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怎样的,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怎样的
1、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怎样的
1、《婚姻法》的规定: 第4十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十3条 债权人就1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2十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2十5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1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1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2十6条 夫或妻1方死亡的,生存1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
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1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1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1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
8、婚前1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怎样的
1、《婚姻法》的规定: 第4十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十3条 债权人就1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2十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2十5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1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1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2十6条 夫或妻1方死亡的,生存1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
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1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1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1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
8、婚前1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婚姻法第24条”作出补充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1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其实很好理解,在夫妻生活当中,无论是夫妻1方还是双方,凡是因为夫妻家庭正常的社会生活或者经营生产而产生的债务均属于2人共同债务。当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我国法律上也有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2人产生的共同债务应当由2人共同偿还,如果2人拥有的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剩余债务可由2人自行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依法裁决。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中有提到,因为正常生活或者经营生产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首先这里的正常生活产生的债务有很多,买房买车、生活购物、医院治疗等均属于生活债务。而经营生产债务则是指夫妻从事经营性活动时产生的债务,例如投资开店等。 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指什么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1般以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有无共享债务的利益为判断标准: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参照上述判断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为支付1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1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1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1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1)夫妻从事赌博或吸毒等活动所欠下的债务。 1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1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1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2)《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上文中“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实为“夫妻1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亦即夫妻共同债务。 说如果1方举债,如果另1方不能证明是个人债务的或者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的,是要夫妻共同承担。 (3)《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5、为什么婚姻法不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夫妻共同签字
怕逃避债务呗。1方借款,然后把钱全给另1方,再离婚,净身出户。如果不认定共同债务,债权人权益怎麼保护呢?。
6、2014最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不合理,可以上诉,你父母可以通过法律要回钱款。这种行为属于个人借债行为。共同债务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婚前1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1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1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1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共同债务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十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1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1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1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1方负有清偿责任。非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1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1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1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该司法解释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进1步解释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同时明确列举了4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4种为兜底条款)。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规则模型是:婚姻存续期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1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