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释 24条,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

如何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释 24条



1、如何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释 24条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规定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4十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解读出的含义有,第3人如果不知道该约定呢?是否就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胡康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1书中的相关解释是:“在第3人与夫妻1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第3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1方的财产清偿;第3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3人不生效力,夫妻1方对第3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关于第3人如何知道该约定,既可以是夫妻1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为第3人曾经是夫妻财产约定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如何判断第3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1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3人确已知道该约定。本款中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1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3人之间产生的债务,至于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所不问,即无论是为子女教育所负债务,或个人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还是擅自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都适用本款的规定。”由此可知,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4条是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的。 目前,现行司法解释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判决遵循的原则没有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普遍原则。现实中多数中国家庭实行的也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较少。既然结婚后夫妻的收入是共同的,那么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也就应当共同偿还。偿还的办法是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我国婚姻法第4十1条的基本内容。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债权人持夫妻中1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的凭证,要求这对夫妻还债,除非债务人认可是个人债务并有能力用其个人财产偿还,否则,就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人的配偶抗辩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成功的意义在于,如果其有婚前个人财产,则不以个人财产还债,如果其离婚,则不必继续还债。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对债务的清偿要负连带责任,且不仅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离婚、债务人死亡,均不能成为免除其原配偶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定事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



2、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的内容: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1方与第3人串通,虚构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1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何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释 24条



3、如何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释 24条

《婚姻法》第2十4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十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此,比较通行的1种观点:就是直接按照上述解释进行推定,凡无解释所列两种例外情形者,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224条



4、婚姻法司法解释224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第2十4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2十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如何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释 24条



5、如何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释 24条

根据《婚姻法解释3》第2十4条规定,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这条法律规定,主要是确定继承权。也与继承法相辅相成。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1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2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第2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2顺序继承人继承。

如何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释 24条



6、如何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释 24条

对于讼争借款的性质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1种意见认为,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续期间,且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故应推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2种意见认为,讼争借贷关系相对于正常的夫妻1方单独举债的情形而言具有特殊性,该债务发生于两被告登记结婚后的第3日,且是被告赵某向原告李某借来用于返还被告陈某礼金的,不具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1实质性要素,故应认定为属于被告赵某的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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