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十九条,新婚姻法第十九条中第三者知道该约定的怎么解释
1、婚姻法十9条
法律分析:婚姻法已经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夫。
2、新婚姻法第十9条中第3者知道该约定的怎么解释
新婚姻法第十9条中第3者知道该约定的怎么解释 即只要夫妻1方能够证明第3者知道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的,那么第3者只能向夫妻中举债的1方主张债权。 《婚姻法解释》(2)第2十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新婚姻法第十9条中指的第3人是谁? 债务人啊 新婚姻法第3者 《婚姻法》没有特别规定第3者的问题,但有规定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以及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属于婚姻过错方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 (2001修正)第4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