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婚姻登记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夫妻离婚案件,婚姻登记地的法院有权管辖吗?
1、离婚诉讼婚姻登记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1、离婚诉讼中,不按照结婚登记地法院确定管辖。不能以结婚登记地确定管辖。
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要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3、夫妻1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另1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夫妻双方离婚住所地超过1年,1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2十1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1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2条 夫妻1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1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1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离婚案件,婚姻登记地的法院有权管辖吗?
法律规定离婚诉讼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仅此1种情形: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1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除此之外,法律未规定离婚诉讼婚姻登记地有管辖权。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十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1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2条,夫妻1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1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1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扩展资料: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的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1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1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1方居住在国外,1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1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1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1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参考资料来源:参考资料来源:。
3、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
4、离婚诉讼婚姻登记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1、离婚诉讼中,不按照结婚登记地法院确定管辖。不能以结婚登记地确定管辖。
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要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3、夫妻1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另1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夫妻双方离婚住所地超过1年,1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2十1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1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2条 夫妻1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1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1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离婚案件,婚姻登记地的法院有权管辖吗?
法律规定离婚诉讼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仅此1种情形: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1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除此之外,法律未规定离婚诉讼婚姻登记地有管辖权。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十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1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2条,夫妻1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1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1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扩展资料: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的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1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1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1方居住在国外,1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1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1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1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6、法院立案后如何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确定诉讼离婚管辖法院的方式:1般来说,管辖法院应当为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但若被告不在我国居住、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管辖法院可以是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十1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十2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