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政局登记处,用身份证登记可以查询外省的婚姻信息吗,民政部、国家档案局通过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

湖南民政局登记处,用身份证登记可以查询外省的婚姻信息吗



1、湖南民政局登记处,用身份证登记可以查询外省的婚姻信息吗

不可以 婚姻登记属于个人隐私,民政局有权为当事人保密。再者婚姻登记并未实现全国联网信息共享。 民政部数据显示,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目前全国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均实现了婚姻登记信息省级联网。同时,全国联网试点——北京、上海、陕西3地的婚姻登记信息已实现了共享。 婚姻登记档案属于个人隐私,民政局有权为每1个办理婚姻登记的人保密。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1般情况下,他人不可以查阅别人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通过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



2、民政部、国家档案局通过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

正确答案:B 解析:此条表示了“婚姻登记档案”这1法律概念,应选B项。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掌握法律概念,有利于对法律基本精神和内容的理解;有利于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通过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



3、民政部、国家档案局通过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

B解析:此条表示了“婚姻登记档案”这1法律概念,应选B项。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掌握法律概念,有利于对法律基本精神和内容的理解;有利于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通过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



4、民政部、国家档案局通过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

B此条表示了“婚姻登记档案”这1法律概念,应选B项。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掌握法律概念,有利于对法律基本精神和内容的理解;有利于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律师可以带单位的调查函直接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吗?



5、律师可以带单位的调查函直接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吗?

不可以。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 现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 部部长 李学举 国家档案局局长 毛福民 2〇〇6年1月2十3日 第十5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3)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5)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6)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异地调取婚姻档案流程



6、异地调取婚姻档案流程

法律分析:异地调取婚姻登记档案,具体需要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合同。法律依据: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4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1)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1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2)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1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3)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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