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证处收费标准,广州公证处收费标准
1、广州公证处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国籍、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或受过刑事处分,收费80元;
2、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收费200元;
3、证明民事协议、收费165元;
4、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收费550元;
5、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收费44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2十7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2、广州公证处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广州收费标准: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国籍、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或受过刑事处分,收费80元;
2、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收费200元;
3、证明民事协议、收费165元;
4、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收费550元;
5、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收费440元;
5、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10元;
6、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66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6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3十4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3、请教了解美国移民签证的先生、女士:广州领事馆要求的“婚姻状况公证书”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是什么?
拿着你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如果未婚就拿着户口簿或者街道给开的未婚证明),到我国的公证处去做婚姻状况公证书。到那里说明是涉外公证,用于美国移民的,他们知道怎么办,公证处有固定的格式。
4、广州公证处房产公证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
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标的额5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收取0.2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收取0.2%;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收取0.15%;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收取0.1%;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收取0.05%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标的额2万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万元至5万元部分,收取0.8%;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收取0.6%;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收取0.5%;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收取0.4%;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收取0.3%;2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收取0.2%;3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收取0.1%;4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65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2)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3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5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100元(3)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40元(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元(4)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1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66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保全每件收费77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3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50元(5)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30元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50元(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440元(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文书的副、节本、译本、复印件和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每件收费8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十5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2十6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第2十7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