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婚姻法里面的各种案例答案,婚姻法案例分析
1、有关婚姻法里面的各种案例答案
(1)1992年算起。他们在1992年7月5日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构成事实婚姻,2001年6月此后为法定婚姻关系 (2)同居时具备结婚条件的,同时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有。按照你说的购置的轿车和房屋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法案例分析
目前对于忠诚协议,有3种不同意见,1种认为有效,1种认为无效,1种是不受理的态度,即对协议效力不作判断,但法律不予保护,如当事人愿意履行,法律也不禁止。如上海就是采用的这1做法: 《上海高院民1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2)》问题3: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1方应当对另1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1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1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1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1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有关婚姻继承法的案例分析,求答案
. 案例分析
1、年逾70岁的张某,1纸诉状将自己的4个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告上法院,请求法官判决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承担自己的赡养费。经查:张某生育了两个女儿和1个儿子(即大儿子)。小女儿在其3岁时,被张某和前妻共同送给邻居王某夫妇收养;小儿子是张某与李某再婚时,李某带来的孩子(当时3岁),随母亲李某与张某共同生活在1起。 法庭审理时,大儿子拿出5年前自己与张某达成的协议:自己放弃继承张某的房屋,同时,不承担赡养张某的义务。因此,大儿子表示不愿意赡养父亲。小儿子认为自己是继子,与张某没有血缘关系,况且自己的生母早已去世,自己没有义务赡养继父。大女儿认为:自己已出嫁外村,也没有义务赡养父亲。小女儿更认为自己没有义务赡养生父张。
4、求几道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答案,100分
1 哺乳期的孩子应该归母亲抚养,这个是没有争议的 2 以上的财产都是属于共同财产,在女方扣除自己专用的物品之后其余的对半平分,其中的1半再由男方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3 不予准许,因为我过婚姻法的规定是不可以违反的,没有商量的余地 4 两人是姨表亲 2人因为已经超过3代血亲关系,所以是可以结婚的 5 不存在婚姻关系 法院应宣布婚姻无效 因为是欺诈行为 6 虐待罪 李某应该起诉离婚并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7 法院应该支持刘某的请求。
5、婚姻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1起,并生育1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解析: (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