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47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民法总则和分则的区别是什么?
1、《民法总则》147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或大或小地犯下错误,有的错误轻微、有的错误严重,有的可以补救、有的无法挽回,那么在民事行为,特别是比较常见的经济活动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为出现偏差、产生误解导致发生重大差错的民事行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这就关系到《民法总则》147条的规定了,那么,《民法总则》147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一、《民法总则》147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要实现错误引发法律行为撤销须满足的构成要件
1、须存在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况;当然在交易上被视为重要的人或物之特征的错误,亦在其列;
2、须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须错误为意思表示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在两个层面上发挥作用:从主观上看,须认为表意人在知道真实状况时,是不会作出该意思表示的,否则错误的主观重要性就被否定;从客观上看,须认为表意人“在合理评价情况时”不会作出该意思表示。法律欲借助对意思的客观重要性来限制撤销的可能性,即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在“不受固执、主观情绪以及愚蠢观念”影响的情况下是否会作出该意思表示。这一判断不维表意人主观意志为是,而应从客观理性第三人角度判断。
3、须作出有效的撤销表示;关于有效的撤销表示,须满足如下三个要件:(1)须撤销意思被表示出来,至于表示方式是明示还是默示,均不重要,关键是表示受领人能够从中知悉表意人因意思瑕疵而选择消灭该表示。(2)撤销须由撤销权人向撤销相对人作出并且到达,而撤销权人即意思表示瑕疵表意人,撤销相对人是受领撤销意思表示的人。(3)撤销表示须在撤销权消灭前作出(例外就最长除斥期间而言,应是在撤销权消灭前到达),由此衍生一个要件,撤销权未消灭。关于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主要包括如下三种:1)除斥期间届满;2)撤销权人认可被撤销法律行为,放弃撤销权(第152条第1款第(三)项);3)根据诚信原则排除撤销权,比如法律行为经规范解释发现,不撤销对表意人更有利,那么表意人不得撤销;虽然表示内容对表意人更不利,但相对人同意按照表意人效果意思发生效力。除了上述内容外,还需考虑的一点是,错误的特殊情况:订立遗嘱中的错误和结婚时的错误。就遗嘱中的错误界定而言,动机错误也可以撤销,因为遗嘱不涉及交易安全也不存在需要保护的相对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是遗嘱的撤销不同于《继承法》第20条第1款所称的遗嘱撤销(准确地说是遗嘱撤回),这里的遗嘱须已经发生效力,而继承法上所称的遗嘱的撤销以遗嘱未生效为前提。前者的撤销人是因废止遗嘱而直接受益的人,后者的撤销人是遗嘱人。遗嘱的撤销不会引发信赖损失赔偿请求权。就结婚时的错误而言,原则上不得以存在意思表示错误,甚至被欺诈都不能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必须是不法胁迫。至于其他错误,原则上不得撤销。综上所述,关于《民法总则》147条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具备哪些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申请撤销,主要包括三个要件,存在意思表示不同的事实,因错误产生了需撤销意思表示,撤销表示必须有效;关于有效的撤销表示也要具备三个条件,一个是撤销的意思表达,其次是撤销的意思到达,还有撤销要符合时效性要求。 延伸阅读: 民法总则全文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催告权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2、民法总则和分则的区别是什么?
一)《民法总则》的地位《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我国民法典采用《德国民法典》区分总则和分则的编纂体例,《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做出具体规定。也可以理解为,总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抽象规则,分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规则。立法者在编纂《民法总则》时,以《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把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编入总则当中,主要内容是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但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权利客体,却没有在总则中做出单独规定,这是《民法总则》的一个不完善之处。《民法总则》对民法一般性规则进行了改革,在现有206个条文当中,除了极少数条文外,大部分条文的规定都比较精确,每一个措词都体现了对该条文立法原意精准的概括。所以《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编纂的奠基石,民法分则将在这个坚实的基础上编修完成。二)《民法总则》对民法分则编修一般的影响《民法总则》作出的概括性、抽象性规定对民法分则的编修起着决定性作用,分则必须要服从总则,对总则的规定作出应对。总则确立起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很多方面发生了重大改变,现有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单行法律和《民法总则》新的规定在很多方面不协调,因此要在民法分则编纂过程中对其进行修订。由于总则的一般性规则是决定性的,因此在规定物权、债权、侵权、亲属、继承这些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要按照一般性的规则去处理,除非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有特别规则,这时相对《民法总则》来说才是特别法的问题。比如在规范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需要有不同于规范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规定时,才能有特别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的需要,应该服从民法总则一般性规定。
3、民法总则是否废止
民法总则已经被废止,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后,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都被废止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