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婚姻家庭法司法解释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1、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新的民法典已于2022.1.1生效,婚姻法已经相关的司法解释于2022.12.31失效。 现行有效的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的补充规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

婚姻家庭法司法解释



2、婚姻家庭法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要点1: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千04十2条、第1千07十9条、第1千09十1条所称的“虐待”。要点2: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要点3: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要点4: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不能撤诉。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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