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死后婚姻关系是否还存在?人死了还能办离婚吗?托律师办可以吗?

军人死后婚姻关系是否还存在?



1、军人死后婚姻关系是否还存在?

问题:军人死后婚姻关系是否还存在? 回答: 人死后婚姻关系是否还存在和死者是不是军人没有关系。 从法律上讲,婚姻关系是不存在了。 但是现实生活中,有时候是存在的。 举例说明: 某英雄军嫂,丈夫因公牺牲,该军嫂为了照顾公婆没有改嫁,主管部门仍旧因为她曾是军搜而给予关怀和照顾。这就是存在。如果改嫁了,还会不会照顾她呢?答案自不用说了。

人死了还能办离婚吗?托律师办可以吗?



2、人死了还能办离婚吗?托律师办可以吗?

人死后婚姻关系就自动终止了,不需要办离婚手续了,不过,你要把死亡证明留起来,不能丢掉。

军人死后婚姻关系是否还存在?



3、军人死后婚姻关系是否还存在?

问题:军人死后婚姻关系是否还存在?回答:人死后婚姻关系是否还存在和死者是不是军人没有关系。从法律上讲,婚姻关系是不存在了。但是现实生活中,有时候是存在的。举例说明:某英雄军嫂,丈夫因公牺牲,该军嫂为了照顾公婆没有改嫁,主管部门仍旧因为她曾是军搜而给予关怀和照顾。这就是存在。如果改嫁了,还会不会照顾她呢?答案自不用说了。

丈夫死了.婚姻关系还存在吗?对公公婆婆有哪些赡养义务呢?



4、丈夫死了.婚姻关系还存在吗?对公公婆婆有哪些赡养义务呢?

你姐夫已去世,婚姻关系自然终止。 你姐与姐夫有没有到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如果没有登记,即没有结婚证,那你姐还是未婚,可以随时离开,没有任何法定义务。

人死了没结婚证怎么证明关系



5、人死了没结婚证怎么证明关系

1、人死了没结婚证怎么证明关系

1、人死了没结婚证无法证明关系。没有领结婚证结婚的,属于违法同居,不受相关法规保护,1般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取得结婚证才可以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5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1千05十4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2、配偶去世了结婚证还有效吗 配偶去世了结婚证没有效,夫妻1方已经死亡,婚姻状态自动消除,也就是说原来的结婚证在夫妻1方死亡后就自动失去法律效力。如果死者配偶办理再婚手续,需要出具身份证,户口本,配偶的死亡证明,由双方当事人1起到1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再婚登记手续。

人死后怎么证明夫妻关系?



6、人死后怎么证明夫妻关系?

1、根据《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换言之,未受其抚养教育继子女无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2、首先应确定夫妻双方是否有合法的婚前财产协议,若无,则依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执行。

3、根据继承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同1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1般应当均等。若为法定继承,按照法定继承顺序,配偶和子女、父母均为第1顺位继承人。在本案中即丈夫的遗产,可以简单理解为夫妻共同财产的1半(另1半为配偶财产),由配偶和子女继承,且2者不分先后,即平等继承,可简单理解为配偶有权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1/4。《继承法》第13条第2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这说明夫妻1方即便决定采用遗嘱继承,也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1部分,而无权处分配偶的部分,所以即便遗嘱中处分了夫妻财产,也是无效的。

4、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1》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1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1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1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3人。《婚姻法解释3》第11条规定,1方未经另1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3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1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1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1方损失,离婚时另1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即无权处分的合同可以撤销。本案中,如果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又通过赠与方式给了子女,那么这仍然属于无权处分,不属于善意取得。即便继子女掌握包括工资卡等重大财产,只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可以至少认定为无权处分。如果不是丈夫生前给了继子女,而是死后继子女才占有,却不归还属于继母的应有部分,这甚至还可能构成侵占罪等刑事犯罪。总之,作为继母的1方,如果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我认为应该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这1切都建立才能够证明上述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写的很仓促,夫妻1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是婚姻法中的重要问题,欢迎指正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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