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分割中属于个人财产有哪些,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案例分析思路现在关于遗

离婚时房产分割中属于个人财产有哪些



1、离婚时房产分割中属于个人财产有哪些

近日,报纸、电视台、网站的娱乐8卦新闻都被1则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现象占据着显赫位置,那就是谢霆锋和张柏芝的离婚风波。两人的是是非非总能吸引普罗大众的目光。在这次离婚风波中,房产如何分割也是人们茶余饭后的话题。媒体也不断猜测张柏芝离婚后可分得多少家产,包括其中多处豪宅。人们热切关注事态的进展不仅仅因为两者是明星的身份,还包括1直以来人们在离婚案件中视房产归属为焦点之所在,把它当成保障自身利益的重中之重。房屋属于财产的1部分,但是它与金钱不同,金钱数目具体,可以拆分;房屋则是1个整体,并且价值随时间和环境而变化。所以房产的分割更加复杂。但是任何复杂的事情都会有1条清晰的脉络,而房产的分割也是1样。下面就来为大家理清离婚时房产分割中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

1、婚前1方买房贷款登记在其名下1对夫妻离婚过1次,法官已经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女方,后来两者复婚又离婚,男方向法院提起离婚时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女方认为,该房屋已经属于其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1位资深的房地产纠纷律师表示,在复婚时候,该财产的所有权早已发生变化,该财产已经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1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1方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1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这个案例中男方起诉离婚时,提出要求分割房产的1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也是1方的个人财产。

2、赠与的房屋经证据证明或公证在前1个案例中,房产所有权是在婚前获得的,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呢,让我们再看1个案例:张大爷最近有点心烦,马上就要有孙子了,儿子的房子太小,准备给他买套大房子,老两口去看孙子也方便。但这房子写谁的名字好呢?写自己的名字吧,怕儿子不好想;写儿子的名字吧,万1哪天小俩口吵翻了直接奔离婚登记处去了,房子该怎么办?毕竟是几十万的资产,不能说分给别人就分吧。在这个案例中,房屋并不属于夫妻双方中任何1方出资,而是其中1方的父母付全款买房,而且只署1个人的名字,那么房产该如何界定呢?是属于署名的1方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第8条: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1方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赠与要有明确的证据,所以就算是有赠与的行为,但没有赠与的依据既书面协议,否则即使另1方分文未出,房产证没有他的名字,也算是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热门导航:离婚案例 离婚财产分割 遗嘱 收养法 涉外婚姻 离婚起诉书 离婚手续 离婚程序 离婚协议书 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 离婚律师夫妻其中1方的个人财产补充说明房产在婚姻关系中算是“分量”和价值最重的了,那么除了房产外,哪些也算是夫妻其中1方的个人财产呢?在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关系中,规定了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享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并依法应归夫妻1方所有的财产。它包括:

1、1方婚姻前财产。它是指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和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所有,应当严格执行遗嘱,认定财产归1方所有。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指明将财产赠与给夫或妻1方,同所赠与的财产就应当属于夫或妻1方所有。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好衣物、帽、化妆品等,但贵重金银首饰不属于生活用品,不是1方特有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是指比如1方获得的有纪念意义的奖章、奖品等。笔者手记:在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中,财产或者是其他物品都是属于家庭共有的,如果每1样东西都要明算账,既给人小气算计的感觉,又有损家庭和睦。在儒家观点中,也是1直崇尚“和”,家庭关系要和谐相处。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制意识和公民意识也不断提高,私有财产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人们不仅要学会合理支配自己的财产,也要清楚的认识到哪些财产是属于自己的支配范围。对于那些单身或是正处于婚姻关系之中的人们,要学会防范于未然,提早知道哪些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才能在婚姻关系中保持独立清醒,不至于被牵着鼻子走,丧失支配权和话语权。延伸阅读: 房产分割协议书范文 离婚房产分割常见问题分析 离婚案件房产分割专题。

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案例分析思路现在关于遗



2、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案例分析思路现在关于遗

[导读] 父亲先于祖父祖母去世,祖父祖母留下的财产该由谁继承?是父亲的儿子还是父亲的兄弟?这涉及到遗嘱继承的问题。 遗嘱继承是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要求,确定被继承人及继承遗产的份额。按照遗嘱的有效要件,分析遗嘱是否有效,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对无效的遗嘱所涉及的遗产,要按法定继承处理;按照合同的有关理论来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有着最强的效力,当它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继承方式共同存在于1个案件中并发生冲突时,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分割遗产。 如果1个案例中同时包含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等几种情况时,就要分别认定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并结合法定继承问题进行全面考虑,然后按照"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处理案件。上述案件中,李树纲、李全喜、李山均为被继承人,遗产为3人的房屋共18间。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本案中应认定李树纲先死亡、李全喜次之,李山再次之。案件中其他当事人的继承权利和理由是:根据《婚姻法》中"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李玲享有对李树纲遗产的继承权;任平与何慧不属李树纲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也不属于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因此不能继承李树纲的遗产;李明星之父李全兴先于李树纲死亡,李明星对李树纲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李全喜是李树纲的继承人,其死后,他继承李树纲的1份房产转继承归其继承人继承,宋明3个月内未表示接受李树纲的遗赠,应视为放弃受遗赠;李全喜的遗产应由任平、李林、李山共同继承;因李山亦死亡,其继承李全喜的该份遗产,转归何慧和李洁共同继承;李山的遗产应由何慧和李洁共同继承。任平是李山的继母,但与李山未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依法不能继承李山的遗产。 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求继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遗嘱继承不同于1般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巧顾遗产继承权栏目为您介绍了遗产继承的法律常识,与需要的朋友们共享。另外,还有遗嘱继承等相关内容的介绍。

结婚证要年满多少岁才可以拿到



3、结婚证要年满多少岁才可以拿到

面对我国人口性别比例失衡现状,有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婚姻法》关于“最低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规定   在目前我国人口性别比例有进1步失衡的“远虑”之下,如何打破婚姻组合中男大女小的传统观念,在男多女少、小男多、小女少的情况下,鼓励适婚男女以“姐弟恋”的模式组建美满的婚姻生活、构建未来和谐社会呢?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赤峰学院副院长郭丽虹副教授提出,必须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修改为男女相同或女大于男,以引导人们改变传统的择偶观念!   郭丽虹的建议,旋即遭到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蒋海鹰的质疑。   性别比失衡“兄妹式”难以为继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郭丽虹代表建议将这1规定修改为男女相同或女大于男。   郭丽虹认为,任何法律规定都必须考虑其实际作用和影响。当代许多青年人已经大大推迟了结婚年龄,法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在防止早婚、抑制人口过快增长方面的作用已经不大。但是,这1规定却对人们择偶时的年龄选择发挥着1定的影响。加之目前这1现行法律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婚姻观念相吻合,所以人们择偶时大多会做出男大女小的选择。但这种年龄结构上的“兄妹”式,恰恰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不适合现阶段我国人口的性别结构的。这个观念不改变,在人口性别比例失衡情况加剧的未来,将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所以我们在法律上对最低结婚年龄不宜作出这种“兄妹”式的规定。   “兄妹”式让女性寡居时间延长   郭丽虹代表介绍说,女性平均寿命长于男性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根据世界人口统计,上世纪末此差距为4.3岁(男63.3岁,女67.6岁)。若建立“兄妹”式的家庭,则夫妻同时生存的时间会缩短,必然会有更多的老年女性寡居,寡居时间也会延长。现在这种状况已经十分明显,如能引导人们择偶时选择“姐弟恋”,则这种状况将会得到改善。   郭丽虹代表分析说,为什么中国历史上,男子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年龄上男大女小也是这种不平等的原因之1!假如能转变为“姐弟式”,也将有利于女性地位的提高,进而扭转性别比失衡日益严重的趋势,形成良性循环。   减少“剩女余男”1举两得   郭丽虹代表告诉记者,据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当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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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岁3个年龄段,100个女性只能对应不到92个男性,这也是当前大龄未婚女性增多的原因。如能通过修改《婚姻法》引导社会转变观念,变择偶年龄标准为女大于男,不但可减少大龄未婚女性,又能防范20岁以下男多于女所带来的问题,可谓1举两得。   现在修改我国《婚姻法》关于最低结婚年龄的规定,可以引起社会对择偶年龄标准的关注,转变男大于女的传统观念,努力解决性别比已经失衡所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   不同声音   规定男女同龄适婚肯定不合适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汕尾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蒋海鹰听到记者转述的这个建议后,表示这个提议很有意思,“姐弟恋”确实有合理的1面,不应歧视。但她表示,因为要改变传统观念就要修改法律似乎并不必要。   蒋海鹰代表认为,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美容产品以及美容知识的普及,现代女性衰老速度明显变慢,1些男同志不喜欢“姐弟恋”,可能是担心对方以后看上去会太老,不般配。但现在这种担心已经可以逐步消除了,由于社会竞争加剧,现在很多同龄的男女,看上去还是男的更老相1些。所以这个问题会自然而然地得到淡化。另1方面,要改变传统观念可以通过媒体的宣传来达到目的,比如现在很多明星都是“姐弟”恋,像王菲与李亚鹏等,他们生活得都很幸福,媒体多宣传1些这样的案例就很好。   另外,蒋海鹰代表提出,就算以后男性太多,同龄或是同辈人缺口太大无法满足,男性还是可以通过寻找更小的女性来弥补。她还补充说,当初《婚姻法》规定男性22岁结婚是有生物科学依据的,因为男性到21岁才基本发育成熟,才能够承担生育下1代的重任。把这个年龄改成跟女方1样只有20岁肯定不合适,“修改法律应该是1件非常慎重的事情”。

<br/>3、案例分析题(20分) 案例:违背忠实协议赔偿30万! 离婚案的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均系再婚,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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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例分析题(20分) 案例:违背忠实协议赔偿30万! 离婚案的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均系再婚,1999年

其1在我国婚姻法修改后,夫妻忠实义务已作为法定义务纳入法律之中,但自始对忠实义务到底属于法律调整还是道德调整的范畴就1直争论不休,而在婚前协议中双方商定违背忠实义务就要赔偿30万元,该协议是否属于法律调整范畴?是否有效?在“闪婚1族”的婚约保证金案例中,有人将其称之为买卖婚姻,有人则将其定性为彩礼,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返还,究竟应如何定性婚约保证金的性质,如何看待这种闪婚现象,连同上述违背忠实义务赔偿问题,都是应该详加探索的。

2、对变动中婚姻现象的法社会学思考 法律是1个扎根于特定社会和民族的现象,其目的在于通过特定的规则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它不是脱离实际、乌托邦式的规范,而是和道德、情感、公共关系等各种社会因素交织在1起,共同存在于人类社会的行为规则。 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法律通过特有的法律模式解决问题,其在理想化的条件,排除干扰,严格按照法律的逻辑推理过程解决矛盾。而社会学模式除考虑法律因素外,还要考虑道德、宗教、社会环境等1系列社会因素,故2者在1定情况下存在冲突。依照朱景文教授的观点,法社会学作为法学和社会学密切联系的科学,在考虑问题时除考虑法律因素影响外,还需引进法官裁量、当事人交易等因素,认为法是社会中的法,某1现象或结果是法律、法官裁量、当事人交易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婚姻制度是社会发展到1定阶段的产物,与人类社会发展相适应,是不断地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由人类自然感性向自然理性、社会理性的运动过程。 婚姻经历了原始群体婚姻和个体婚姻阶段。原始婚姻始于原始乱婚,原始人类还处地最原始的野性阶段;血缘群婚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在群体内部形成了若干同行辈的婚姻集团;到亚血缘群婚制时期,虽然仍然是同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在两性关系不仅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而且后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族内婚向族外婚的发展既是人类社会不断文明进化的结果,同时也是自然规律作用下的结果,是人类理性不断觉悟的产物。“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不断开化, 婚姻关系禁例越来越多, 通婚范围日益缩小, 于是成对配偶同居生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人类社会的婚姻状态由群婚制进入1男1女相对稳定同居生活的婚姻形式, 即对偶婚时期。对偶婚是群婚制向个体婚的过渡形态,既保留了群婚制的残余痕迹, 也具有1夫1妻制的雏形。个体婚姻,即1夫1妻制的产生,是人类由野蛮时代走向文明时代的标志。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子取代妇女在生产部门占主导地位,因而出现了以男性为中心的个体婚姻。 现代婚姻制度肇始于资本主义社会。当资产阶级对封建主义发起猛烈的攻击,并举起自由、平等、博爱的大旗时,对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也进行了急风暴雨的批判,提出了在婚姻领域内应当男女平等、夫妻人格相互独立、人格尊严要受到尊重等等要求。随着社会经济契约化的发展,男女之间的婚姻也逐渐的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变化,即主张婚姻由1男1女自愿缔结的要式契约的创立。婚姻契约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婚姻1经缔结,就在夫妻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婚姻漫长的发展历史让我们深刻了解到这1社会现象的复杂性,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新奇”因素被纳入婚姻的范畴。美国好莱坞的明星们的1些婚前协议内容,让人瞠目结舌:妻子体重不可超过120磅,否则将从离婚财产中扣除10万美元;配偶要随时进行毒品检测,1旦药检呈阳性,将处以经济惩罚;丈夫如对岳父母不敬,每次罚1万美元;岳母不得来家过夜;丈夫只能在周末看足球比赛;双方如有出轨行为,支付受害方100万美元……而在中国,人们的观念同样受着各式的冲击,对浪漫婚姻、纯真感情的期待仿佛越来越少,人们逐渐趋于理性,“违背忠实义务赔偿30万”、“婚约保证金”、“爱情保险金”……新概念层出不穷,让受惯传统道德教育的我们1时难以招架。 “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涉及夫妻双方、父母赡养、子女抚养等诸多问题,而在物质社会中,婚姻又被注入太多的经济内容,变得越发契约化、功利化。婚姻法、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作为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在确定婚姻的合法性、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亲属关系,惩戒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不能否认,婚姻作为1种涉及感情、道德、金钱、利益等众多因素的复杂社会现象,单纯靠法律来调整是远远不能满足婚姻发展的特点以及人们对婚姻关系的期待的。婚姻是否属于契约是人们1直讨论的问题,而中国对“事实婚姻”、“非法同居”的否定,强制要将所有婚姻列入合法范围的举动也在广大的“无证婚姻”、“同居”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新出现的社会现象如“30万违背忠实义务赔偿金”、“婚约保证金”等更让人们思索如果将婚姻关系只简单的放在法律范畴内去调整是否充分恰当? 在“30万赔偿金”1案中,首先要判断该协议是否属于法律调整范围?如果属于该协议是否有效?作为契约的婚姻1直处于人们讨论的焦点,某些领域属于道德调整还是法律调整范畴备受争议,而30万赔偿金的依据是精神损害赔偿还是1般侵权,能否仅依双方协议就确定如此巨大的数额……这些问题都不是能靠法律自身单独解决的。在英美法体系中,只要双方的婚前协议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第3人的利益,都被认为当然有效,充分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自由。但是,中国社会有其自身的特点,该协议是否违背善良风俗?如果法官裁量该协议成立,会不会出现高收入人群纷纷约定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赔偿金,而农民等低收入人群只能约定几千元的赔偿金,2者之间能否比较?“闪婚1族”案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1味的将婚姻金钱化、契约化,而忽略感情、道德等因素是否和人性、婚姻制度的初衷、善良风俗等相违背?这1切都说明,仅靠法律是难以解决婚姻中的所有问题的,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例中,应该充分重视当事人的交易因素,既然婚姻已经发展到契约化阶段,当今社会也不再是1提物质、金钱就遮遮掩掩的时代,那么,就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交易结果,抛开无关因素,承认契约效力,在不违背公共利益、不损害第3人利益的情况下按照双方意图进行确定,法官裁量时予以最终把关,从而形成解决当前类似婚姻问题的规则。 婚姻关系作为1种特殊、复杂的社会关系,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发展,处于社会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条件下,用法社会学的方法思考婚姻问题,不能只将目光停留在法律上,还应考虑法官裁量、当事人交易等诸多因素,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认识婚姻关系,才能更好的解决“高额赔偿金”、“闪婚1族”等实际问题。

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案例分析思路现在关于遗



5、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案例分析思路现在关于遗

[导读] 父亲先于祖父祖母去世,祖父祖母留下的财产该由谁继承?是父亲的儿子还是父亲的兄弟?这涉及到遗嘱继承的问题。 遗嘱继承是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要求,确定被继承人及继承遗产的份额。按照遗嘱的有效要件,分析遗嘱是否有效,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对无效的遗嘱所涉及的遗产,要按法定继承处理;按照合同的有关理论来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有着最强的效力,当它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继承方式共同存在于1个案件中并发生冲突时,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分割遗产。 如果1个案例中同时包含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等几种情况时,就要分别认定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并结合法定继承问题进行全面考虑,然后按照"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处理案件。上述案件中,李树纲、李全喜、李山均为被继承人,遗产为3人的房屋共18间。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本案中应认定李树纲先死亡、李全喜次之,李山再次之。案件中其他当事人的继承权利和理由是:根据《婚姻法》中"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李玲享有对李树纲遗产的继承权;任平与何慧不属李树纲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也不属于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因此不能继承李树纲的遗产;李明星之父李全兴先于李树纲死亡,李明星对李树纲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李全喜是李树纲的继承人,其死后,他继承李树纲的1份房产转继承归其继承人继承,宋明3个月内未表示接受李树纲的遗赠,应视为放弃受遗赠;李全喜的遗产应由任平、李林、李山共同继承;因李山亦死亡,其继承李全喜的该份遗产,转归何慧和李洁共同继承;李山的遗产应由何慧和李洁共同继承。任平是李山的继母,但与李山未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依法不能继承李山的遗产。 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求继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遗嘱继承不同于1般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巧顾遗产继承权栏目为您介绍了遗产继承的法律常识,与需要的朋友们共享。另外,还有遗嘱继承等相关内容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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