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不负担女方的生活费,离婚时怎么办?新婚姻法离婚后男方要负担女方生活费吗
1、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不负担女方的生活费,离婚时怎么办?
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如果是属于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男方应该承担扶助费。如果女方不是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男方就不需要负担女方的生活费,但应该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婚时,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该分割。好的方式有:
1、协商分割。东方只要达成1致的分割意见,就可以履约。
2、如果协商不成,就可以各自获得1半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对财产分割有异议,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
2、新婚姻法离婚后男方要负担女方生活费吗
不需要的,婚姻法中没有关于离婚后男方应当支付女方生活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体情况判决。 第3十7条 离婚后,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3十8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3十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4十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十2条 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农村户口如果起诉离婚小孩的生活费怎么算
我国《婚姻法》原则性规定,夫妻离婚后,1方抚养子女的,另1方应当负担抚养费。抚养费负担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1)进1步阐明了抚养费的具体内容为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同时该司法解释还对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意见则对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方法和给付方式作了具体规定。针对夫妻双方不能协议而须由法院判决的情况,该意见规定1般按照不同收入标准的20%—30%来确定抚养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50%。同时还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1次性给付。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般情况下,这些事实能够通过庭审调查的程序查明,具体操作时应着重调查以下3个内容: 1是被抚养子女的人数及子女的实际情况,因为被抚养人数量和实际情况的不同,最终参照标准适用的比例也不同。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高于20%—30%,但最高1般不得超过50%。 2是抚养人的具体收入情况,被抚养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收入是多少,都需要在庭审中具体查明。对于无固定收入的,须查明抚养人当年总收入的情况或是抚养人所从事的相同行业平均收入情况。 3是对特殊情况进行查明,如1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的,需要对抚养人是否具备1次性给付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以财物折抵抚养费的,需查明1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情况,等等。
4、关于离婚后,子女的生活费怎么算?
1.小孩的生活费是付到18周岁为止,但如果小孩18周岁还在读书的话,男方要支付生活费或者教育费吗? 孩子18岁之后,从法律的角度,父母有权不再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但从中国的国情看,父母还是应该提供1些必要的费用,这个费用不是强制性的,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法律规定任何1方收入和下落不明者,用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但如果没有名下财产的情况下,又没任何证据提供男方的收入情况下,法院是按照什么来判定生活费?男方银行下的财产,法院是否强制执行?(女方没有证据提供男方有钱) 如果没有证据明男方的收入情况下,可以按照无固定收入还判定,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1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离婚后,享有抚养权的1方收人减少或者没有增加,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难以维持正常生活,而无抚养权的1方的收人大大增加,子女与收人增加1方的生活明显悬殊的,在这种情况下,享有抚养权的1方可以与无抚养权1方协商或者通过起诉的方式追加抚养费。离婚后,享有抚养权的1方收人没有显著增加或者小幅度增加,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依然可以维持正常生活,子女的正常生活并没有受到影响,而无抚养权的1方的收人大大增加,这时,享有抚养权的1方向无抚养权1方追加抚养费的要求,1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1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假如1方暂时没有收入而无法支付抚养费,可以与对方协商暂缓支付。1方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的情况下,法院也是无可奈何的,但只要有财产可以支付,由1方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就可以受理并强制执行。 3.如果生活费达不成协议,男方不给的话,男方有什么后果?女方该怎么办? 如果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在诉讼期间,法院可以裁定暂由1方抚养孩子。非诉讼期间,孩子遭到遗弃,后果严重则由刑法制裁;如果并没有严重后果,法律并没有规定强制性措施。离婚后,根据婚姻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应该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如果1方拒绝承担义务,另1方以及他的女儿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孩子的生活费,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4.男方下落不明,女方该怎么办?(男方和女方不是1个地方的)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下落不明满4年之后,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 5.请问当地生活(南京市郊区)标准1般是多少?是男女双方1人1半,还是支付生活费方要多1点? 2009年南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不低于360元,但抚养费不是这样计算的,1般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承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来综合确定。抚养费承担的额度如第2条所述(补充固定收入的承担:抚育费1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不超过50%的比例给付)。 6.如果真的上了法院,法院会帮着调查男方的收入情况和银行财产吗?双方1定要提供自己的单位吗?(男方在外企,不稳定。随时换工作) 法院1般不主动调查,1般是谁主张谁举证,除非(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提供自己单位不是必须的,但需要提供身份证明。 7.如果男方只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并没看望孩子。(距离太远)女方有多要钱的权利吗? 离婚后,未抚养1方有探视权,至于你是否履行,这是你的权利,抚养费经判决后,是否有多要钱的权利参见第2条所述。 8.修改协议话,有1方不愿意修改。法院会不会干预?强制修改呢? 如果是协议的话,需经双方同意且为真实意思表示,无违法内容方才具备效力,法院不会干预协议的。 补充回答: 如果未抚养1方确无财产,法院就无法强制执行,但其单位的工资是可以执行的,法院也可以要求其所在单位配合执行。
5、新婚姻法离婚后男方要负担女方生活费吗
不需要的,婚姻法中没有关于离婚后男方应当支付女方生活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体情况判决。 第3十7条 离婚后,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3十8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3十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4十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十2条 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6、《新婚姻法》离婚后男方要负担女方生活费吗?
不需要的,婚姻法中没有关于离婚后男方应当支付女方生活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体情况判决。 第3十7条 离婚后,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3十8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3十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4十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十2条 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