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可以在婚姻登记地管辖吗,离婚案件能否在婚姻登记地起诉
1、离婚诉讼可以在婚姻登记地管辖吗
不1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要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夫妻1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另1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夫妻双方离婚住所地超过1年,1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离婚案件能否在婚姻登记地起诉
法律分析:如果结婚登记地是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 去结婚登记地的法院起诉离婚是可以的如果存在下列情况, 结婚登记地是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 则去结婚登记地起诉离婚也是可以的:1.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离婚的.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7十6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的意见。第1千07十9条 夫妻1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1,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方被宣告失踪,另1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1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