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房产纠纷律师咨询,深圳经济纠纷律师哪个律师事务所的比较好?最好精通外语,有些文件是英语的。谢谢~
1、深圳离婚房产纠纷律师咨询
描述下具体问题。 离婚后财产纠纷,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1是登记离婚,2是诉讼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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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深圳婚姻家庭法律师【南山律师】
深圳婚姻家庭法律师:王平安律师 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婚姻律师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 王律师擅长案件: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财产、房产分割 王律师联系方式:本问题回答者后边的手机号码。
4、向深圳产权纠纷律师咨询下,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并签了买卖合同,男方能主张合同无效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合同上的日期就是证据。原则上,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转让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同意,才能过户。但是律师港湾解释买房的第3人有理由相信所买房屋属于1方所有的(比如房产证只有夫妻1方名字),夫妻另1方不得对抗该第3人。但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需的除外。
5、深圳房产离婚纠纷律师费用标准
收费的标准都是要律师先了解案情才能够给答,但肯定是希望律师可以收钱做实事的,深圳李玮律师带领婚姻律师团队,已经解决过许多婚姻家庭问题,价格也公道。
6、深圳离婚后房产分割,具体是如何分割合理,可以避免纠纷呢
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1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1方的赠与? 答:根据司法解释(2)第2十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1方赠与的,1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此外,尽管司法解释(2)中的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2、夫妻1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夫妻1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1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1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1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1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1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1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深圳立帮律师团主办房产纠纷案件,潜心研究房产纠纷业务,积累了丰富的房产纠纷案件经验,多年来共办理过各种房产纠纷案件数百起。如你遇到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请与深圳立邦律师团联系,相信深圳立帮律师房产律师团队1定会给你1个满意的结果。深圳立帮律师团率先把法律服务产品化、市场化,针对各项律师服务明码标价,并且价格十分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