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我能追索精神损害抚慰金吗?精神抚慰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后,我能追索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1、离婚后,我能追索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编辑同志:我与刘某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两年前,丈夫下海经商,竟然在外租房与第3者公然同居。我知晓后,与丈夫大吵1场。见事情败露,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不同意离婚。但法院认为我和刘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而判决离婚。刘某离婚后,旋即与第3者结婚。我气愤不过,准备再向其索赔。请问:离婚后,可否向前夫追索精神损害抚慰金?读者赵琳赵琳读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要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提起离婚诉讼时1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既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1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2审期间提出的,由法院调解;若调解不成,其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起诉;

4、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离婚,无过错方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其过错足以导致损害赔偿的发生。你在离婚诉讼中,既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因而只要你们离婚的时间尚未满1年,你可以向法院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精神抚慰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精神抚慰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1、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法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方因他人侵权而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民因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侵权人给予受害人1定的经济赔偿予以抚慰,这笔费用即是精神抚慰金。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精神抚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1方财产,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2款规定: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夫妻1方财产。精神抚慰金是公民的人格、名誉或身体受到损害而取得的赔偿,应当归受害人个人所有,即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可参照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为1方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有精神赔偿费吗



3、婚姻法有精神赔偿费吗

精神赔偿费,法律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婚姻法有规定。   见:

1、《婚姻法》第4十6条 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第2十8条 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2十9条 承担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十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3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十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十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符合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1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2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1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1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成年抢劫造成被害人轻微伤要给精神抚慰金吗



4、未成年抢劫造成被害人轻微伤要给精神抚慰金吗

1、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给受害人1方造成精神损害的事实,对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1般不予支持。 已满14周岁,并非精神疾病患者,对行为后果存在认知的,犯抢劫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关于民事赔偿的问题,对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结果存在关联性的损失,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应依法给付。 如果实施抢劫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满14周岁,则不构成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司法机关会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 受害人基于轻微伤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向未成年人的父母依法提出。

2、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1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1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劲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7条、263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3条。

离婚精神抚慰金法院是否支持



5、离婚精神抚慰金法院是否支持

你好,精神抚慰金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1种。婚姻法第4十6条 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1) 有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赔偿有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6、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赔偿有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