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问题,夫妻一方的福利房,离婚时能否分割
1、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问题
我国法律关于起诉离婚的诉讼管辖法律规定:
1、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1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十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1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1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1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1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男方的户口在广东省a地,女方户口在福建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男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女方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1、若男方1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1年,与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男方1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1年,与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离开b地超过1年,男方离开a地也超过1年,并且女方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1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离开b地未达到1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且女方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1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3、关于对离婚案件中1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十3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1、1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形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男方生活在a地,女方1日突然失踪,虽经男方苦苦查找,但仍未发现女方的踪影,男方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无管辖权。
2、1方或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形⑴ 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居住在a地,女方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徒刑3年而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现男方想提出离婚诉讼,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没有管辖权;⑵ 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男方、女方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男方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女方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男方想提出离婚诉讼,若女方被监禁时间未达到1年,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没有管辖权;若女方被监禁时间达到1年以上,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没有管辖权。
4、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1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1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
1、男方与女方系夫妻,男方为非军人,男方的户籍在a地,女方是现役军人,且女方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男方与女方系夫妻,男方为非军人,男方的户籍在a地,女方是现役军人,且女方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男方与女方系夫妻,男方与女方都是现役军人,男方在a地工作,女方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女方所在地的法院。
5、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1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6、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1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中国公民1方居住在国外,1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1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1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8、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更多相关知识可咨询涟水县律师。延伸阅读:离婚公司财产如何分割离婚 公司财产分割离婚公司财产怎么分割。
2、夫妻1方的福利房,离婚时能否分割
案例:刘女士的先生在婚前由单位分给他1套福利房,承租人是她先生的名字。1991年他们结婚,后来又1同将产权买了下来。最近,由于她先生有了外遇,两人准备离婚,可她先生不同意分割这套房子,认为这是婚前单位分给他个人的,虽然后来用双方的共同财产买下了产权,但因为买的是公房,出的钱也很少,所以刘女士无权分割。律师解答:公房的使用权是有1定价值的,但男方取得这套房子时并没有支付对价而是单位分配的,而购买产权时又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所以认定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有权分得1半。但是,如果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通过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权,在婚后将产权买下来,离婚时对原来为取得使用权转让款应当认定是1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房产的余额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3有关房产的规定第7条 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 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更多相关知识可咨询涟水县律师。
3、请求撤销权的情况和撤销权的解释
【为您推荐】浠水县律师 舒城县律师 涟水县律师 新津县律师 阳东县律师 江干区律师 安吉县律师 其实请求撤销权是作为合同中的当事人法定应有的权利的,这个权利的行使不合适当事人想要使用就能使用的,也是需要在1定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权力的,不然就是不能行使的,那么关于请求撤销权的情况和撤销权的解释是如何的。 撤销权的情况
1、受害方的撤销权,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民法通则》第5十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1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5十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1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1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是指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人即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利。《合同法》第4十
7、第4十8条均有规定。如第4十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赠与人的撤销权,是指在赠与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即赠与人的撤销权利。《合同法》第1百9十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权利人即清算组请求人民法院对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并将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回归到破产财产的权利。
5、婚姻受胁迫方的撤销权,是指在人身关系的法律范畴内权利人即婚姻受胁迫方的撤销权利。《婚姻法》第十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撤销权的解释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结合以上的内容大家可以得知其实请求撤销权就是在实体法律上的1种权利的,而且必须是在行为人有重大错误或者是明显的有失公平的情况以及不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的义务办事的这些情况下才能行使这样的权利的,不然1般情况下是不能行使的。 延伸阅读: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担保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4、离婚时如何确定房产归属,分割时要考虑哪些因素
1、离婚如何确定房产归属?夫妻协议离婚时要确定房产是夫妻1方的个人房产还是夫妻共同房产。所谓夫妻1方的个人房产,是指夫或妻1方婚前(以结婚登记日为准)的房产或法律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1方所有的房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房产。主要是指:1方结婚登记前已经取得取得全部产权或已经交付全部购房款的房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房产。所谓夫妻共同房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从男女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1方死亡时为止。主要是指:婚后以双方或1方的收入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除外。
2、离婚如何分割房产?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1方所有。分得房屋的1方对另1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1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1方所有,另1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1般不超过2年。
3、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4、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上文的介绍可以很好的帮助我们了解有关“离婚怎么确定房产归属”以及“离婚怎么分割房产”等问题的具体内容,也希望这些问题能够在实践中给您带来帮助。房产关系着人们的生活,但是如今社会中房产的价格居高不下,且存在不断增值的趋势,也就导致了很多离婚夫妻在离婚时因房产分割问题上互不退让而闹上法庭。如果您想在离婚时有效地分割房屋财产,依法顺利取得属于自己的那1部分财产权利,建议您咨询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更多相关知识可咨询涟水县律师。图文摘自网络,由广州杨友元律师为您推荐。延伸阅读:离婚公司财产如何分割离婚 公司财产分割离婚公司财产怎么分割。
5、分居期间个人负债谁来承担
【为您推荐】西乡塘区律师 锦江区律师 蒙城县律师 宕昌县律师 罗湖区律师 南山区律师 平武县律师 涟水县律师根据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2),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配偶另1方不论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用于共同经营、共同生活,另1方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3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那么分居期间个人负债谁承担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1、分居期间个人负债谁承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种种原因两人分居两地,可是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需要具体区分分居期间哪些是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就需要夫妻共同承担。 (1)分居期间的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居期间的共同债务也是如此,主要表现为:
1、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抚育子女,赡养父母,治疗疾病,参加教育学习等;
2、共同从事投资实业或资本市场;
3、虽然以个人名义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但收益却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分居期间在下列情况下,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但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1方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3、1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负的债务;
4、1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根据实际情况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因此,分居期间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属于个人债务的的,由夫或妻1方承担。
2、分居后1方负债是个人债务吗 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判断标准除了上述情形以外还应当根据分居的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事由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在此期间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对于夫妻因感情恶化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可慎重考虑为夫妻1方的个人债务。因为在此情况下的夫妻分居,主观上夫妻间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从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和条件,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已经中断,夫妻1方的财产收入已不以双方相互依存为前提,所得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分离状态,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主体;虽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但这只是身份关系而已。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1方债务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有失公允。以上只是分居期间夫妻债务中最基本的1些债务认定,现实生活中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1般要比这些复杂许多,如分居的具体认定。至于分居期间个人负债谁承担,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才能进行处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云浮律师。 延伸阅读: 分居后债务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分居后丈夫的债务妻子要还吗 分居后债务不知情如何处理 。
6、父母出资购房有哪些情形,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大致分为下列几种情况:第1种:父母出资购买了1套房产,子或女的配偶未出钱,但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的所有权人1栏则记载了子或女的姓名;第2种:父母出资1部分,其余由子或女出资购买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子或女的名下;第3种:父母出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子或女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子或女的名下;第4种:父母出资1部分,子或女出资1部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第1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如果父母是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出资,那么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或女的个人赠与,与子或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1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出资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第2种情况的处理方式:第2种情况实际是与第1种情况相同,只不过父母出资的比例不是百分之百,而是1部分,这部分出资按上述第1种处理方式办理。另外1部分子女及其配偶自己出资部分,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第3种情况的处理方式:第3种情况父母的出资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2条的规定处理,银行贷款部分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处理。第4种情况的处理方式:第4种情况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父母,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对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在离婚时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债权分割的规定处理。更多相关知识可咨询涟水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