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解释,婚姻法解释三全文
1、新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十8条解释
只要有共同财产,就可以再次请求分割。且不受2年时效的限制。,但举证责任在请求分割1方。因为婚后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各种经营受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协议上最好不要写无共同财产。
2、婚姻法解释3全文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1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2条 夫妻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1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1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1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1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1方的主张成立。~。
3、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是什么
第十8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给最佳答案,给好评。
4、《婚姻法》第十9条和《物权法》第十7条的适用问题
..既然选择了约定财产共有,那么即使在约定后未进行权属变更登记,那么该约定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即便在约定财产共有后,1方在未经另1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财产进行处分,那么另1方也是可以依据双方协议追究对方责任的。这和物权法相关规定是不矛盾的。因为两部法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可以相互独立的。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纠纷适用婚姻法解决而非物权法。 ..唯1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对财产进行约定后应根据物权法及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将登记在1方名下的财产变更为共有,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前述的虽然财产约定归双方所有,但仍在1人名下,1方即可处分。法律为保护善意第3人利益,这种处分会认定有效,那么到时候你想依据双方财产共有约定追究责任就比较麻烦了。
5、婚姻法解释3第18条有时效吗
您好,受两年的时效期间限制的!祝您生活愉快!。
6、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18条有诉讼时效限制吗
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3十1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十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