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离婚判决国内认可吗?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怎么处理

国外离婚判决国内认可吗?



1、国外离婚判决国内认可吗?

涉外离婚诉讼当事人该如何提出申请?本文为你解惑。

1、涉外离婚诉讼中,国外离婚判决如何认可,当事人如何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涉外离婚诉讼中,国外离婚判决如何认可,当事人如何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在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通过履行1定的审查程序,是可以在我国生效的。

1、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申请的范围是: 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2、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要提交的材料有: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国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向受理法院提供: 1. 申请书; 2.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3. 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4. 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驻外使领馆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认证。

2、国外离婚判决认可,国法院要采取哪些程序?哪些不能被认可? 首先是程序审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其次是实质审查。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要进行以下的审查,如果属于以下5种情况是不予承认的: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第3国法院对当事人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承认的;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宋某去了美国,她在美国法院起诉要求和在国的丈夫离婚,判决书下达后,她委托国亲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证。中级法院查明,该判决是在没有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而且没有履行合法送达程序,故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没有得到承认,她只能在国重新起诉离婚。

3、国外离婚判决认可,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对于国外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如何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还需要注意1下几个问题: 1.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 2.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1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1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1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4、国外离婚判决认可,国法律依据有哪些? 国外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欲申请人民法院的承认,应按法释[200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办理: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1方在国内,1方在国外怎么处理



2、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1方在国内,1方在国外怎么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时《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认定婚姻有效后,就有1个属地管辖权的问题。 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1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 中国公民1方居住在国外,1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1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1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1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1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1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1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在国外的1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离婚案件中的1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对不在中国居住的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分别情况,可以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依协议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或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见域外送达)。还可以邮寄送达。离婚诉讼自收到判决书时生效。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1方在国内,1方在国外怎么处理



3、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1方在国内,1方在国外怎么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时《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认定婚姻有效后,就有1个属地管辖权的问题。 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1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 中国公民1方居住在国外,1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1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1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1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1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1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1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在国外的1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离婚案件中的1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对不在中国居住的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分别情况,可以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依协议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或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见域外送达)。还可以邮寄送达。离婚诉讼自收到判决书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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