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如何确定可申请无效婚姻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1、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
B,C。
2、如何确定可申请无效婚姻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专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属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各项事由导致的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各有不同规定: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该行为的违法程度较轻,且未达婚龄者的年龄情况其近亲属较为了解,故规定其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认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有效无效或者解除为什么特别程序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只有那几种情况,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解除不适用特别程序。
4、同1婚姻关系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应当怎样
1、夫妻之间的无效婚姻如何解除? 夫妻之间的无效婚姻解除方式为: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 婚姻登记 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 婚姻无效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 结婚证 ,宣告该婚姻无效
2、法院如何处理无效婚姻案件 (1)受理和判决。婚姻无效制度是1种救济制度,其中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关系在形式上已成立,不过是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针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了质疑, 婚姻法 规定的4种类型的婚姻无效原因是指当事人违反了 结婚 的实质要件,而对于未办理 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当然无效。当事人起诉请求 解除同居关系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1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 财产分割 和 子女抚养 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2)未达婚龄 同居 的情况。1方或者双方未达婚龄结婚,1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3)重婚涉及的财产纠纷。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参加 诉讼 。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1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1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1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4)程序。人民法院受理 离婚 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就同1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才能生效的,如果符合无效婚姻中情况的1种,当事人1方可以向法院提交材料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材料进行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是不能够判定婚姻无效的,需要走正常的 离婚程序 。
5、如何确定可申请无效婚姻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专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属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各项事由导致的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各有不同规定: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该行为的违法程度较轻,且未达婚龄者的年龄情况其近亲属较为了解,故规定其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认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6、无效婚姻的申请人有哪些
法律分析:无效婚姻申请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5十1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第9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