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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登记员考试试题:婚姻法的谁给做1下 3.(1)李某不能以张某6月7日的意思表示主张取得字画、瓷器,因为1般的赠与是以交付为要见的,只要在交付前,赠与人是有权利撤销赠与的。张某刚说要赠与东西就住院了,没有形成实际赠与,张某还可以撤销其赠与,因此李某不能据此要求赠与。 (2)这个可以。因为是依据有效的遗嘱而主张的。 (3)可以,依据是有效的遗嘱。

2、结婚登记员考试试题:婚姻法试题 1

0、A

3、D 婚姻家庭师的目和答案 6

1、汪清、刘晓、李征、李华。合法妻子;合法养女、非婚生女,婚生女。

2、因李华已成年,解除关系双方同意便可。到当地的有关部门解除手续。 3

9、

1、2人为事实婚姻;以年为界。(司法解释)

2、同居期间2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1台,价值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1直共同使用。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1篇长篇,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这些都是同居期间购买的物件和为了同居生活而做生意赚的。故应为双方共同财产 年王林获赠的1套两居室住房内归王所有,这是因为他们2人于年开始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房子是以前的。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元的钢琴1架归高所有,这是个人赠与。婚姻登记员考试笔试试题。

3、结婚登记员考试试题:婚姻家庭师的目和答案

4、结婚登记员考试试题:婚姻家庭法试题 1如上面所诉,刘歌坚持离婚,无修好之意,可判决离婚,定为夫妻关系破裂。婚姻登记员怎么考。 2女儿可应经双方协议抚养,也可以根据女儿想要谁抚养的1方,也要考虑是否有抚养能力,能给孩子带来良好的生活环境婚姻登记招聘考试1般考什么。 3房子是婚前所买,应定为是刘歌的私人财产婚姻登记试题及答案。 4刘歌所借的钱应由他自己偿还,因为他资助弟弟出国留学。这不属于共同债务。王萍所借的钱由两人共同偿还,因为用于女儿的住院费,女儿是为他2人所生,属于共同债务

5、结婚登记员考试试题:婚姻法考试习题 D构成婚姻法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D,包办婚姻,是指第3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又称不自主婚。其主要形式有订娃娃亲等。第3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C很好理解,方并没有干涉婚姻。ABC都不是所以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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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可以撤销吗



2、《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可以撤销吗

规定是赠与的财产如果没有交付,或对方接受赠与之后违反赠与协议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协议经过了公证,受赠方没有违反赠与协议的约定,当事人是不能撤销赠与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3:   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8十6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   第1百8十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 受赠与的合同。   第1百8十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百8十7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1百8十8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1百8十9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 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百9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1百9十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第1百9十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6个月内行使。   第1百9十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1百9十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新旧婚姻法的区别



3、新旧婚姻法的区别

新旧婚姻法的不同

1、总则部分

1、充实了配偶相互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旧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新婚姻法在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中,补充了“禁止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增加了体现婚姻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些都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

2、明文禁止家庭暴力旧婚姻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那么暴力需达何种程度构成虐待?这种模糊的表述容易使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法律真空。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虽然屡见不鲜,但家庭暴力不1定构成虐待,为了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处罚,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新婚姻法进行了修改,把严惩家庭暴力作为重点之1,在婚姻法第3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且在第5章第43.45.46条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3、结婚方面

1、修改禁婚疾病的条款我国旧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这条规定过于笼统,并且不利于执行。而且目前我国的麻风病已近乎绝迹,为了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现行的婚姻法把删除了对于“麻风病”采取历史性规定的方法,概括性表述方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样修改后包括的面比较宽,禁止结婚的疾病种类较详细。

2、增设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旧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自由、1夫1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龄和禁止结婚的条件,但对违反这些规定结婚的,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引用民法中“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在第1

0、1

1、12条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几种情形。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这就意味着:1旦1宗婚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当事人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提出,是婚姻法的1大进步,使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人们也可以更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个人的意愿,同时还可以及时逃脱婚姻”陷阱“,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3、有条件地保护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仅举行结婚仪式就视为结为合法夫妻。新婚姻法把符合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并没有血缘和精神上的问题,只是没有登记的,规定要补办登记,使他们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3、家庭关系方面

1、充实了夫妻财产制的内容首先,新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进行了修改,在夫妻财产之中严格划清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限。如13条改为17条,第1款修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次,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进行补充。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方式。这就意味着,以往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主要归双方共同所有的习惯定式,被彻底打破,夫妻财产约定制,将成为夫妻分配婚后财产的主流。这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最具时代特色的内容。

2、完善了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1是新婚姻法补充了“禁止弃婴”的规定;2是将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修改为“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3是强调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双方对该子女的抚育责任。旧法的条文中只强调规定了生父的义务,新法中规定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体现了男女平等,生父生母负有相同的义务。

4、离婚方面

1、补充列举了离婚条件旧婚姻法第25条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众所周知,离婚是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双方脱离苦海,告别死亡婚姻的合法有效的途径。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尊重协议离婚的同时,仍然继续沿用“感情确已破裂”这1离婚标准,此外还增加了基于这1标准而列举的5种情形。

2、在军婚保护上有所突破在军婚方面,新法也有了改动,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其中增加了“重大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对军婚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制,不再是绝对的保护。如果像以前,当军嫂的无论出现何种情况,要离婚还必须征得军人同意,那样势必会引起做军人配偶的顾忌,现在这1修改既保护了军人的权利,也从根本上解决了军人难找配偶的问题,其实是更好地保护了军婚。

5、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1、增补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和被虐待者的救助措施,新法增补了以下规定: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该予以劝阻、调解;根据实际情况还可能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2、增设离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当1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1起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是新婚姻法取得的令人称赞的进步,加强了夫妻间忠诚和尊重的责任,给有过错的1方以实质性的惩罚。

6、新婚姻法的不足婚姻法的修改适应了我国新时代婚姻家庭状况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但是在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的立法突破和完善的同时,新的问题和不足接踵而至,可谓“1波未平1波又起”。

1、缺少关于对配偶权的规定配偶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要求婚姻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和谐的权利和为此所应承担的义务。其本质上体现为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支配权,而不是支配配偶的人身。新婚姻法回避了配偶权的问题,只是规定了与配偶权相关的权利义务问题,不能不称之为1大遗憾。

2、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存在缺陷新婚姻法回避了对事实婚姻是否承认其效力的问题。对于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且不伤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同居是否得到法律认可和调整呢?新法没有做出规定和回应。而我国又没有同居法来加以调整和规范,实乃立法之空白。对同居行为放任或道德调整,不利于对这种客观存在现象的问题解决。

3、关于离婚标准之规定不严谨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总结,新婚姻法仍采用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这对于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用感情破裂作为婚姻破裂的标准,本身缺乏可行性、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正义性,“在事实操作和社会公德的价值上都小能尽如人意”。此外,新婚姻法还对离婚标准采用了列举的方式,然而从新法之列举情形看,以过错为多,过错离婚主义的痕迹过重。且并没有把常见的、多发性,具有普遍性的离婚情形列举出来,这样难以达到列举的真正目的。

4、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第1,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易于造成理解的混乱。这种损害赔偿是单纯的财产损害赔偿还是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呢?新婚姻法没有给予很好的答案。第2,新婚姻法规定以离婚为损害赔偿要件。要求损害赔偿以离婚为代价,条件苛刻,不能解决夫妻感情没有确已破裂,而夫妻1方遭受对方人格、身份等损害而为索赔的问题。在婚姻中,如果有发生变故,感情或者是生活中的其他琐事,在夫妻2人意见统1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离婚。新婚姻法也补充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条例,使得离婚财产分割更为清晰具体,也给1些在婚姻生活受害的群体1些救助和补偿措施。扩展资料:“新婚姻法”,是国家颁布的1部司法解释。新婚姻法催生新择偶观“潜力股”成女人新宠。不少市民认为,时下流行的“裸婚”、“全职太太”已经不再靠谱,女人挑对象的首要因素也不再是钱和房子,“潜力股”将成女人择偶新宠。第1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2条 夫妻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1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1方的主张成立。新婚姻法司法解释3 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当事人1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1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1方的主张成立。第3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1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4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1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1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1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5条 夫妻1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8十6条的规定处理。第7条 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婚姻法 。

老公不上交工资违反婚姻法吗



4、老公不上交工资违反婚姻法吗

老公不上交工资不违反相关法规。老公的工资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交不交工资只是1种形式,老公虽然没有上交工资,但是只要工资如果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也没有过错,因此上不上交工资,不是离婚的理由。 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6十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千06十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有哪些重点



5、婚姻法有哪些重点

1、无效婚姻   1.无效情形   (1)重婚的;   (2)直、3代以内旁系血亲;   (3)未达到婚龄;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2.申请宣告人   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题,除婚姻当事人外,还包括:   (1)以重婚为由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婚龄为由的,由未达婚龄的近亲属;   (3)亲属关系为由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   (4)疾病为由的,由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无效婚姻之诉   (1)当事人仅以1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当事人依婚法第10条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应不予支持   (3)夫妻1方或双方死亡1年内,生存1方或利害关系人依第10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受理   (4)同1婚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的,先判决后者再进行离婚审理   

2、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1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1.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受胁迫   2.撤销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法院   3.除斥期间:1年,登记日起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自由日起算。   

3、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新婚姻法仍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1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   约定财产制   又称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2、法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共同的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新婚姻法中关于结婚后由1方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6、新婚姻法中关于结婚后由1方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明确婚后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从《婚姻法解释(3)》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1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1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3)》第7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1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1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第7条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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