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怎样的
1、新婚姻法 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新婚姻法 共同债务 的有关条款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由双方共同偿还。实践中某些当事人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认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了解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利于避免离婚时的无辜负债。下面就随小编1起去学习1下相关知识吧。
1、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新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根据该定义,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2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1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找1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所共享,该债务应当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当视其为共同债务;(3)夫妻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即使不具备以上的两个条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参照上述判断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1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1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等所负的债务;(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德债务;(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婚姻法 共同债务的认定有法律依据可循,但法条无法将全部情形均罗列出来。实际操作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较理论更为复杂,并极易与个人债务混同在1起,因此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有。 延伸阅读: 2017年新婚姻法全文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2、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怎样的
1、《婚姻法》的规定: 第4十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十3条 债权人就1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2十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2十5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1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1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2十6条 夫或妻1方死亡的,生存1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
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1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1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1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
8、婚前1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新婚姻法共同债务认定法律规定
新婚姻法共同债务认定法律规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1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1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1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等。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4十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新婚姻法共同债务认定法律规定
新婚姻法出台后,很多地方都做了修改,那么对夫妻的共同债务有什么规定呢?哪些是2者的共同债务呢?法律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1些关于新婚姻法共同债务认定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新婚姻法共同债务认定法律规定 新婚姻法第4十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找1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所共享,该债务应当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当视其为共同债务; (3)夫妻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即使不具备以上的两个条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1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1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1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1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以上即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般情况,夫妻共同财产还有1些比较难以认定的情况: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1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夫妻1方只要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确定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就可以确定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的相关解决方式。
5、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怎样的
1、《婚姻法》的规定: 第4十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十3条 债权人就1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2十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2十5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1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1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2十6条 夫或妻1方死亡的,生存1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
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1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1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1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
8、婚前1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6、新婚姻法规定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兼对《》第4十1条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第4十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了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如何偿还的规定。 夫妻离婚家庭解体,对夫妻原债务如何偿还,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最棘手的问题之1。要解决此问题,首先要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从本质上看,夫妻共同债务应为,为夫妻的消极财产。依《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此处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权利等,消极财产主要为债务。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从民法理论上讲,夫妻共有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额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据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债权,夫妻为连带债权人;反之,其所负有的债务,夫妻为连带债务人。夫妻共同组织家庭,是1个独立的经济单位,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消费等,以维系整个社会的正常运作,此形式类似于民法上的合伙。夫妻离婚共有关系消灭,其通过协议来分配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其内部原共同共有的债务转化为按份共有。其按份共有,只是当事人的内部约定,只能对内产生效力,不得对抗债权人。而当事人对共同债权的按份约定则不同,可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定,对内对外均发生效力。 《婚姻法》第4十1条前句“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是对夫妻在存续期间的债务为连带债务的原则性规定。其后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句从表面上看,似与该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的:“夫妻对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相矛盾。即只有在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约定时,才能由夫或妻的1方财产清偿。而第4十1条后句却规定在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下,可协议由夫或妻1方的财产来清偿债务。同时,该句对当事人约定的效力置于人民法院判决的效力之上。对此笔者认为不能对某1条款作孤立的理解,应从整个民法和婚姻法的各个章节作体系上和目的上的理解。 第十9条规定在第3章的1章中,该章主要对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从第十9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看,夫妻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并未形成共同共有财产。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其应为婚姻法中的特别条款,依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之法理,第4十3条与第十9条第3款之间并无矛盾之处。第4十3条后句中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其共同债务由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来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体现了国家适当干预的原则。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对债务的承担长时间犹虑不决,或干脆不决。该条的立法目的,旨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由当事人通过协议来清偿债务,使之能自觉履行债务,减少社会矛盾和执行成本,决无要当事人以此来逃避债务之意。 据此,笔者认为,对该条应用目的解释方法和体系解释方法来解释。目的解释是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根据,阐释法律疑义的1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是以法律或条款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即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别法,或依其编、章、节、条、款、项的关联位置,或相关法条的意思,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依体系解释方法,民法通则为婚姻法的上位法,该法对共有财产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不得违反民法通则对共有财产的规定。依目的解释方法,当事人协议偿还,只是当事人对共同债务如何偿还的内部约定;人民法院判决偿还,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或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的确定。其都是对当事人内部偿还债务份额的确定,只能在当事人的内部产生效力,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为减少实务中对该条理解和适用上的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已用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肯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颁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0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1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1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该条款中所指的“夫妻财产”,既包括夫妻关系承续期间取得的积极财产,也包括夫妻关系承续期间应减少的消极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