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民政局删除婚姻记录,无效婚姻民政局删除婚姻记录吗

无效婚姻民政局删除婚姻记录



1、无效婚姻民政局删除婚姻记录

法律分析:(1)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后,信息进入民政局电脑系统。这个信息是消除不掉的。(2)如果夫妻协议离婚登记信息,又会被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显示在民政局电脑里。他人无法删掉。(3)提问者说有黑客进入电脑,要是进入婚姻登记处电脑,与提问者无关,由民政局处理。进行政府部门电脑里的黑客,1定会受到法律制裁。(4)如果属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电脑出现关于提问者婚姻方面错误信息,提问者可以带着证据,让婚姻登记处改正。如果不改,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5十1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民政局删除婚姻记录吗



2、无效婚姻民政局删除婚姻记录吗

法律分析:不会。无效的婚姻被撤销后,婚姻登记机关是会有相应记录的,而这些记录会被长期保管,婚姻登记档案1般情况下是不会被消除的。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人民法院1般会在撤销婚姻的时候收缴被依法撤销的婚姻的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书,同时,法院也会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到当地民政局也就是当事人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需要当事人再去民政局登记。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5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第十6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登记机关还需要登记档案吗?



3、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登记机关还需要登记档案吗?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冒名顶替结婚登记 婚姻无效



4、冒名顶替结婚登记 婚姻无效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5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随后同居,因为被告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原告李某以自己的名字、被告王某以其姐王甲的名字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而诉请“离婚”。   【分析】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本案结婚证上男方并没有到现场登记,因此,只能确定为婚姻登记瑕疵,因而只能根据婚姻法解释(3)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只能适用同居关系来处理。   【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先通过冒名顶替方式骗取结婚登记,企图规避法律,因登记主体与实际不符,故当事人之关系自始为无效婚姻关系。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向婚姻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撤销该结婚证书。   【点评】   

1、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采取登记模式,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属行政许可行为。结婚证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对结婚证登记的人员有约束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本案中的原、被告,当事人之间自始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   

2、法院受理离婚诉讼的前提,是应当具备结婚登记的有效性,即法院只能针对1个形式有效的婚姻关系,通过审理作出是否准许当事人离婚的判决。婚姻登记为行政行为,对于婚姻登记瑕疵,应由登记机关履行撤销该结婚证书。   

3、如果承认冒名顶替办理婚姻登记为有效,将促使重婚率上升,危害社会稳定。   

4、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3条、第4条之规定,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其前提是针对结婚登记形式有效的婚姻关系,诉讼当事人姓名须与结婚证相1致;并且属于《婚姻法》第10条所列举:(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因此,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宣告婚姻无效民政局注销有记录吗



5、宣告婚姻无效民政局注销有记录吗

1、宣告 婚姻无效 民政局注销有记录吗? 有记录;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 结婚证 书并将生效的 判决书 寄送当地 婚姻登记 管理机关。 也就是说当法院宣告你们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时,法院要将判决书寄送到你们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你们的婚姻情况。

2、婚姻无效的确认程序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包括要先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中1个机关确认婚姻无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我国对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规定立法滞后。 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规定相对完善。 有权依据 婚姻法 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 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 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1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和 子女抚养 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 财产分割 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受理 离婚 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夫妻1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1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1方死亡的,生存1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就同1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婚姻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任何1方胁迫,做出1些违法的事情来确定婚姻关系,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法院就会判决婚姻无效,只要这边法院1判决,那么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就会变更,所以,只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来办理的,都可以查到。

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宣告婚姻无效



6、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宣告婚姻无效

法律分析: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并没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力。《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5十2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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