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离婚率为何这么高?婚姻法出来后有什么影响呢,论 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1、现在离婚率为何这么高?婚姻法出来后有什么影响呢
原因:人的独立性增强,女性有自立的能力;观念开放,自我意识增强;发达的通讯工具等手段增加了离婚可能性 婚姻法出来后,虽然会有1定影响,但影响不会太大,注定离婚的人,婚姻法是管不住的。
2、论 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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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婚姻法会导致女强人越来越多吗?
得看你对女强人的理解是什么了。如果只是性格强硬的女人,新婚姻法的普集也许的确会使更多的女人更有底气。但真正的女强人我们的理解应该是有能力且独立性强的女人,这样的女人的自信是不需要法律来维护的,因为她们的自信缘自于她们自身。而自新中国成立来推行的男女平等,在社会上已经出现了许多这样的女性精英了,她们的出现是因为她们能力出众,而不是婚姻法的保护。所以我认为新的婚姻法并不会对女强人们的出现产生什么大的影响。
4、婚姻法司法解释3的社会意义
1.保护婚前夫妻1方的私有财产,实现法律公平。新的婚姻法解释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予以保护。新婚姻法解释是对原有法律规定的进1步明释,使得全国法院在审理房产纠纷案件时对法律有1个统1的共识,有利于公平正义在司法操作中的落实,又呼应了宪法保护个人财产权的要求。本次婚姻法解释的出台必定影响着人们的传统观念,使人们对于婚姻房产有新的认识。 2.法条明晰,便于司法裁夺。 2004 年的《婚姻法解释(2)》也曾明确提出夫妻1方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况应当如何分配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经过反复的推论,《婚姻法解释(3)》(征求意见稿)尝试提及另1方对孳息和自然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规定。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征求意见稿中所说的“贡献”1词并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可能会产生歧义,在司法审判中难以把握。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1个明确的认定标准,导致实践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存在着针锋相对的两种意见。在另1个层面上,新婚姻法解释的出台定会解决相当多的司法案件中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实际问题,也可大量的避免出现各地法院判决不1致的现象。 3.强调男女平等,独立意识与权利意识。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男女1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的房产,不归另1方所有。也就是说,在人们的传统的意识中,1般结婚都是由男方购买房子,也就是说男方具有房产的所有权,1旦离婚,房子仍只属于男方,女方无权分割房子。新婚姻法明确了这1点,这于社会上1些利用婚姻来谋取不正当财产的人有了很好的约束。这同时也强调了女性的独立性,女性也可通过工作赚来的收入购买房产,然而这个房产的所有权也仅仅为女方个人持有,与男方无关。很久以来,社会1直在强调男女平等,这1条款的出台进1步促进了男女平等。
5、论 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1、夫妻法定财产制之完善 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无关于财产的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制度。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存有许多不足之处,应进1步予以完善。 1.设立非常财产制。非常财产制是指在出现某些特殊情况的法定事由时,法院可因夫妻1方的申请,宣告终结夫妻共有关系,实行分别财产制。设立非常财产制,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维护第3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故建议在婚姻法中增加1条:“发生下列情形之1的,夫妻共产制终止:(1)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2)夫妻1方被宣告失踪的;(3)夫妻双方处分共同财产无法达成1致的;(4)夫妻1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给付家庭生活费用的;(5)有其他重大事由的。” 2.正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过于宽广,且有的不太合理,应重新界定。关于知识产权利益的归属问题。婚前1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内取得的利益归1方所有;婚内1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内或离婚后取得的利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夫妻任意1方凡是依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是其个人特有财产。 3.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在婚姻法中应增加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和夫妻债务清偿的内容。笔者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对重大共同财产的处分,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书面同意,否则,1方有权主张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夫妻共同财产经夫妻双方协商,可以由夫妻双方或1方管理,行使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如遇特殊情形,经他方提出可协议停止其管理权,如协议不成,可诉请人民法院裁决。特殊情形消除后,经1方申请,法院可撤销原判决,恢复其管理权。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之完善 现代许多国家都明确规定了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以保护夫妻的个人财产权。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指法律规定1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的某些财产,由夫或妻1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承担,并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形成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应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进1步予以立法完善。 1.扩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应增补规定以下5类夫妻个人特有财产:(1)婚前个人所有财产产生的孳息。这既符合原物与孳息不可分的民法原理,也符合公平原则;(2)夫妻1方用于从事职业、业余活动所购置的专用财产,但夫妻共同购置且价值较大的除外。这样既对1方专用生活用品的外延作出界定,又防止1方用夫妻共同收入购置价值较大的专用生活用品而产生明显不公正;(3)夫妻1方取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伤害赔偿金、补偿金、保险赔偿金、奖品、奖金等财产。此类财产与公民的人身、人格休戚相关,或是夫妻1方所取得的象征性的荣誉财产,将其列入特有财产也是符合国际立法例的;(4)两地分居1年以上的夫妻各自购置、管理、使用的财产。夫妻两地长期分居,其各自购置管理的财产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将之纳入特有财产是比较合理的。 2.建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管理制。明确个人财产是专属配偶个人所有,原则上由夫妻各自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配偶应尊重对方对特有财产的所有权,禁止夫妻1方擅自处分他方的特有财产,由此给他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承担赔偿责任。夫妻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财产清偿,如夫妻1方用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的,另1方有权请求负债配偶以个人财产补偿。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付共同债务时,夫妻必须以个人特有财产分担清偿,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夫妻财产约定制之完善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内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1种法律制度。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规定得仍不够完善,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作用并不大。笔者认为,我国应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 1.设立财产约定种类。这样,比允许当事人自由契约的任意约定制更规范、简洁、具有操作性。具体而言,可立法列举以下3种模式供当事人予以选择。(1)1般共同制,即夫妻各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夫妻特有财产除外。(2)联合财产制,即夫妻各自的财产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可约定由夫妻1方统1管理双方的财产,但夫妻特有财产除外。(3)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婚前和婚后各自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由其本人管理,委托夫妻他方代管的,则适用民法中1般代理的规定。 2.明确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立法规定,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既可在婚前进行,也可在婚内进行。除双方在财产约定中明确约定生效时间的外,在婚前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应于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在婚内订立的财产约定,自财产约定订立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对财产约定附加条件或期限,或对财产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的形式不得低于财产约定成立时的形式。 3.规范财产约定的公示程序。目前,世界多数国家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程序,主要有两种:1是公证方式,2是登记形式。鉴于公证成本较高,考虑到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状况,采用第2种程序比较合适,即建立财产约定的登记制度,从而规范夫妻财产约定的程序。登记机关将财产约定的登记作为社会公共信息,以合适方式向公众开放。如夫妻财产约定未经登记的,则其中1方与第3人交易时,应就自己的婚姻财产形式告知第3人,否则第3人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交易行为,且未经登记或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不具有公示性,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第3人仍可要求债务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现行婚姻法和继承法的不足与完善?
(1)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利益的归属不明确 我国《婚姻法》17条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于知识产权本身所有权的归属和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得”的,但将来(可期待)的收益未有涉及。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的决定离不开特定的创造人的智慧的结晶,其本身的所有权职能归创造人1人所有,无论知识产权的完成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而不能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另1种观点认为,我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强调的是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即在婚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对于所得的方法和来源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在婚前完成的知识产权而婚后收益的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没有对以上做出详细规定,但笔者认为婚前完成的知识产权在婚后所得的收益应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知识产权1旦完成财产权便具有了相对于人身权的独立性。从而有了现实的可分性,也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实质。另外,完成1项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可获得收益,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和知识产权获得收益的时间往往有1个时间差,知识产权完成后还需要1定的程序和行为来促使其收益,在这1过程中,同样需要夫妻上方的配合与支持,夫妻双方都要付出1定的代价。因此,婚后获得的收益应当归属夫妻共同财产。 (2)对于夫妻个人产生的孳息未做规定 所谓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前者是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及其其他依物的自然属性而取得的利益,对其的归属现在各国的物权法1般采取原物主义,即对原物有所有权、租赁权、使用权等权利的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后者是指依照法律关系而取得的利益、利息、租金等,其权利归属原物所有人,即利息由债权人取得,租金由出租人取得。有学者认为,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孳息,虽然由原物所有人收取,但是这些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于夫妻双方,而不是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个人。但笔者认为对孳息的归属,不应当按婚前财产与特有财产来划分,而应按孳息的性质来区别对待,对属于日常消费性的天然孳息,应以共同财产为宜;而对于不需投入时间、精力的法定孳息,如利息、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个人财产;而对于双方都投入了时间、精力的,取得的孳息则应归属共同财产。 (3)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方面的规定不足 当前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约定财产方面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必要程序,如申报登记及公示程序。严格的程序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目前世界多数国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申报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两种方式,1是公证方式。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中没有引入公证机制,这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首先,夫妻利用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等回避法律的行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第3人的合法权利,但是缺乏公示方式进行登记公证,使得现实中仍然存在夫妻利用约定财产制回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可能,也就无法避免“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发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第3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夫妻双方亦可以此规定与第3人恶意串通损害对方的财产权益。2是对财产约定的解释。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产制,但是由于双方认识的局限性和理解的产以性,在很多的时候夫妻双方那个难以对财产约定的内容的理解达成1致,从而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审判。因此鉴于以上的原因,引入公证制度能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提供很大程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