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四十一条

新婚姻法第4十1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1、新婚姻法第4十1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现行婚姻法第4十1条的具体内容是: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1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1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1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4十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4十1条

第4十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释义】 本条是有关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 本条基本保留了1980年婚姻法第3十2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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