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涉及民间借贷法院怎么处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的单方处分如何认定
1、离婚案件涉及民间借贷法院怎么处理
摘要:民间借贷现在在现实生活中太常见了,但是民间借贷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处理还债的问题,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之中,那么离婚案件涉及民间借贷法院怎么处理呢?接下来华律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的知识,为您分析,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何认定夫妻1方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而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要点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1般应以夫妻2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2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法律分析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中,1类最常见的情况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持与夫妻1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1方出具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种情况下,有些受诉法院会将债务人的配偶追加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也可能依职权追加。追加债务人的配偶参加诉讼后,只要通过审理查明,借款确实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债务人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或者虽然实行约定财产制但未于借款时明确告知债权人,1般均会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借债之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对该债务的性质作出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多以夫妻2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2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在债务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债务人所借债务确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配偶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承担偿还责任。如何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点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以夫妻1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的规定认定。如果借款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法律分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对外的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1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其1,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2,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因此,在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应着重考虑举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举债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行律师咨询。延伸阅读: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是什么协议离婚后还能起诉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吗无效婚姻认定与财产分割会合并审理吗。
2、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的单方处分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原告与第3人曾为夫妻,2人于2010年8月离婚,2人与被告为朋友关系。2010年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于当日原告、第3人在场时出具借条1份给原告收执。借款后经第3人催讨,被告分3次通过现金偿付给第3人合计20万元,并于案件受理后由第3人向被告补充出具收条。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并未实际偿付给第3人20万元,被告提供的3份收条是被告与第3人串通伪造,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及第3人对于3份收条实际形成于本案立案受理后的证据瑕疵问题能够做出合理的解释,通过经验法则判断,鉴于被告与第3人系朋友关系,并不能排除存在先收款后补收条的可能,对2人的辩解理由予以采纳。并认定被告在第3人的催讨下,将20万元借款分次偿付给第3人的行为构成对案涉借款的合法有效清偿。 律师说法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1类案件涉及到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单方处分夫妻共同债权的处理。现实生活中,基于多种原因,在涉及夫妻共同债权的诉讼中,可能存在虚构共同债权或虚假处分债权,如果处理不当,易造成不良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在事实认定、证据认定等方面都应当慎之又慎。对于夫妻共同债权的单方处分,1般只要当事人认可或当事人有充足理由,根据自认的证据规则,是能够予以认定的。法院在审查时应严格对待,实行完全举证责任制度。即在当事人认可事实的基础上,要求当事人对其单方处分行为进行举证并对其合法、合理性做出解释,法院在认定事实及认证证据时,不仅严格适用证据规则,还要通过生活的经验法则进行综合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法释【2003】19号,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况,按照个人债务处理: (1)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4条采取证明责任倒置的方法,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非举债1方有证据证明存在两种例外的抗辩事由。因此,夫妻1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2)《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于“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1方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