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彝族离婚有什么条件,浅谈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和国家婚姻法的区别
1、少数民族彝族离婚有什么条件
从下面的论述和法律链接希望能给你启示。 《民族自治地方婚姻家庭法的实施》 第1节 民族婚姻家庭关系及其立法
1、民族婚姻家庭的特征 民族婚姻家庭,是指少数民族在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婚姻和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关系。包括结婚、离婚、复婚、扶养、监护、收养等。 民族婚姻家庭通常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1)在民族婚姻家庭的主体中,双方或1方为少数民族。(2)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我国目前共有56个民族。各少数民族都有不同的生产条件、传统文化、生活方式、宗教和风俗习惯。这些独特的、有别于其他民族的社会生活决定了其婚姻家庭生活内容的较大差异。(3)民族婚姻家庭各方面具有强烈的地方特色。我国少数民族分布在全国各地,具有散居多、聚居少的特点,主要是在边疆地区较为集中。由于各民族人民生活的社会环境和地理区域不同,民族婚姻家庭往往表现出浓郁的地方特色。在同1民族的不同支系之间、居住在不同区域的同1少数民族间,婚姻家庭的生活内容和形式也不尽相。(4)民旆婚姻家庭具有强烈的传统习俗特色。民族婚姻家庭从内容到形式,各方面特别受制于各自民族特有的婚姻家庭的传统习俗和伦理道德。
2、国家对处理民族婚姻家庭问题的1般要求根据国家民族政策,我国处理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应从总体上把握以下3个方面: (1)不同民族间的通婚应遵循的1般原则 我国各少数民族对不同民族通婚的态度不尽相同。各民族之间有的有通婚的习惯,有的是宗教教规不允许与外族通婚,有的则因民族间的隔阂而不许与某种民族通婚。我国法律并不限制不同民族通婚。根据《宪法》和《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对不同民族间的通婚问题,应以尊重民族习惯、维护民族团结为基本原则。 凡本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补充《婚姻法》的规定中允许不同民族间通婚的,就应按照补充规定执行。对于补充规定中未规定允许不同民族通婚,而当地的民族习惯或宗教教规又不允许与外族通婚的,则应尽可能说服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尊重民族习惯,不要结婚,以免引起群众反感和民族纠纷。 若经过做工作,双方当事人仍坚持结婚的,则应向有关人员宣传婚姻法,使他们能依法办事,尊重男女双方婚姻自由的权利,准予他们结婚。但是,如果该民族习惯要求与本族结婚者须加入该民族或尊重少数民族习俗要求的,原则上应予以遵守。 (2)民族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原则 对家庭内部成员之间不尊重对方习俗而引起的纠纷,应劝导汉族1方为了家庭和睦相处,遵守对方的习俗。对于其他不同民族间的婚姻家庭纠纷,应从民族团结的原则出发,既要依照婚姻法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补充规定办事,又要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妥善处理。对故意利用婚姻家庭纠纷,影响民族团结的,应予以批评教育。 (3)异族通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民族从属问题 依照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公安部有关部委制定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的),其民族成分在年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确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分。更改民族成分由户籍部门进行。
3、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性立法 我国《婚姻法》虽然是适用于全国各民族的法律,但是它的主要内容是针对汉族婚姻家庭的情况制定的。由于少数民族婚姻的特殊性,1980年《婚姻法》第3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这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修改后的《婚姻法》第50条更具体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洲、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这种变通或补充规定的立法原则有2:1是必须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2是必须适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以满足调整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在立法程序了,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婚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需要对《婚姻法》作出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应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自治州、自治县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须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从立法状况看,自1980年我国《婚姻法》颁布以来,许多民族自治地方先后制定颁布了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变。
2、浅谈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和国家婚姻法的区别
在凉山彝族地区,彝族婚姻习惯法和我国婚姻法对彝族的婚姻都起着调整的作用。 但由于两者的文化价值与社会基础的不同,两者在内容上有很大的差异,在调整彝族的 婚姻时难免会出现冲突。如何协调两者的冲突,对构建和谐凉山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基于此,笔者从凉山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研究入手, 希望能找到1条解决途径,以期促进凉山地区的法治建设,为构建和谐凉山做贡献。 本文共分为4个部分,其基本结构如下: 第1部分是绪论。该部分论述了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研 究的缘起。因为在当代的凉山彝族地区,处理好国家法与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关系,使之 我 相得益彰,对于构建和谐凉山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2部分是凉山彝族传统婚姻法的状态。该部分论述了彝族传统的婚姻不仅是为了 维护夫权、族权的利益,种族繁衍的需要,也是宗教、政治、经济、军事的需要。但当 啊 前的凉山由于经济的发展,文化环境的开放、政治的进步等社会背景的大变化导致了彝 族的婚姻总体情况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并使它出现了与主流婚姻文化趋同的倾向。但 学 传统婚姻习惯法在现实社会中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并且具有这种影响是有深刻的原因 的。 第3部分是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的冲突。该部分论述了彝族传统婚姻 法 习惯法我国婚姻法冲突的各个方面。这种冲突造成了彝族地区婚姻秩序的紊乱,阻碍 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造成了彝族人口素质的下降,造成了调解过程中耗费大量钱财 的情形;但同时也维持了彝族地区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保障了彝族人口繁衍的正常进 行,弥补了国家婚姻法的不足,是建设法治凉山的重要法治资源。现阶段,凉山彝族地 区对这种冲突也有了1定的处理,表现在彝族婚姻习惯法基于婚姻法有了1定的改变; 在凉山地区,国家婚姻法基于彝族婚姻习惯法也有了1些变通规定。 第4部分是凉山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的协调。该部分首先论述了进行 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其次详细论述了进行协调的途径:1是在立法方面,充分发挥 地方授权立法的作用,积极吸收彝族婚姻习惯法中合理的成分,废止彝族婚姻习惯法中 法学啊我 不合理的成分,同时重视乡规民约的制定;2是在司法方面,重视调解和乡规民约的作 1 用,划分国家婚姻法与彝族婚姻习惯法的效力范围,加强彝族地区的司法建设;3是在 其他方面,包括大力发展彝族地区经济,提高其生活教育水平,在人员配备上增强民族 干部队伍的素质;最后论述了实现协调时必须注意的问题:1是坚持法制统1的大前提, 2是反对两种错误的倾向:完全否定国家婚姻法或忽视彝族婚姻习惯法。
3、5个在中国旅游应该知道的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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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浅谈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和国家婚姻法的区别
在凉山彝族地区,彝族婚姻习惯法和我国婚姻法对彝族的婚姻都起着调整的作用。 但由于两者的文化价值与社会基础的不同,两者在内容上有很大的差异,在调整彝族的 婚姻时难免会出现冲突。如何协调两者的冲突,对构建和谐凉山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基于此,笔者从凉山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研究入手, 希望能找到1条解决途径,以期促进凉山地区的法治建设,为构建和谐凉山做贡献。 本文共分为4个部分,其基本结构如下: 第1部分是绪论。该部分论述了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研 究的缘起。因为在当代的凉山彝族地区,处理好国家法与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关系,使之 我 相得益彰,对于构建和谐凉山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2部分是凉山彝族传统婚姻法的状态。该部分论述了彝族传统的婚姻不仅是为了 维护夫权、族权的利益,种族繁衍的需要,也是宗教、政治、经济、军事的需要。但当 啊 前的凉山由于经济的发展,文化环境的开放、政治的进步等社会背景的大变化导致了彝 族的婚姻总体情况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并使它出现了与主流婚姻文化趋同的倾向。但 学 传统婚姻习惯法在现实社会中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并且具有这种影响是有深刻的原因 的。 第3部分是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的冲突。该部分论述了彝族传统婚姻 法 习惯法我国婚姻法冲突的各个方面。这种冲突造成了彝族地区婚姻秩序的紊乱,阻碍 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造成了彝族人口素质的下降,造成了调解过程中耗费大量钱财 的情形;但同时也维持了彝族地区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保障了彝族人口繁衍的正常进 行,弥补了国家婚姻法的不足,是建设法治凉山的重要法治资源。现阶段,凉山彝族地 区对这种冲突也有了1定的处理,表现在彝族婚姻习惯法基于婚姻法有了1定的改变; 在凉山地区,国家婚姻法基于彝族婚姻习惯法也有了1些变通规定。 第4部分是凉山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的协调。该部分首先论述了进行 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其次详细论述了进行协调的途径:1是在立法方面,充分发挥 地方授权立法的作用,积极吸收彝族婚姻习惯法中合理的成分,废止彝族婚姻习惯法中 法学啊我 不合理的成分,同时重视乡规民约的制定;2是在司法方面,重视调解和乡规民约的作 1 用,划分国家婚姻法与彝族婚姻习惯法的效力范围,加强彝族地区的司法建设;3是在 其他方面,包括大力发展彝族地区经济,提高其生活教育水平,在人员配备上增强民族 干部队伍的素质;最后论述了实现协调时必须注意的问题:1是坚持法制统1的大前提, 2是反对两种错误的倾向:完全否定国家婚姻法或忽视彝族婚姻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