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夫妻女方不知情,男方的一切债务在离婚时女方是否分担,夫妻关糸存续期间女方起诉要求男方给付医疗费法院是否支持吗
1、在婚姻中夫妻女方不知情,男方的1切债务在离婚时女方是否分担
1般来说女方应当还款,除非女方有证据证明系其个人债务。 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无论王某的商店是王某夫妻共同经营还是由王某个人经营, 案例】A 赵某(男)与林某(女方)2005年3月15日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离婚。 法院会依法维护你合法权益的,总是赖着不付,乔某以赵某、林某为被告。 国《民法通则》第5十8条规定:恶意串通,赵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可根据与赵某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林某拿出离婚协议对赵某说,因此,因商店产生的债务也应是王某夫妻的共同债务,双方已然约定。 林某在归还乔某借款后,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共同财富归还,赵某向乔某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无奈之下,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如该财富不够清偿时,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富,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应判决由丈夫1人偿还, 原则上女方不能因为其"不知情"而不用归还婚姻期间男方的债务,理应用商店内的财物及王某夫妻的其它共同财富归还所欠你债务, 2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富清偿。 婚姻法》这样规定的:离婚时,即:1是妻子能举证证明此债务是丈夫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的2是妻子能举证证明他夫妻之间有关于婚后财富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而且这个约定债权人在归还时就已经知道的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调解书内容也确是如此,双方约定: 1男方赵某与女方林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无子女。 赵某在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只好向法院起诉, 林某到庭辩称,不知确切地址,但自己历来没有见过这些钱,邓某的妻子却说她与王某已经于上个月协议离婚,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无抚养纠纷; 3婚后无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 2004年初,因此。 拒绝归还,离婚时,协议条款中规定:房屋家产归她,显然是1种恶意串通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应予支持,而王某夫妻离婚时却协议由邓个人偿还,无奈之下,并拿出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给我看,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其已与赵某约定,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欠我3万元钱,商店都是王某夫妻的共同财富,协议也无效,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据此。 案例】B 王某夫妻因与我做生意,而王某又外出经商去了,这种行为不合法。 从你来信的情况看,于法有据,迫不得已,要求2原告连带归还20万元借款。 该怎么办? 答:王某夫妻的离婚显然是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请问,故判令赵某、林某2人连带向乔某还款20万元,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协议清偿,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更没有用过这些钱,1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法院主张了权利,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3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由于赵某下落不明,判决王某支付货款和利息,现乔某向2原告主张欠款,由人民法院判决,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但当我再次到王某家收款时。 赵某虽然借原告乔某20万元用于开公司,离婚时, ,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富清偿,赵某的朋友乔某向赵某索要其借款20万元,由王某承担全部债务,协议不成时,乔某只得向林某索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但如果妻子能举证证明两种情况时, 离婚手续料理完毕后。
2、夫妻关糸存续期间女方起诉要求男方给付医疗费法院是否支持吗
你的问题不够详细。大概是不是这样:女方治病,男方不给钱,不闻不问,后来就起诉他?如果是这样,可以起诉,法院会支持,受《婚姻法》所调整,夫妻之间要互相照顾,互相关心。但如果是你出了医疗费了,叫他给回是不支持的,因为你的也有他的1份,除非你借款治疗,现共同承担债务。
3、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您好,我可以给你解答,首先女方只要借钱、贷款用于共同生活就可以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特别约定,这个债务是你们夫妻共同承担的 我的补充: 2017-02-04 16:58 其次男方如果再女方生病期间不给钱医治,不给扶养费,女方去法院起诉要求婚内分割财产的,如果女方有离婚的打算,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要求平分财产,具体细节性问题可以在电话联系我,我帮你免费分析。
4、婚姻期间男方所欠债务离婚后女方要还吗?
原则上女方不能因为其"不知情"而不用归还婚姻期间男方的债务,但如果妻子能举证证明两种情况时,应判决由丈夫1人偿还,即:1是妻子能举证证明此债务是丈夫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的2是妻子能举证证明他夫妻之间有关于婚后财富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而且这个约定债权人在归还时就已经知道的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富清偿。 案例】A 赵某(男)与林某(女方)2005年3月15日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离婚。双方约定: 1男方赵某与女方林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无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 离婚手续料理完毕后,赵某的朋友乔某向赵某索要其借款20万元,赵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乔某只得向林某索要。林某拿出离婚协议对赵某说,其已与赵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赵某向乔某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因此,拒绝归还。 无奈之下,乔某以赵某、林某为被告,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要求2原告连带归还20万元借款。 由于赵某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 林某到庭辩称,2004年初,赵某虽然借原告乔某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历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在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现乔某向2原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赵某、林某2人连带向乔某还款20万元。林某在归还乔某借款后,可根据与赵某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例】B 王某夫妻因与我做生意,欠我3万元钱,总是赖着不付。迫不得已,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主张了权利,判决王某支付货款和利息。但当我再次到王某家收款时,邓某的妻子却说她与王某已经于上个月协议离婚,协议条款中规定:房屋家产归她,由王某承担全部债务。并拿出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给我看。调解书内容也确是如此,而王某又外出经商去了,不知确切地址。请问,该怎么办? 答:王某夫妻的离婚显然是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合法,协议也无效。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婚姻法》这样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富归还,如该财富不够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富,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富清偿。从你来信的情况看,无论王某的商店是王某夫妻共同经营还是由王某个人经营,商店都是王某夫妻的共同财富,因商店产生的债务也应是王某夫妻的共同债务,离婚时,理应用商店内的财物及王某夫妻的其它共同财富归还所欠你债务。而王某夫妻离婚时却协议由邓个人偿还,显然是1种恶意串通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国《民法通则》第5十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3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会依法维护你合法权益的。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无经济来源,男方不给钱给妻子花销,算不算违反婚姻法?
另外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女方身体健全,有劳动能力,而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专等丈夫扶养,就另当别论了,因为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没有谁应该多付出。
6、婚姻期间男方所欠债务离婚后女方要还吗?
原则上女方不能因为其"不知情"而不用归还婚姻期间男方的债务,但如果妻子能举证证明两种情况时,应判决由丈夫1人偿还,即:1是妻子能举证证明此债务是丈夫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的2是妻子能举证证明他夫妻之间有关于婚后财富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而且这个约定债权人在归还时就已经知道的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富清偿。 案例】A 赵某(男)与林某(女方)2005年3月15日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离婚。双方约定: 1男方赵某与女方林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无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 离婚手续料理完毕后,赵某的朋友乔某向赵某索要其借款20万元,赵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乔某只得向林某索要。林某拿出离婚协议对赵某说,其已与赵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赵某向乔某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因此,拒绝归还。 无奈之下,乔某以赵某、林某为被告,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要求2原告连带归还20万元借款。 由于赵某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 林某到庭辩称,2004年初,赵某虽然借原告乔某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历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在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现乔某向2原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赵某、林某2人连带向乔某还款20万元。林某在归还乔某借款后,可根据与赵某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例】B 王某夫妻因与我做生意,欠我3万元钱,总是赖着不付。迫不得已,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主张了权利,判决王某支付货款和利息。但当我再次到王某家收款时,邓某的妻子却说她与王某已经于上个月协议离婚,协议条款中规定:房屋家产归她,由王某承担全部债务。并拿出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给我看。调解书内容也确是如此,而王某又外出经商去了,不知确切地址。请问,该怎么办? 答:王某夫妻的离婚显然是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合法,协议也无效。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婚姻法》这样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富归还,如该财富不够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富,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富清偿。从你来信的情况看,无论王某的商店是王某夫妻共同经营还是由王某个人经营,商店都是王某夫妻的共同财富,因商店产生的债务也应是王某夫妻的共同债务,离婚时,理应用商店内的财物及王某夫妻的其它共同财富归还所欠你债务。而王某夫妻离婚时却协议由邓个人偿还,显然是1种恶意串通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国《民法通则》第5十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3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会依法维护你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