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重庆涉外婚姻单身证明需要去哪里公证?我是重庆的男朋友是香港的要到涉外婚姻登记要哪些手续

请问在重庆涉外婚姻单身证明需要去哪里公证?


1、请问在重庆涉外婚姻单身证明需要去哪里公证?


就去你户口所在的公证处公证就可以了。



2、我是重庆的男朋友是香港的要到涉外婚姻登记要哪些手续



1、涉外婚姻   这里所说的涉外婚姻指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包括外国人, 外籍华人, 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之间的婚姻。



2、涉外婚姻登记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到中国公民1方的户口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 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1般为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双方同意在外国公民1方的婚证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结婚的手续, 也是完全可以的。



3、办理涉外婚姻登记证明  (1)中国公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 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3)本人和未婚夫(妇)的合影照片。  (2)外国公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护照或具备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 (3)其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 (领)馆出具的结婚证状况证明。  (3)外国侨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 国籍证件, 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 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此外,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具备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 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的书面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 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等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3、重庆美侨会是涉外婚姻吗


不是。美侨会单身平台自成立以来,1直持续不定期举办各种线下主题活动,包括单身交友专场、重庆版非诚勿扰、单身秀场、相亲下午茶、单身舞会、线上免费配对、直播等活动。根据查询重庆美侨会官网显示得知他不是信衡涉外婚姻,美侨会起源于重庆,现已是西南地区具有1定影响力的国际高端圈层平台,现正着力打造国内前3的单身高端颤桥婚恋平台。本着真实、靠谱、高端,以成功为导向茄坦猛的经营理念。



4、重庆市涉外婚姻登记地址在哪里?


涉外婚姻登记在解放碑。室内的花应该多通风,偶尔浇点水。



5、重庆涉外婚姻离婚证和国内1样的吗


涉外婚姻的离婚证和国内1般的离婚证是1样的。


规定涉外婚姻办理离婚,首先需要当事人双方当初是在中国境内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才可以到夫妻俩中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1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的意见。


第十2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3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1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6、我是重庆的男朋友是香港的要到涉外婚姻登记要哪些手续



1、涉外婚姻   这里所说的涉外婚姻指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包括外国人, 外籍华人, 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之间的婚姻。



2、涉外婚姻登记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到中国公民1方的户口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 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1般为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双方同意在外国公民1方的婚证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结婚的手续, 也是完全可以的。



3、办理涉外婚姻登记证明  (1)中国公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 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3)本人和未婚夫(妇)的合影照片。  (2)外国公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护照或具备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 (3)其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 (领)馆出具的结婚证状况证明。  (3)外国侨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 国籍证件, 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 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此外,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具备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 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的书面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 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等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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