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1980年婚姻法有哪些发展和完善
1、201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1980年婚姻法有哪些发展和完善
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3)征求意见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时间:2010/11/18 摘要: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解释公布后,对于夫妻婚前财产、房产、生育权等,引发广泛讨论。全文共21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 摘要: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解释公布后,对于夫妻婚前财产、房产、生育权等,引发广泛讨论。全文共21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1条 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4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2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1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3条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1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1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1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1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1方的主张成立。 第4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5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1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6条 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1方的个人财产;但另1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7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1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8条 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1方的除外。 第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1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依法变更监护关系取得监护权后,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1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1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第十1条 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1方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2条 登记于1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1方未经另1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3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1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1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1方损失的,离婚时另1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3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1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1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第十4条 离婚时夫妻1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1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