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是什么,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是什么

1、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是什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给最佳答案,给好评。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

2、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是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意思主要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