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情形消失是申请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吗,【单选题】凡具有无效婚姻法定事由的,无须经由任何法律程序,当事人自行主张,婚姻即行无效的制度指的是指的是()
1、重婚情形消失是申请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吗
1、分歧的根源在于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各自独立理解。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对无效婚姻的情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其中“未到法定婚龄的”属无效婚姻之1;《婚姻法》解释(1)第8条又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比较中看,《婚姻法》第十条与《婚姻法》解释(1)第8条容易在理解上产生歧义,前者对“未到法定婚龄的”属无效婚姻作了原则性规定,后者对“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属有效婚姻又进行了细化解释,导致审判实践中难把握。
2、对《婚姻法》中规定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的婚姻效力理解,要与《婚姻法》解释(1)第8条结合起来研判。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问题所作的详细说明,以解决法律、法规针对性不强和操作性差等问题,《婚姻法》解释(1)第8条就是对《婚姻法》第十条的补充和完善。按照《婚姻法》解释(1)第8条规定,无论当事人在申请(有效婚姻或无效婚姻)前是否达到法定婚龄,只要申请时双方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则消失,出现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从而无效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人民法院对申请有效婚姻的则支持,对申请无效婚姻的则驳回。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婚姻法》第十条和《婚姻法》解释(1)第8条割裂开来分析案情,否则就会得出错误结论。
3、离婚诉讼与无效婚姻诉讼存在重要区别。表现在: (1)从行为性质来看,离婚所要解除的是合法婚姻,而无效婚姻所要解除的是违法婚姻。(2)从产生原因来看,离婚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效婚姻产生原因在于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在婚姻成立时,违法行为已作为既成事实发生。(3)从行为效力和时效来看,离婚应当自该婚姻关系解除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生效,且为当事人生前法律行为;而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宣告无效申请,既可以发生在婚姻关系当事人生存期间,也可以发生在1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之后。(4)从请求权人来看,离婚只能由当事人1方或双方提出;而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依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5)从处理程序来看,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当事人可以撤诉,不服1审判决可以上诉;而无效婚姻案件不适用调解,当事人不准撤诉,实行1审终审。(6)从裁判文书要求上看,离婚案件中,如判决离婚的,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要1并处理,并在同1法律文书上裁判。无效婚姻中,宣告婚姻无效时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要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2、【单选题】凡具有无效婚姻法定事由的,无须经由任何法律程序,当事人自行主张,婚姻即行无效的制度指的是指的是()
婚姻的当然无效。
3、无效婚姻法定事由有哪些,什么情况导致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属于婚姻的1种形态,顾名思义就是指婚姻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由此当事人的利益也就不会受到法律保护。法律对无效婚姻的事由作出了规定,那究竟无效婚姻法定事由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关于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1)重婚的。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两种行为方式:1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2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两类:1类是直系血亲,包括所有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 另1类是3代以内的旁系血系。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但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也应适用拟制直系血亲,而且从伦理道德和法律精神来看,无论该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都应该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只要没有3代以内旁系自然血亲,不在禁止通婚之列。 (3)婚前患有医疗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沿未治愈的。1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者,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2是指定传染病,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性病、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未到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上述4种情况下成立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此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解除男女之间的关系。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延伸阅读: 婚姻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怎么对无效婚姻中的财产进行分割 。
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有()。
A, B, D。
5、婚姻无效事由消失后怎么办?
有时候,尽管夫妻双方通过结婚登记建立了婚姻关系,但是这种婚姻是无效的,比如1方因为胁迫、欺诈而被迫结婚的。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申请。法院受理后,会展开调查,情况属实的话,法院会判决婚姻无效。那么,婚姻无效事由消失后怎么办?下面我们1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1、婚姻无效事由消失后怎么办?婚姻无效是指双方当事人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者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是不具备婚姻法律效力的。我国《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同时《婚姻法》还指出:“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虽符无效婚姻事由,但在当事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无效婚姻事由已经消失,且当事人坚持要求解除人身关系的,法院可建议当事人按离婚诉讼处理。
2、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是什么?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1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1。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通过小编的这篇文章,大家应该知道了婚姻无效事由消失后怎么办。遇到这种情况,法院1般不会认定为婚姻无效,毕竟事由已经消失。这个时候,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这就进入到了离婚诉讼程序。法院会根据事实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然后做出判决。延伸阅读:最新婚姻法2017全文新婚姻法房产该如何分配2017年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
6、婚姻无效事由消失后怎么办?
有时候,尽管夫妻双方通过结婚登记建立了婚姻关系,但是这种婚姻是无效的,比如1方因为胁迫、欺诈而被迫结婚的。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申请。法院受理后,会展开调查,情况属实的话,法院会判决婚姻无效。那么,婚姻无效事由消失后怎么办?下面我们1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1、婚姻无效事由消失后怎么办? 婚姻无效是指双方当事人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者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是不具备婚姻法律效力的。我国《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同时《婚姻法》还指出:“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虽符无效婚姻事由,但在当事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无效婚姻事由已经消失,且当事人坚持要求解除人身关系的,法院可建议当事人按离婚诉讼处理。
2、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是什么?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1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1。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通过小编的这篇文章,大家应该知道了婚姻无效事由消失后怎么办。遇到这种情况,法院1般不会认定为婚姻无效,毕竟事由已经消失。这个时候,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这就进入到了离婚诉讼程序。法院会根据事实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然后做出判决。 延伸阅读: 最新婚姻法2017全文 新婚姻法房产该如何分配 2017年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