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民法典婚姻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第1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十2条、第4十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2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3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第4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第5条 夫妻1方或者双方死亡后。
2、民法典婚姻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第1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千04十2条、第1千07十9条、第1千09十1条所称的“虐待”。 第2条 民法典第1千04十2条、第1千07十9条、第1千09十1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3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4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千04十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5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
3、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
第十4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 离婚 或者到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 为条件的 财产分割 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1方在 离婚诉讼 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 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 从 离婚协议 的内容上看,包括3项主要内容,即 自愿离婚 、 子女抚养 、财产及 债务 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1方行使 抚养权 ,另1方支付 抚养费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 医疗费 等费用。还包括未 抚养 子女1方 探视权 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 共同财产 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3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1种混合合同的性质。
4、婚姻法解释2(最高院〈婚姻法〉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2十4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感情 第2十4条规定,秉承了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是严格限定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没有超越现行法律规定。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遵循的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处理的规定,也是随着婚姻法的变化而与时俱进地调整。早在198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