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4条的解释是什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文

《婚姻法》第34条的解释是什么?



1、《婚姻法》第34条的解释是什么?

第3十4条解释:【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第3十4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x0d\x0a【解释】\x0d\x0a  

1、条文内容介绍\x0d\x0a  本条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上的限制性规定。本条与1980年《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相比,增加了“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进1步完善了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同时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相1致。\x0d\x0a  本条规定了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3种情形:1是女方在怀孕期间;2是女方分娩后1年内;3是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婚姻法》对妇女特殊时期的权益作出保护性规定的目的是,在上述3个特殊时期内,1方面妇女在生理和心理上有1定负担,身体比较虚弱;另1方面胎儿和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需要精心地护理和照顾,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既影响妇女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健康发育和成长。因此,法律作出上述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x0d\x0a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x0d\x0a  (1)“怀孕期间”的含义\x0d\x0a  本条规定的“怀孕期间”,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1.夫妻双方发生性关系而造成的怀孕,在该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笔者认为,男女1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运宴备奸行为加以区别,1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而不涉及法律问题。因此,对女方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处理;3.本条规定的“怀孕期间”,不包括女方在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期间。这是因为女方已经违背了夫妻应该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再对其特别保护必将损害男方的合法权益。\x0d\x0a  (2)“分娩后1年内”的含义\x0d\x0a  所谓分娩,是指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自存在的个体的这段时期。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无论婴儿是否活着出生,也不论出生后是否死亡,分娩后1年内男方均不得提出离婚。\x0d\x0a  (3)“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的含义。\x0d\x0a  中止妊娠包括自然中止妊娠和人工中止妊娠。本条对中止妊祥态娠的原因未加以限制性规定,因而,无论是自然中止妊娠,还是人工中止妊娠,在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限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均符合婚姻法保护女方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法律精神。\x0d\x0a  (4)“女方提出离婚的”含义\x0d\x0a  在上述3个特殊时期,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女方自愿放弃法律对自己的特殊保护,说明其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或者维持婚姻关系可能对女方自身或胎儿、婴儿造成重大不利。在此情况下,法院对女方提出离婚的请求应当受理,并应根据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准予离婚。此外,如果男女双方在上述期间自愿离婚,法院也应当受理。\x0d\x0a  (5)“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含义\x0d\x0a  这里所说的“确有必要”,1旁毁般是指女方存在过错,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方不同意其配偶提起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然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这是因为当女方存在严重过错时,足以证明该女方主观上已经不再珍惜自己的婚姻,客观上其过错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受理该离婚请求,不仅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和婚姻的本质,也合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x0d\x0a  (6)本条属程序性限制规定\x0d\x0a  本条规定是对男方在1定期限内行使离婚请求权的限制,这是1种程序上的限制性规定,它只是推迟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时间,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待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x0d\x0a  

2、本条调整纠纷的类型和范围\x0d\x0a  1是1方提出离婚请求但无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若男方提出离婚,法院查明的焦点是看有无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若女方提出离婚,则看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或不判决双方离婚是否将危害女方或胎儿、婴儿的身心健康。\x0d\x0a  2是1方提出离婚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分娩后1年内,则涉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若女方在怀孕期间,则涉及到将来子女出生后的抚养问题。\x0d\x0a【实务难点】\x0d\x0a  1.男方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的处理方法\x0d\x0a  1是男方提起离婚请求,原审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女方有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之任1情形的,应当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上述任1情况的,应当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x0d\x0a  2是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有上述任1情形的,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2审人民法院应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x0d\x0a  2.如何认定“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x0d\x0a  这里所说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根据审判实践,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是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包括卖淫、通奸、姘居、重婚等行为)而导致的怀孕、分娩、中止妊娠行为的;2是确有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如女方威胁男方的生命或者严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权益的;3是女方对男方有虐待或家庭暴力,男方不堪忍受的;4是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不宜生育的;5是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6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下落不明的。上述情况,不是女方存在过错,就是女方不尽对婴儿的抚养义务,致使其丧失特别保护的必要,因此男方可以提出离婚请求。\x0d\x0a【相关法律规定】\x0d\x0a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x0d\x0a  第4十5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司法解释1234全文



2、婚姻法司法解释1234全文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2条明确规定



3、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2条明确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该条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问题,原则上是婚前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的精神是1致的,即婚前财产属于1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特殊约定。《婚姻法》第十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8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1)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