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中彩礼款的定性处理,彩礼买房离婚怎么处理

关于离婚案件中彩礼款的定性处理



1、关于离婚案件中彩礼款的定性处理

1、 案情 原告毕某,女,1982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住东阿县大桥镇毕庄村,农民。 被告赵某,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东阿县大桥镇双凤村,农民。 原告诉称:由于与被告相识之间性格差异较大,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只因些许小事发生矛盾纠纷,但并未影响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即使判决离婚,原告亦应退还我彩礼款19000元,钻戒1枚和借款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当时原告在家务农,被告在部队服役。2008年5月14日原、被告自愿于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1月被告自部队退役。原告诉称于2008年5月24日至8月12日、10月1日至10月12日先后去被告所在部队并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不予认可,仅承认退役后曾在原告家中共同居住2天。2008年古历11月,在媒人撮合下商量催娶事宜,并拟定于2008年古历12月6日举行婚礼。此时原告发现自己怀有身孕,但未告知被告。被告在爱为原告送结婚所需棉絮时,因原告嫌弃棉絮质量不好双方发生争执,同时2人性格倔犟均不予妥协,致使矛盾愈演愈烈,原订婚礼亦被迫取消。2009年1月5日被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09年1月7日送达前原告告知被告怀孕之事并要求被告陪同前去中止妊娠手术,被告未允,原告独自做了人流之行为,更加激起原告对被告的不信任感,自此双方未再谋面。2009年1月22日被告自行撤回起诉,期间被告通过媒人和亲戚多次和好工作,但均未奏效。被告称订婚时曾给原告见面礼6000元、满水钱1000元、认家钱1000元,定娶时给与原告催娶钱10000元、满水钱1000元,原告父亲住院时,其父又给与原告2000元,对上述款项原告认可。被告另辩称原告之弟结婚时曾给原告1000元、退婚后给付原告钻戒1枚价值1500元,原告主张该1000元款项系被告给其弟的结婚礼金,不属借款,并否认收取被告钻戒。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求,并以已共同生活为由不退还被告彩礼款,被告自认双方隔阂太深,无和好希望,亦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以符合法律条件为由坚持要求应退还彩礼款。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能达成1致。 合议庭合议时,对下列事实无争议:

1、关于离婚问题:原、被告虽有着良好的婚姻基础,并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定娶过程中因细微小事产生矛盾,且互不妥协让步,终至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继而造成信任危机,对婚姻的存续失去信心,虽经本院多次调解,终未奏效,现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之希望,并1致同意离婚,根据《婚姻法》“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应依法准予离婚。

2、关于彩礼的范围问题:1般来说,在定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婚前给付女方的1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它与婚约均有直接关联,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带有浓厚的习俗风味。而在订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来往中,男方主动给女方的礼品,如烟酒、食品、衣物、少量现金则不认为是彩礼,而理解为1般的婚前赠与。同时对满水钱、认家钱系女方在定亲过程中因改称谓或某1行为而获取,付出了1定代价,具有明显的道德意义,1般情况下亦不按彩礼对待,均按婚前赠与。

3、关于彩礼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主张在订婚、定娶过程中共给付原告彩礼款19000元(包括满水钱,认家钱3000元),钻戒1枚,借款3000元,原告认可收取彩礼款16000元、满水钱和认家钱3000元、借款3000元,原告认可收取彩礼款16000元,满水钱和认家钱3000元、借款2000元,主张给其弟1000元系结婚礼金,否认收取钻戒。双方争议并不太大。根据上述界定范围满水钱、认家钱应按婚前赠与认定,故本案的彩礼款应局限于16000元。原告主张借款应由权利人主张相关权利。另给其弟1000元,被告虽予否认不属礼金,但确因原告之弟结婚时给付,在为由该种情形时亦就不会有该款给付的发生,故该款应认定为结婚礼金,应按赠与性质对待。原告否认收取被告钻戒,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该理由不予采信。

2、关于彩礼款的定性分析: 目前理论界对彩礼款的定性大致有5种意见:1是赠与关系,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同居生活前,1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的规定。赠与行为完成,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再行索要缺乏法律依据。2是无效民事行为。以给付彩礼以限制婚约违背了《婚姻法》婚姻自主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故应认定因订婚给付或接受财物的行为是1种无效民事行为。【《澳门民法典》第1474条做出如下规定:因婚约之1放当事人无能力或反悔而未能缔结婚约时,任1方当事人均有义务按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之规定,返还曾获他方或第3人因订立婚约及对双方结婚之期待而赠与之物。”】。3是附条件赠与行为。以附条件赠与行为。以结婚为成就条件,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赠与目的实现,赠与行为保持原有效力,双方未能最终缔结婚姻关系,所附条件未能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财产回复原始状态。【瑞士民法典第94条规定,婚约双方的赠与物,在解除婚约时径可请求返还。】4是不当得利。女方因婚约取得的财产是1种事实上的占有行为,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在物权法上表现为用益物权,即他主占有,这种占有权根据所有人的意思可以消灭。占有权消灭之后,所有人根据返还占有权请求权可要求占有人返还不当得利,占有人负有返还义务。因双方未能结婚,当事人期待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故1方取得财物缺乏法律依据,应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德国民法典》第1301条规定,婚姻不缔约的,订婚人任何1方可以依照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另1方请求返还所赠的1切或作为婚约标志所给的1切。”】5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以婚约的解除为所附条件,若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的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若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效力,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彩礼恢复婚约前状态。【德国、瑞士民法典相关规定】。目前对第5种意见的倾向性越来越大。 诚然,本案涉及的不是婚约的解除,而是对《婚姻法》解释(2)第十条的理解与适用。但未明确彩礼法律定性和范围界定的前提下,仅靠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远远解决不了1些具体的审判问题。2007年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依据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和公平原则,将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发生的各种情况细化量化,并详细制定出“不予返还”“减少返还数额”具体情形。值得参考借鉴。 本案争议最大的问题在于对解释第十条第1款第(2)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支持返还彩礼款的法律规定。即对该条文中“共同生活”的理解。原告主张登记后随即去被告服役不对并与其共同居住3个月。“十1期间”又居住十余天,同吃同住,已构成该法条中“共同生活”的基本条件,故彩礼款不应再行退还。被告对原告上述主张不予认可,仅认可在退役后仅在原告家中住过3日,并与原告有过性关系,但主张偶尔的性行为并不能认为系“共同生活”,故要求原告退还婚前彩礼款。 对“共同生活’含义的理解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在认识上也存有差异。有人认为,只要双方共同居住,无论时间长短,即便是1天,也应视为共同生活。也有人认为,共同居住应当经过1定期限,否则不应认定为共同生活。还有人认为,认定共同生活应当以双方发生性关系为必要。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多样,对于共同生活的认定,确是1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共同”是指1同、1道。“生活”《辞海》解释为

1、人的各种活动;2生存活着;

3、生计;生涯;

4、指工作或手艺。依照原意,共同生活应指意项1即1起参加的各项活动。按1般理解,共同生活应指在1定时间内夫妻或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持续稳定的家庭生活,是指双方真正走到1个家庭中,在经济上相互抚养,在生活上相互照顾,在精神上相互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各项活动的过程。其中即要求双方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应要求双方有相互扶助、共同承担的经历。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只有举行了该项仪式,人们才普遍接受双方成为夫妻关系的事实,共同居住生活才名正言顺。否则广大群众很难认为男女双方已构成真正的夫妻关系。综上,“夫妻共同生活”必须有3个构成要件:1是夫妻双方,2是相互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和共同扶助的经历;3是有1定的时间期限。参照河南周口中院的“指导意见,该期限不应少于3个月。” 被告给付原告彩礼即非处于自愿赠与,又非原告索取,而是出于本地的风俗习惯使然,这种基于婚约所产生的财产流转关系,1定程度上依附于婚约的效力。无论从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还是道德上的社会友善和和谐去评判彩礼行为,都不免失之公正。如支持男方诉求,则女方什么也得不到,未免失之公允;如不支持男方诉求,则极易诱发道德危机,甚至引发恶性冲突事件。鉴于赠与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正当理由,应从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社会公道等民法基本原则出发,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可判决受赠与人部分返还,全部返还或受赠范围内适当补偿。《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有“对1方因彩礼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的支持1方请求返还彩礼款的诉讼主张。对适当返还作出的理论依据,德州和部分地区也有了相关案件。故本案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亦可作出按比例返还的判决,以10000元为宜。

彩礼买房离婚怎么处理



2、彩礼买房离婚怎么处理

用彩礼买房离婚的处理方式:若彩礼支付于结婚登记前的,则应当认定为1方个人财产,因此所得房产,除另有约定外,不分割。若彩礼支付于结婚登记后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6十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千06十2条、第1千06十3条的规定。 第1千08十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婚姻篇规定离婚彩礼能要回来吗



3、民法典婚姻篇规定离婚彩礼能要回来吗

法律分析:离婚是否可以追回彩礼钱,由具体情况来定。如果结婚前给的3金彩礼钱属于以下情况,那可以要回:

1、双方还有办结婚登记;

2、双方虽然已办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在1起共同生活过。那么,在离婚时可以追回彩礼钱;

3、1方因为在结婚登记前进行了彩礼给付,以至于该方的生活出现了困难,在离婚时可以追回彩礼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7十6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的意见。第1千07十9条 夫妻1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1,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方被宣告失踪,另1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1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1千08十5条 离婚后,子女由1方直接抚养的,另1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1千08十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要求要赔偿礼金



4、婚姻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要求要赔偿礼金

婚姻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要求要赔偿礼金   婚姻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要求要赔偿礼金,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在离婚的时候有的男人居然是想要回礼金的,以下看看婚姻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要求要赔偿礼金。   婚姻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要求要赔偿礼金1   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人民法院查证,属于下列情形之1的,会予以支持: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办理结婚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符合第

2、第3种情形,应以离婚为前提司法解释之中所称的“生活困难”是指,给付人给付彩礼后,其生活状态,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保障情形。   关于男方给付女方的金器,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双方结婚登记后,如果双方未共同生活,法院会调解适当予以返还,如果双方已经共同生活,那么该赠与,男方要求返还没有司法依据。   仅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得要求赔偿,只有男方存在可以赔偿的法定情节才可以要求赔偿。   《婚姻法》第3十2条规定:男女1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要求要赔偿礼金2   协商不成诉讼离婚   【法律依据】   第3十2条 【离婚诉讼】男女1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1,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方被宣告失踪,另1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要求要赔偿礼金3    女方提出离婚,要赔偿男方结婚时所用的钱吗   女方提出离婚,不要赔偿男方结婚时所用的钱。1般来说,婚姻自由。男女双方间1方因夫妻感情破裂提出离婚,是不需要赔偿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女方没过错,离婚时不需要赔偿男方。但女方如果有过错,如出轨、家暴等行为,男方可要求女方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千09十1条   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1千1百8十3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新婚姻法离婚彩礼钱是否可以退还



5、新婚姻法离婚彩礼钱是否可以退还

我国婚姻的传统习俗就是男女双方结婚的时候,男方应该给女方家1定的彩礼,正是由于这样,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也不乏1些犯罪分子利用这1传统习俗做犯罪的事情,比如说骗取彩礼。因此我国新婚姻法中针对这1漏洞作出了新的修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1下,新婚姻法离婚彩礼钱是否可以退还?

1、新婚姻法离婚彩礼钱是否可以退还? 彩礼原则上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范围,如果离婚不予返还和分割,有3种例外情况,需返还彩礼。第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第2,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第3,婚前给付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

2、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1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1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1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1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4)1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1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1方对另1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1半价值的补偿。(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6)双方对婚前1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1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1方。(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1方所有。分得房屋的1方对另1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1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9)离婚时1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1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1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我们可以看出,按照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尽管说彩礼原则上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双方离婚的话,达到新婚姻法当中的规定的话,女方必须对彩礼进行返还。比如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大家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看是否需要向女方要回自己的彩礼。 延伸阅读: 最新婚姻法2017全文 最新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中国婚姻法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离婚时订婚的彩礼怎么处理



6、离婚时订婚的彩礼怎么处理

男方给付彩礼,如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男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女方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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