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3)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3)

市第

1、第2中级法院民1庭、民2庭、民3庭,区县法院民1庭、民3庭,浦东新区法院民4庭、民5庭,青浦法院、杨浦法院、卢湾法院、黄浦法院民4庭,宝山法院速裁庭,区县法院各派出法庭:现将经我庭多次组织讨论并制定的《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3)》下发给你们,供你们审理案件时参考。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2〇1〇年6月2十2日第3部分 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第1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件:(1)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或曾经具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2)请求权指向的客体必须是现实、客观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3)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提出;离婚后请求分割或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对起诉期限作出的规定。【说明】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离婚意味着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终结,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应当终止。法院在审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必须逐1审查下列要件:(1)主体:必须是具有(或曾经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或非婚同居的男女既然不存在夫妻关系,自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客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1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律特别规定某些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或者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除外。请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客观、现实存在的,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或正常消费的部分,不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3)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限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般不允许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离婚后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1)》(以下简称《解释1》)第3十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十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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