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归谁所有。前提是否限定在婚后书面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
1、婚姻法第十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归谁所有。前提是否限定在婚后书面约定?
婚姻法十9条并未规定必须婚后书面约定,双方可以在婚前约定。 1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1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1)夫妻双方或1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2)夫妻双方或1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3)夫妻双方或1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夫妻双方或1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第1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1方均有权决定;第2层含义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1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1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3人。
2、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
法律主观: 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规定如下: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益,如无财产协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姿隐民法典》 第1千06十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迹唤厅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6十3条 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链培,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6十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6十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6十3条 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千06十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千06十2条、的规定。
3、现代婚姻法规定男女多大可以结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2周岁,女不得早于2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法定婚龄是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的年龄,具有强制性,非经立法程序,任何国家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但基于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的原因,根据我国婚姻法第5十条规定的精神,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做变通的规定。
3、另外,我国婚姻法在规定法定婚龄的同时,还规定了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所谓晚婚是指男女按法定婚龄推迟3岁,即男子25周岁、女子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指女子24周岁以后生育第1胎。晚婚晚育与法定婚龄的法律性质不同。国家积极鼓励和倡导晚婚晚育,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祝爱情甜蜜!心情快乐!生活幸福!。
4、同居2年以上婚姻法怎么规定
同居2年以上婚姻法怎么规定 同居2年以上婚姻法怎么规定,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的,也可以说是息息相关,对于法律问题其实很多人都是没有仔细去了解的,以下了解同居2年以上婚姻法怎么规定。 同居2年以上婚姻法怎么规定1 同居两年以上是不算作事实婚姻的。目前我国法律上承认的事实婚姻,1般是指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双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产生同居关系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第3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7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同居2年以上婚姻法怎么规定2
1、新婚姻法同居的规定具体有哪些 在我国现行法上,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如此区分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2)》)第1条第1款的规定, 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十2条、第4十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根据“他人”是否有配偶为标准,可以将上述两种非法同居再作区分: 前者可以区分为:无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和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 后者则可以区分为: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前者中的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可以归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中。因此,上述两种分类可以具体类型化为两种:无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与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 因此,在我国现行法上,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
2、同居的财产怎么处理 大多数国家对非法同居持比较宽容的态度, 只要同居者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利益, 法律1般不干涉, 但同居者不具有夫妻身份, 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义务。我国现行婚姻法对非法同居及其财产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在这1领域还是空白。这1问题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 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按1般共有财产处理。 这1规定过于笼统, 比较模糊。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就应当按照民法关于财产所有权的1般规则来划分,即根据财产的本来权属或双方的约定来处理, 否则的话,等于在法律上支持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存在。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应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相区别, 这种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是,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 2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 否则只能视为个人所得。 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从理论上讲, 应属于按份共有。对于个人所得的财产只能归1方所有, 解除同居关系时, 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同居期间另1方为家庭及双方父母尽了较多义务,但没有经济收入或收入很少,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要求适当补偿。对同居期间男女双方就财产归属与分割所作的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1般应予认可。 以上资料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新婚姻法同居的规定具体有哪些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新婚姻法对于同居是属于非法行为。提醒广大男女,只有爱护好自己的同时,才能更好的爱他人。也提醒正在同居的人,请尽快去登记结婚,否则是不被法律承认的。 同居2年以上婚姻法怎么规定3
1、根据最新婚姻法未婚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婚姻法管结婚的事,不管未婚。已婚未婚的唯1法定区别就是是否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证。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是适用于1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2、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方的婚前财产; 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首先需要为大家解释的是,事实上我国的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未婚的相关事项,但是我们可以根据结婚来进行推断。比如说结婚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如果没有登记的就是未婚。还有不懂的可以向律师寻求帮助。 有事实婚姻和合法婚姻存在算重婚吗 我们知道结婚是需要走法律程序的,得到国家法律认可已经进行登记的婚姻是我们所常见的合法婚姻。但是同样也有1些人并没有满足法律规定的可以结婚的条件,或者已经满足了条件但是并没有去登记结婚,与此同时又以夫妻的名义1起生活甚至孕育了子女的情况。 修订后的婚姻法已经是不承认这种没有经过登记的婚姻了。可是我们这样就会产生1个疑问,如果事实婚姻关系是不被认可的,那1个人在有1段合法婚姻的同时又在外面同其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1种事实婚姻的关系,这个时候合法婚姻的另外1方可以以重婚的名义起诉这个人呢。 首先,重婚罪是指在已经有了合法的另1半后还和别人结婚的行为或者是明明知道别人已经是有合法配偶的人了还是选择了和那个人结婚的行为。 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的结婚是不仅仅包括通过1些秘密的方式欺骗了婚姻登记机关的情况,还包括没有经过登记机关的认证也就是并没有取得结婚证书但是符合事实婚姻的情况。这种情况只要符合以下的条件就是构成重婚的婚姻,男女两方没有取得结婚证书,可是是有结婚的目的和1起生活的现象的,这也是比较关键的1点。 在1起生活的两方是以夫妻的名义1起过日子的,就像平常夫妻1样,同时他俩是“夫妻”的这种关系也是被周围的人所知晓的,就是他们生活的地方附近的人都认为他们就是合法夫妻。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没有经过相关婚姻机关的认可,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也是会构成我们所说的重婚,是应当以重婚罪进行处罚的。
5、各位大侠,请问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男女晚婚年龄各是多少?另外婚假可以请多少天呢?
本条是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内容与1980年《婚姻法》第5条1致。基于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确定结婚年龄应考虑自然和社会两个方面的因素。自然因素是指生理、心理发育情况。男女只有达到1定年龄,其身体的各个器宫才发育成熟,才有利于繁衍后代;也只有达到1定年龄,其心理发育才较为成熟,才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等进行判断。社会因素是指1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状态、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社会条件等,也应被作为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在我国,确定法定婚龄主要应考虑人口状况这1社会现实。我国人口较多,如果人口增长较快,将会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而,降低人口出生率,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1)"法定婚龄"的含义 本条规定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或高于这1年龄,才被允许结婚。《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当事人1方或双方未达到这1年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法定婚龄是男女双方必须达到的年龄,属强制性规范,只有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才有权通过修正法律的形式,对法定婚龄予以降低或提高。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 (2)"晚婚晚育"的含义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明确规定法定婚龄的同时,还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晚婚晚育是国家倡导的1种婚育政策,其中,法定婚龄与晚婚年龄的性质是不相同的,法定婚龄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要求结婚,应予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干涉。晚婚年龄是倡导性、任意性规范,非强制的规定。当事人自愿实行晚婚的,应予鼓励。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1地方工作,1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1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男年满2十5周岁、女年满2十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4日。
6、婚姻法关于婚假工资的规定
要结婚了是吗?恭喜啊,我也要结婚了,7月20号。呵呵。 晚婚1般可以请假13天,各个省不1样,不扣工资的。
4、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1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3十6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5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十5次会议修订) 4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3十2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4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9月24日4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1次会议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