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释 24条,如何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释 24条

如何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释 24条



1、如何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释 24条

在处理离婚债务纠纷了,很多离婚的配偶被无端债务或不明债务缠身,将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第24条称之为坑害无故的“恶法”。 这第24条关建在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为了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保护弱者及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这为法官在审理这类离婚案件时良知、正议与能力、水平都是1种考量。 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4条时应当。

如何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释 24条



2、如何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释 24条

《婚姻法》第2十4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十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此,比较通行的1种观点:就是直接按照上述解释进行推定,凡无解释所列两种例外情形者,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

婚姻法司法解释



3、婚姻法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1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2条 夫妻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1方没有相反证据又。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