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相关法律具体该如何改善,婚姻法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婚姻法/相关法律具体该如何改善



1、现行婚姻法/相关法律具体该如何改善

与婚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婚姻登记、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家庭方面的收养、继承等,具体有:

1、《婚姻法》,规定的内容包括:原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

2、《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内容包括: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收养法》,规定的内容包括: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 附则;

4、《继承法》,规定的内容包括: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婚姻法相关法律法规



2、婚姻法相关法律法规

与婚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婚姻登记、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家庭方面的收养、继承等,具体有:

1、《婚姻法》,规定的内容包括:原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

2、《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内容包括: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收养法》,规定的内容包括: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 附则;

4、《继承法》,规定的内容包括: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新婚姻法总则的规定具体有哪些?



3、新婚姻法总则的规定具体有哪些?

我国是1个社会制度健全社会保障全面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生活在1个法治社会中,对于婚姻已不再是情感上的维系它更具有法律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新婚姻法总则中对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在婚姻过程中不乏有受害者,那么对于弱势方,我们的法律是如何规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规定的呢?

1、婚姻法总则对于婚姻的规定: 第1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婚姻法对于非法结婚中受害人的保护: 在《婚姻法》结婚1章中:第十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第十2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3、婚姻法总则中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婚姻法》中第4十3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十4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第4十5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4十6条: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4十7条 离婚时,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1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1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第4十8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第4十9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结婚不是爱情冲动的产物,也不是结婚双方个人的问题,它关系到两个家庭甚至于1个社会的和谐与安宁,而新婚姻法总则更是维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作为国家的公民,我们应该知法守法,用法律的手段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延伸阅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同居、重婚有明确规定 同居几年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017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1。

试述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哪些重要规定?



4、试述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哪些重要规定?

重要规定:

1、关于总则。1是在第3条的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2是在新增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3、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1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2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在父母子女关系中,增设了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以及婚后的生活等规定。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们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的负担,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抚养、赡养和扶养等问题上,也对原法的相关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在重申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同时,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对原法有关在1定条件下限制离婚请求权的规定,修正后也作了必要的增补。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有探望权的规定。在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1定条件下1方对另1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1章。

现行婚姻法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之上,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那些进1步的规定?能为小弟解决吗



5、现行婚姻法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之上,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那些进1步的规定?能为小弟解决吗

1980年《婚姻法》的不足 法律的不足,1般可界定于3个方面:1是立法技术和规范结构、体系编制等形式意义上的缺陷;2是法律与其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脱离或滞后,表现出内容上的贫乏和缺漏;3是法律的运行机制不良,力度低,法律社会化和社会法律化的运行效益差。这3个方面在我国8O年婚姻法上均有表现,而且相当严重。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针对8O婚姻法的不足,全面修改完善,制定新婚姻法,至少有6个方面的迫切现实意义:1是填补空白,增进技术,实现立法自身完善的需要;2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下,加强婚姻家庭领域法制建设的需要;3是适应新形势,针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有效调整现实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4是重申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强化婚姻法的运作力度和社会化效果,整治婚姻家庭秩序的需要;5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依法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的需要;6是弘扬家庭美德,统1价值标准,厘清婚姻家庭的文化走向,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新婚姻法的修改内容和特点 与1980年《婚姻法》对比,新婚姻法增加了1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增补了15条,删除了1条,修改了22条,完整保留了14条,共计6章51条。其修改幅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增补内容之多、创新色彩之浓,不失为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立法之空前。就修正案的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1,在总则中,在保留原婚姻法的5项基本原则和4个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增设了两项内容:1是补充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2是体现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明确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2,在结婚制度中,在肯定原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和结构登记程序的基础上,修改、补充了5项内容:1是鉴于我国在防治麻风病方面已取得伟大成就,从文字上和形式上删除了“患麻风病未经治愈”禁止结婚的规定,实际上将其纳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是维护婚姻登记制度,补救事实婚姻,补充了“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3是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确认夫妻平等的住所选择权和决定权,将原条文修改为“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删除了“也”字;4是补充了婚姻无效规立,正式确定了无效婚姻制度;5是创设了可撤销婚姻制度。 第3,在家庭关系中,凸现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提升司法解释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加强亲属关系的法律调整,修改、增补了7项内容:1是修改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模式,较为明确地规范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3类财产关系的静态构成和动态运作;2是在父母子女关系中补充了“禁止弃婴”的规定;3是将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修改为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4是将“非婚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1部分,直至子女能独生活为止”修改为“不直接抚养非婚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5是修改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补充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6是补充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并将原法中的“抚养”改为“扶养”;7是增加了“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的规定。此外,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去掉了原婚姻法中的“也”字。 第4,在离婚制度中,针对原婚姻法关于离婚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规定的不足,修改补充了8项内容:1是对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修改为“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2是继续坚持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裁判离婚的实质标准,补充规定了应准予离婚的5类具体情形,确立了例示主义的法定离婚标准模式;3是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修改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4是在关于1定期间内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中补充了“女方中止妊娠后6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内容;5是在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引入了“直接抚养”称谓,增设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的规定,并对探望权的行使作了相关的界定;6是与新的夫妻财产制相对应,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债务清偿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7是对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修改规定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8是对离婚时的困难帮助问题更明确地规定为“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第5,在增设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1章中,删除了原《婚姻法》第34条“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的规定,补充了6项内容:(1)针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明确规定了受害人的救济请求权和社会救治责任与渠道。(2)针对不履行扶养义务、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规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请求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3)针对重婚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行为,不仅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规定“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4)针对因1方过错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离婚,引入民事责任制度,赋予无过错方的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5)针对离婚中发生的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为,规定了民事处理方式,纳入了民事制裁范畴。(6)鉴于婚姻家庭关系与诸多法律法规存在渊源关系,明确规定“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外,将原婚姻法第35条的规定修改为:“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新婚姻法有哪些内容,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



6、新婚姻法有哪些内容,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

新婚姻法的内容有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内等;法律条文的规定是:容 1.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2.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