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婚姻法的案例,婚姻法案例分析
1、分析婚姻法的案例
1\个人财产:婚前丁兰借款10万元购置了1居室住房1套,并用个人积蓄的3万元购买了高档家具;王平则购置了全部家用电器,并购买摩托车1辆供丁使用。共同财产:丁按其父亲的遗嘱继承了1批古字画,估价20万元。王父去世王继承了价值1万元的遗产。1997年王平出版1部专著,获稿费5万元。2000年王平以其科研方面的突出贡献科技进步奖1等奖,并获得奖金10万元。丁用工资还借款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2\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本案中丁有过错,应当少分。3\由男方扶养。父母是第1顺序监护人。
2张某可主张买卖无效。共有财产出售必须得到共有人的同意。此处是不动产,更是从严管理 。没有登记房屋还是共有财产。刘某不是善意取得。但应当注意合同法与物权法对此规定的不同点。
2、婚姻法案例分析
如果王某能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则依据婚姻法是法定支持离婚的情节。这里要分清楚的是1般家庭矛盾和家庭暴力的区别。虽然在法规上没有明确其中的定义,但“经常”、“伤痕不断”等事实,足以否定1般家庭矛盾伤害的可能性。但现在的问题是男方如果否认存在上述这些事实,女方将如何证明?仅有人证是不够的。比如是否存在与上述“经常”所对应的报案记录或医院诊疗记录?如果什么都没有,单凭自己口述或亲属的证明是不能成立的。补充:明确地说,由于楼主所说没有可证的事实依据支持,因此对于问题
1、2的答复是不能认定。如果在具有足够支持楼主所述的证据前提下,则构成家庭暴力,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3、关于婚姻法的案例分析
1 孟丽与谢涛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发生在1990年,到1994年2月1日时他们已经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5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 因为是事实婚姻 ,法院应该受理孟丽的离婚请求。
3 孟父遗产1万元及50平米房产,只有孟丽有合法的继承权,因此属于孟丽个人财产。因为孟父死亡时孟丽还不满20周岁,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当时孟丽与谢涛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即使后来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前财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
孟丽投资股票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为她是在2004年已经构成 事实婚姻的前提下买的股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4 谢涛借款2万,给房子装修,可以主张孟丽返还。
4、选修课 婚姻法 案例分析 婚姻纠纷
房产证上的名字如果是男方父母的名字那么房子女方1分钱都分不到。如果是夫妻的名字则视为婚后财产1人1半!不过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分配的比例只要女方愿意放弃就成,补偿多少自己协商!可以想办法先把资产转移出去,那就不用分了!嘿嘿。。
5、关于婚姻法的案例分析
1 孟丽与谢涛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发生在1990年,到1994年2月1日时他们已经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5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 因为是事实婚姻 ,法院应该受理孟丽的离婚请求。
3 孟父遗产1万元及50平米房产,只有孟丽有合法的继承权,因此属于孟丽个人财产。因为孟父死亡时孟丽还不满20周岁,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当时孟丽与谢涛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即使后来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前财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
孟丽投资股票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为她是在2004年已经构成 事实婚姻的前提下买的股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4 谢涛借款2万,给房子装修,可以主张孟丽返还。
6、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诉讼的问题。
我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和是否对子女财产进行合理安排。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况有:
1、夫妻1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的。
4、1方欺骗对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却没有同居生活,也没有和好的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的。
7、 分居已满3年,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的。
8、 夫妻1方有通奸、非法同居行为的。
9、 重婚。
11、1方被判长期徒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1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
13、受到对方虐待和遗弃的。
14、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
其中258条法院应该支持。
至于关于妇女终止妊娠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在本案中不能采纳,因为,男方能证明且女方承认孩子不是男方的,合符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本案我的感受是很遗憾。因爱而生忧,因爱而生怖,此生若离爱,无忧亦无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