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婚姻无效,能否追回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金或聘礼的几个疑义及早婚如何处
1、法院判婚姻无效,能否追回彩礼
1、如果婚姻无效,也就是两人没有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则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 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金或聘礼的几个疑义及早婚如何处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金或聘礼的几个疑义及早婚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如下:察哈尔省人民法院: 兹将你院对“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的处理原则问题”指示函中所生的几个疑义及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男女不经结婚登记径行结婚同居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按来问次序分别解答于后,希即研究。 (1)我院与司法部会发法编字第9577号函第1项注解:“1切以索取对方1定的财物为结婚条件者”,就索取者来说,应包括当事人之父母、本人或第3人。 (2)(略) (3)所谓伪装结婚骗取聘金、聘礼等财物的行为,与男女双方均以婚姻为目的之买卖婚姻不同,是以诈骗对方财物为目的,以伪作结婚为得到对方财物的手段,并无与对方有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思。其所骗取的聘金、聘礼等财物,1般的应返还被害人。但如此种聘金、聘礼等的给付,非属赠予性质,而系属买卖婚姻或变相买卖婚姻的性质,则给付的1方就不单纯是1个受骗的人,而自己也有了违法行为,问题就不单纯是1个聘金、聘礼的问题,而得酌情根据指示函中“(2)”、“(3)”两点的原则作适当的处理。 (4)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申请结婚登记是不合法的,不应准许。至个别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不经登记即举行结婚仪式径行同居者,得视具体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距离婚龄已不甚远,而身体发育已经成熟,双方同居,又是出于两相情爱者,可进行教育,使待婚龄满时进行登记手续。如距离婚龄太远,可向双方父母及子女说服教育使之脱离,否则即予强制分居,俟达结婚年龄时,如该男女双方仍愿结婚,再行申请为结婚登记。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3、短期婚姻女方是不是要退还彩礼,如果法院判决要,女方可不可以起诉
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下称《婚姻法解释(2)》)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们领证且共同生活了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金或聘礼的几个疑义及早婚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金或聘礼的几个疑义及早婚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如下:察哈尔省人民法院: 兹将你院对“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的处理原则问题”指示函中所生的几个疑义及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男女不经结婚登记径行结婚同居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按来问次序分别解答于后,希即研究。 (1)我院与司法部会发法编字第9577号函第1项注解:“1切以索取对方1定的财物为结婚条件者”,就索取者来说,应包括当事人之父母、本人或第3人。 (2)(略) (3)所谓伪装结婚骗取聘金、聘礼等财物的行为,与男女双方均以婚姻为目的之买卖婚姻不同,是以诈骗对方财物为目的,以伪作结婚为得到对方财物的手段,并无与对方有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思。其所骗取的聘金、聘礼等财物,1般的应返还被害人。但如此种聘金、聘礼等的给付,非属赠予性质,而系属买卖婚姻或变相买卖婚姻的性质,则给付的1方就不单纯是1个受骗的人,而自己也有了违法行为,问题就不单纯是1个聘金、聘礼的问题,而得酌情根据指示函中“(2)”、“(3)”两点的原则作适当的处理。 (4)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申请结婚登记是不合法的,不应准许。至个别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不经登记即举行结婚仪式径行同居者,得视具体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距离婚龄已不甚远,而身体发育已经成熟,双方同居,又是出于两相情爱者,可进行教育,使待婚龄满时进行登记手续。如距离婚龄太远,可向双方父母及子女说服教育使之脱离,否则即予强制分居,俟达结婚年龄时,如该男女双方仍愿结婚,再行申请为结婚登记。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彩礼返还比例
法律分析: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婚约正式缔结,1般不得反悔。通过判断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1方应当返还彩礼。只有在1定的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其前提是双方必须离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5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6、某女结婚时接受彩礼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婚姻索取的财物,须酌情返还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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