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财产协议书怎么写。,老年社会工作实务案例分析
1、老年人再婚财产协议书怎么写。
谁能知道你究竟有多少财产?那能代替你去写呢?自己的事情自己亲自动手去完成,旁人怎能代替?。
2、老年社会工作实务案例分析
老年社会工作实务案例分析 老年社会工作就是因应老年问题产生而产生的1种专业服务活动。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老年社会工作实务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案例: 刘某,男,68岁,和老伴住,主要靠平时做些小买卖和低保金来维持生活。1天,在刘某开车载老伴儿去超市购物的途中,意外遭遇1场交通事故,老伴儿当场死亡,刘某大腿骨折,多处擦伤。老伴儿的去世使他的精神几近崩溃,脾气变得非常暴躁,这使得本已患有糖尿病的他更加消瘦,经常把自己关在房问里不与外人交流,且时常自言自语“如果我不带着她去超市,就不会遭遇车祸,她也就不会死,还不如自己也死了算了”。儿子非常担心父亲,和妻子多次商量后将父亲接来与自己同住。 刘某之前与儿媳有矛盾,同住后矛盾更加严重,因此儿媳在对其照顾上也不够用心,甚至出现打骂的现象,儿子夹在中间很为难,家庭成员每天都是在吵闹声中生活,这严重影响了正在准备中考的贝贝(孙子),贝贝近来成绩很不稳定。刘某1直向邻居李某(1名刚退休女职工,中年丧偶,无儿无女)抱怨自己儿媳对自己如何不好,并倾诉其因老伴儿去世所产生的愧疚与焦虑,李某也时常安慰刘某。久而久之,刘李2人在1起生活。于是刘某便向儿子、儿媳表明了自己想重组家庭的想法,想找个人来照顾自己,自己现在存的钱加上李某的退休工资足够2人养老,并保证不会麻烦他们,但却遭到了儿子、儿媳的强烈反对,接下来的日子家里的争吵更加频繁,儿子很是无奈。经人介绍刘某来到了所在社区的“守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求助,接待他的是社会工作者李颖。 问题: 1.请结合以上案例界定刘某的需要。 2.根据系统理论的观点,请结合案例指出与刘某案例有关的4大系统。 参考解析: 【答案要点】 1.服务对象刘某现在的需要主要有: 健康维护的需要:老年期是疾病多发期,健康维护是老年人最为关注和渴望满足的需要。老年人需要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获得适宜的生活照顾,并得到康复服务。案例中的刘某患有糖尿病,又发生大腿骨折,健康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需要健康维护,并且需要得到较好的生活照顾。 经济保障的需要:在传统社会中,老年人依靠子女提供经济供养;但在现代社会中,老年人是需要通过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等途径来得到赡养,从而获得经济方面的保障。案例中刘某主要是通过自己做些小买卖和低保金来获得经济方面的保障,但现在由于大腿骨折,影响了自己的小生意,完全靠低金保维持生活,需要经济的支持。 婚姻家庭的需要: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是所有人追求的目标,老年人也有维持和向往美好婚姻家庭生活的需要和权利。伴侣和家庭的支持对老年人具有重大意义。案例中刘某因老伴儿去世倍感孤独,因此想重新追求婚姻家庭生活,符合老年人的正常需要,但遭遇子女的横加干涉。 2.依据系统理论,可以把助人历程中相关的部分为4个系统:改变媒介系统、服务对象系统、目标系统和行动系统。 (1)改变媒介系统。所谓“改变媒介”是指受雇于政府、非营利机构、组织和社区中的社会工作者,是“有计划变迁”的具体操作者,在“问题—解决”的改变过程中是促使服务对象发生改变的媒介。案例中的改变媒介系统是社会工作者李颖,那么李颖的专业技能、价值取向及人格特征都将影响她对刘某的帮助。而“守望”社会工作机构的价值理念、服务范围、机构文化等也会对助人历程有影响。这些都需要接案社会工作者有所考虑。 (2)服务对象系统。服务对象系统是指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也是社会工作服务的直接受益人。服务对象系统可以是个人、家庭、团体、组织或社区。服务对象系统包括前来求助已经使用服务的现有服务对象和还没有接受服务,但未来有可能使用服务的潜在的服务对象。本案中。刘某的儿子来机构求助.并与社会工作者进行了面谈属于现有服务对象,而刘某虽然还没有来机构,但未来会是服务的受益人,因此是潜在的服务对象。 (3)目标系统。为了达到改变服务对象系统的目的需要改变和影响的'系统即是“目标系统”。案例中,为了帮助解决刘某家庭的问题,刘某、刘某的儿子、儿媳及孙子贝贝都需要某些方面的调整和改变,因此都是目标系统。 (4)行动系统。行动系统是指那些与社会工作者1起努力,实现改变目标的人,是社会工作者的合作者。为了实现与服务对象的协议,帮助服务对象达到改变的目标,社会工作者要进行各种努力,调动各种资源。本案例中的目标系统,从另1个角度看,有可能成为行动系统。 【提示】此题考点涉社会工作4大系统。要求考生结合案例评估界定服务对象需要的题目是基础题目,面对任何服务对象都可提出这样的问题,答题时要注意的是,如果题目中没有要求依据给定的框架,那么回答应依据本章服务对象需要的知识框架做答。本案例描述的服务对象是老人,就应该按照教材关于老年人需要的框架做答。 ;。
3、老年婚姻分割财产的规定有哪些
1、老年人再婚时,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有约定的,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2、老年人婚前财产及夫妻婚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仍归各自所有。
3、老年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到离婚时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这1期间内,1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法律依据】《婚姻法》第3十9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