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后借款买房是不是共同财产,最新婚姻法对于捉奸取证如何认定
1、新婚姻法婚后借款买房是不是共同财产
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 婚姻法 》将被废止。
1、婚后借款 买房 是不是 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首先,不论 房产证 上是1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 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 购房合同 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 债务 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2、婚后 贷款买房 离婚 后怎么办 婚后房屋增值部分权,根据民法理论,房屋的权属直接决定了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而我国婚姻 法规 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婚前所 购房 屋至离婚时,增值部分究竟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成为处理房屋增值部分分割事宜首当厘清的问题。现实中看法不1。 1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增值部分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房产是1方婚前购买的,但婚后另1方愿意共同偿还贷款,表明其在主观上是以房屋所有人参与房产的实际维护和经营,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对方对此明知并接受。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 同居 住的房产均投入了相当的贡献。 基于上述理由,认为增值部分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严格按照 物权法 的规定将其归属于房产所有者1方,与我国家庭财产观念相冲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却将双方共同的劳动成果归1方所有,与民法上的公平正义原则相违背,明显损害了另1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 个人债务 。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夫妻在离婚后,在婚后贷款所买的房产,双方都拥有平等的处理权,想要对房产进行分割,1般都会依照法院的判决依法合理的分配房屋的所有权,可以支付对方相应的财产补偿依法取得所分配房屋的所有权。
2、最新婚姻法对于捉奸取证如何认定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1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不可诉条款法定离婚事由损害赔偿责任1.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婚姻是1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2.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1〉,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3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1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1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1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2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3是认为夫妻忠实是1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3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1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1,治理这1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1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1不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1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1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
1、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1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1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1方通奸,破坏配偶1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2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3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3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3、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3种观点:.(1)。“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1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1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2)。“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1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1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1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3)、“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1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1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1夫1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夫1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2奶”、“包2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1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1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1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1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1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1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1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1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1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1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3、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4条的规定只是1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1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1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1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1).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1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1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1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1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更进1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1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1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2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2奶”。3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4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2).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1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1。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1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4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1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1问题还要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1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1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1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1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1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1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1。(3).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1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1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3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1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1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1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1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1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1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1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1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1,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1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1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1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参考文献:(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日第2版(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5)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1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11)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3)马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14)蒋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3、我觉得现在的新婚姻法,对女人太不利了,现在破坏别人家庭的小3越来越猖狂,家庭不稳定对社会带来动荡。
倒不是正儿8经的夫妻就不看婚姻法了的,这么说吧,可能你是个男的,但如果你生了个女儿呢? 关于房子的问题确实挺严重的,我只能说,如果女方也对房子有1定的投资,但没有大过男方,那么为了保护自己就要做好保留证据的工作了,要么就是房子1点也不要插手。 还有说婚姻法公平的,我虽然也主张女性要自立,但不得不说,按照中国的国情,对待女人是很不公平的。男女平等,西方社会所说的绝对不是女人要和男人做1样的事才算平等。在中国,1个女人不仅要赚钱,还要负担家庭的生活。但是中国女性普遍工资都不算高,可是就算不高她们也还得做,付出的辛苦光就工作上来说和丈夫是不相伯仲的。而在家庭里,1个女人要负担的绝对是男人的很多倍。有些有能力的女性的工作也会因为家庭的原因而得不到好的发展,那这些损失怎么算呢? 如果1男1女结婚,男性因为有人帮助打理生活而专心发展事业,收入日渐升高。女性因为操心家庭,减少收入、甚至没有了收入来源。等到他们都35~45岁了,男人因为外遇提出离婚,女性曾经的付出因为没有办法兑换成经济、人 民 币,就这样白白牺牲掉了。而且她为了家庭的付出导致工作的没有发展,离婚之后的生活都是难题。而男人就像白捡了个保姆1样吗? 对于这些现象法律层次上我们没有办法左右,但我要说,我也会做的就是,在生活中潜移默化的推卸掉传统意义上“妻子”的责任,我也要赚钱,我要把我的付出转化成最保险最现实的成果。而男人,也别想做家庭中的“大爷”了,我要工作,所以家务事1定1人1半,以后有了孩子,他也得和我各操1半的心。我看这里还有哪个大男子主义敢和我叫嚣不公平。 当天这些都要有技巧的去做。比如我男朋友,他曾经也是个为了不洗完把碗打碎掉的人,我也曾经做过1段时间的家务事全包。但在我想明白之后,经过1段时间的磨合,我再也不用进厨房了。吃完饭他不愿意收碗,我再也不因为看不下去而自己做了。当家务多的时候,我会问他“叠被子、洗碗、拖地、倒垃圾你选哪两样?”但当他做完大件的活之后,想要坐在电脑前时我也不会拿0碎的小事去烦他,让他觉得我依然是个好女人。 现实就是这样,可能会比传统的女性生活理论上更累1点,但自己动手总比靠男人好,这是我要对姐妹们说的话。对于男人们,我也想说,这社会还是很公平的哦~对吧~?。
4、新婚姻法哪条对女性不利 列举法令说明
倒不是正儿8经的夫妻就不看婚姻法了的,这么说吧,可能你是个男的,但如果你生了个女儿呢? 关于房子的问题确实挺严重的,我只能说,如果女方也对房子有1定的投资,但没有大过男方,那么为了保护自己就要做好保留证据的工作了,要么就是房子1点也不要插手。 还有说婚姻法公平的,我虽然也主张女性要自立,但不得不说,按照中国的国情,对待女人是很不公平的。男女平等,西方社会所说的绝对不是女人要和男人做1样的事才算平等。在中国,1个女人不仅要赚钱,还要负担家庭的生活。但是中国女性普遍工资都不算高,可是就算不高她们也还得做,付出的辛苦光就工作上来说和丈夫是不相伯仲的。而在家庭里,1个女人要负担的绝对是男人的很多倍。有些有能力的女性的工作也会因为家庭的原因而得不到好的发展,那这些损失怎么算呢? 如果1男1女结婚,男性因为有人帮助打理生活而专心发展事业,收入日渐升高。女性因为操心家庭,减少收入、甚至没有了收入来源。等到他们都35~45岁了,男人因为外遇提出离婚,女性曾经的付出因为没有办法兑换成经济、人 民 币,就这样白白牺牲掉了。而且她为了家庭的付出导致工作的没有发展,离婚之后的生活都是难题。而男人就像白捡了个保姆1样吗? 对于这些现象法律层次上我们没有办法左右,但我要说,我也会做的就是,在生活中潜移默化的推卸掉传统意义上“妻子”的责任,我也要赚钱,我要把我的付出转化成最保险最现实的成果。而男人,也别想做家庭中的“大爷”了,我要工作,所以家务事1定1人1半,以后有了孩子,他也得和我各操1半的心。我看这里还有哪个大男子主义敢和我叫嚣不公平。 当天这些都要有技巧的去做。比如我男朋友,他曾经也是个为了不洗完把碗打碎掉的人,我也曾经做过1段时间的家务事全包。但在我想明白之后,经过1段时间的磨合,我再也不用进厨房了。吃完饭他不愿意收碗,我再也不因为看不下去而自己做了。当家务多的时候,我会问他“叠被子、洗碗、拖地、倒垃圾你选哪两样?”但当他做完大件的活之后,想要坐在电脑前时我也不会拿0碎的小事去烦他,让他觉得我依然是个好女人。 现实就是这样,可能会比传统的女性生活理论上更累1点,但自己动手总比靠男人好,这是我要对姐妹们说的话。对于男人们,我也想说,这社会还是很公平的哦~对吧~?。
5、10 新的婚姻法是什么?
婚姻法修改: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 最近几年中国房价狂飙,1个普通收入的青年人纵然不吃不喝,把每年的收入都积攒下来,恐怕2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都买不了房子。有没有? 现在,中国公民买不起自己国家的房子让人感觉很正常?有没有! 所以对于很多年轻人为了家庭,为了配偶,更为了下1代,只能抛弃尊严违心当啃老族,伸手向父母要钱买房,有没有? 对许多中国父母来说,老夫妻忙碌1辈子,就是了两件事,1件事是攒钱买个房子给自己,然后是攒钱买个房子给孩子。等这两件事情办玩了,自己也已经步入老年,没有多少时间享受人生了。有没有? 现在以北京上海为代表,离婚率达到了39%,有没有? 离婚房子对半分,有没有? 父母半辈子的劳动成果没有了,两夫妻的问题上升到两个家庭的问题,有没有? ———————————————————————————— 其实,我觉得这类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婚姻法财产的修改偏向于谁,婚姻需要的是夫妻双方的理解与分担而不是婚姻法。法律是警戒线之外的制裁,我想也没有真正打算1起过1辈子的人会因为想着离婚后财产的分配(对方父母的那块)而不结婚。 倘若中国社会传统观念改变点,中国的房地产商有良心点;中国的民智开启点;国家办实事点;中国社会传统观念改变点,年轻的夫妻们能不向父母要钱,拿自己的劳动成果拿去付清首付,然后两人1起为了家庭而努力.......挺好。
6、婚姻法对于忠实义务有何规定?他是可强制执行的法定义务么?为什么?
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1性和排他性,旧时的1些法律将忠实义务称为贞操义务,1些学者对忠实义务采广义的解释,强制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不得出于1己私利或第3人的利益而损害其配偶利益的行为。通常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3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1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1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1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2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3是认为夫妻忠实是1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3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1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1,治理这1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1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可笔者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1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1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1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
1、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1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1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1方通奸,破坏配偶1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2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3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3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