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什么意思?婚姻效力的判决一审终审

离婚案件1审终审不能上诉什么意思?



1、离婚案件1审终审不能上诉什么意思?

离婚案件可以上诉,不实行1审终审。你指的应该是有关婚姻效力的案件,比如说1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法院判决宣告婚姻无效,这时1经宣判即生效,不得上诉,可再审。而离婚案件中婚姻1般是有效力,只是原告想解除婚姻法律关系。

婚姻效力的判决1审终审



2、婚姻效力的判决1审终审

法律分析:婚姻效力是1审终审。我国适用1审终审的有以下几类案件:

1、最高院进行的1审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适用法院调解的案件;

4、法院作出不可上诉的裁定;

5、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对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不能提起上诉。根据法律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并且法院的判决1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但是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调解,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也可以上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5十1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无效宣告程序是怎样的



3、婚姻无效宣告程序是怎样的

1、婚姻无效宣告程序是怎样的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 就婚姻无效的审理,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适用特别程序;对于子女与财产的诉讼审理,仍然适用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在适用程序法律规范方面应当坚持以下规则:特别程序有规定的,依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依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婚姻法解释(1)》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在程序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别规定: (1)案件管辖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结婚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结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将审理结果寄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和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 (2)审理与裁判《婚姻法解释(1)》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1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与1般诉讼案件不同的是,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方式只能是判决,而不能适用调解。同时,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实行1审终审,申请人及婚姻当事人不得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起上诉。 从判决的内容来看,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判决分为宣告婚姻无效和驳回申请两种:经过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理,结婚当事人的婚姻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无理,结婚当事人的婚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3)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解释(1)》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效婚姻的,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1方所有的除外。 但是,作为特别程序,仅适用于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即限于通过否认婚姻的效力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仍然适用通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在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子女抚养时,可以适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不能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婚姻当事人可以上诉。

如果1审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可否上诉?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4、如果1审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可否上诉?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正确答案:当事人不能上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1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1审终审制不得上诉。

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是否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具体根据?谢谢



5、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是否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具体根据?谢谢

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   就婚姻无效的审理,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适用特别程序;对于子女与财产的诉讼审理,仍然适用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在适用程序法律规范方面应当坚持以下规则:特别程序有规定的,依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依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婚姻法解释(1)》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在程序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别规定:   (1)案件管辖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结婚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结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将审理结果寄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和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   (2)审理与裁判   《婚姻法解释(1)》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1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与1般诉讼案件不同的是,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方式只能是判决,而不能适用调解。同时,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实行1审终审,申请人及婚姻当事人不得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起上诉。   从判决的内容来看,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判决分为宣告婚姻无效和驳回申请两种:经过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理,结婚当事人的婚姻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无理,结婚当事人的婚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3)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解释(1)》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效婚姻的,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1方所有的除外。   但是,作为特别程序,仅适用于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即限于通过否认婚姻的效力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仍然适用通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在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子女抚养时,可以适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不能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婚姻当事人可以上诉。   附:   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   申 请 人:弱女子,女,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被申请人:弱女子的老公,男,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申请请求:   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年何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   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   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此致   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申请人:弱女子 签字并按手印   2009年9月1日。

宣告婚姻无效1审终审后不服能申请再审吗,婚



6、宣告婚姻无效1审终审后不服能申请再审吗,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部分不能上诉,但是财产部分可以上诉。 第9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1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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