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如何保障,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法律效力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如何保障



1、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如何保障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每个公民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婚姻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干 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 人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这1立法意义重大。因为老年人的生活中需要伴侣。爱情是人生道路上的感情,老年人同样需要。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人类的 寿命越来越长,婚龄也越来越长。人到老年体弱多病,生活上需要相互之间的扶持及物质上、精神上的支援。夫妻间无私的爱对老年人晚年生活有很大帮助,家庭为 老年人发挥余热创造条件,减轻子女的负担,还可减轻国家与社会的负担,维护社会安定。关于老年离婚的问题。近年来,老年夫妻离婚率上升与整体离婚率上升相关。其上升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1)包办婚姻后遗症。在我国的老年人当中,有1定比例的包办婚姻。而有些包办婚姻虽然感情不合,解放后又不允许离婚,并出于对子女的爱,特别是妇女受“从1而终”传统观念的束缚,长期维持着勉强凑合的婚 姻;有的包办婚姻婚后夫妻生活就不正常,男方夫权思想严重,夫妻不能平等相待,女方遭受男方打骂,但是由于女方没有工作,经济生活不能独立,只得忍气吞声过1辈子。当子女长大成人,经济生活有保障的条件下再不愿凑合的提出离婚占相当比例。(2)老年期性情变态酿成的婚姻悲剧结局。随年龄增长,老年人性格也发生1些变化,总的趋势倾向于自我为中心,坚持自己观点和习惯,喜欢指手划脚、唠叨不休,好猜疑等等。老年人须注意控制自己,否则任其发展,则有可能导致 离婚的痛苦结局。(3)少数老年人经不住5光十色的社会生活诱惑,产生了喜新厌旧的思想。从迷恋跳舞进而迷恋年轻舞伴提出离婚,置几十年夫妻感情于不顾。(4)有些老年夫妻分居并非出于自愿,而是成年子女无视父母的婚姻生活。为满足个人私利强行拆散。(5)再婚老人的离婚诉讼多。1些老年人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择偶不当往往形成所谓“短、平、快”婚姻。即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感情平淡从而导致快速离婚。老年人离婚率上升同中青年人离婚率上升1样,是伴随着我国经济、文化、不断发展而出现的。虽然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婚姻自由,但真正婚姻自由的实现须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的条件下才能实现。老年人离婚率上升就是老年夫妻从经济束缚中摆脱出来,经济独立,才能谈到婚姻自由,它也说明老年人摆脱了消极的传统观念,重视婚姻质量,追求感情上与精神上的满足。从法律规定的实质来看,离婚自由权利是法律赋予每1婚姻关系主体的1项权利。老年人依法有权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同时,须遵守离婚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程序。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可去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而1方要求离婚的须由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延伸阅读: 婚姻自由是否属于政治权利 婚姻自由的概念 浅论婚姻自由原则。

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法律效力



2、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法律效力

咨询:王某和张某经人介绍认识,确定恋爱关系时女方张某提出,为确保双方关系的稳定,要男方王某付2万元定金。如以后王某反悔,无权要求张某返还该2万元定金;若张某反悔应双倍返还王某给付的定金。王某为了能结婚,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双方还签订了协议,之后王某将2万元给了张某,两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就发生争执,在不到1年的婚姻生活中,王某、张某因感情不和就1直分居生活。于是王某想到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返还定婚时付的定金2万元,其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回答: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被禁止的、违背婚姻自由的做法是无效的。王某和张某约定定金的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本案中,王某和张某在恋爱当中就通过2万元保证金的办法,来限制对方选择结婚对象的自由,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反。双方恋爱时所达成的定金协议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属无效协议,张某为此所收取的2万元定金,应全额返还王某。   相关法条:《婚姻法》   第2条 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3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5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 如果您想阅读更多关于婚姻自主权的文章,找法小编推荐: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有关婚姻自由的探讨 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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