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证明婚姻无效的怎样到法院起诉无效,可以证明婚姻无效的怎样到法院起诉无效
1、可以证明婚姻无效的怎样到法院起诉无效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7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8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9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1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2、可以证明婚姻无效的怎样到法院起诉无效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7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8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9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1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3、怎么证明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欠缺当事人的结婚合意,违反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不具备结婚的法定方式,未达法定婚龄,重婚等。民法典规定,出现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情形的婚姻,可以认定为无效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5十1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第1千05十4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如何能证明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情形
这位知友,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下列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 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
5、怎样可以证明无效婚姻?
1、怎样可以证明无效婚姻?下列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如果出现无效婚姻的情形,那么如何确认婚姻无效呢?1般有以下2种程序:(1)行政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效力持异议的,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证该婚姻关系确属无效的,撤销其婚姻关系,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诉讼。(2)诉讼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持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的诉讼。人民法院1旦受理就应依法作出该婚姻有无法律效力的判决。
2、确认婚姻无效时要注意什么(1)当事人依行政程序主张无效应注意以下的问题:
1、出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记的,当事人有依行政程序主张无效的请求权。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驳回请求时,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复议,也可依诉讼程序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的结合并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不能依行政程序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应由诉讼程序处理。
3、出于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记的,当事人不应被赋予依行政程序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而只能作为事实和证据的来源,在当事人主动要求纠正错误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查明属实后,应依职权撤销结婚登记,宣布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结婚登记制度的严肃性。(2)当事人依诉讼程序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人民法院在判决婚姻无效时,应同时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1并处理,与确认婚姻效力不同的是,子女和财产等问题的处理,既可采用判决的方式,也可采用调解的方式。
2、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扶养、继承等案件过程中,如发现属于无效婚姻的,应当依职权确认其婚姻无效,并在判决中予以宣告。由于婚姻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以配偶的身份行使权利的问题,因而,即使有请求权人并未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人民法院也应当主动地否认违法婚姻的取力。
3、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无论确认为婚姻无效,或是驳回原告请求确认婚姻有效,都应以判决的方式而不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因为,法律规定的有关婚姻成立的要件是强制性的规范,当事人之间的结合是否具有婚姻的效力,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不能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定。
4、在处理有关婚姻效力纠纷的案件时,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应均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综上所述,我国婚姻无效的情况大概有4种,我国实行1夫1妻制,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才是有效婚姻,且婚后不得有严重的传染疾病,近亲3代中是不能结婚的,所以以上就是婚姻无效的情况,大家需要了解。 延伸阅读:如何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没到法定年龄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无效婚姻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6、应当如何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无效婚姻?
原告:李女。被告:杨男。原告诉称:1975年12月11日,原告李女在父亲已过世,母亲以死相逼之下,与同母异父的哥哥——被告杨男请酒同居,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生育2子1女。30年来,原、被告1直在母亲的操持下,出于对老人的尊敬,未敢有其他念头。直到2005年母亲故去,原告才鼓起勇气,通过咨询律师,才决定要解除这种尴尬的婚姻。故依法诉请法院宣告其与杨男的婚姻无效,诉请法院判令幼子归其抚养,财产1半归原告所有。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目录及其证明对象:(1)原告向法院申明的被告与原告为同父异母的兄妹关系的陈述(原件)。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有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故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2)原告对其与被告结婚过程的陈述(原件)。证明原、被告的婚姻是在当时经济异常拮据,其母亲威逼下的结果。兄妹结婚是为免除被告“打光棍”的可能,完全违背原告的意愿;(3)结婚证和家庭户口本(原件)。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及家庭成员状况;(4)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村委会主任刘达建关于原告、被告婚姻和家庭状况的证人证言(原件)。证明被告与原告的半血缘关系及子女和财产状况;(5)杨大(原告堂兄)关于被告、原告是兄妹关系的证人证言(原件)。证明当事人之间有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6)杨2(被告堂弟)关于原、被告结婚时情况说明的证人证言(原件)。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确系其母亲1手操办,当时原、被告双方亲属均予以反对,但原、被告与其母亲住在1起,因不能给予经济帮助,只好听之任之的事实。最后法院判决:原告李女与被告杨男的婚姻为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依法分析我国新《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包括以下两类亲属: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不问亲等及代数,凡直系亲属之间都禁止结婚。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属于法律拟制(即假设)直系血亲,他们之间虽无血缘关系,但基于伦理道德观念也纳入禁婚范围。2.3代以内旁系血亲。出身自同1父母或同1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除直系血亲外的3代以内旁系血亲范围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兄弟姐妹,以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2)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份不同的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3)同源于祖父母的辈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或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辈份相同的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1般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申请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业已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为近亲婚而无效,就应该对婚姻当事人之间存在上述任1亲戚关系举证,并予以证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实行1般规则,即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这里的申请人既有可能是无效婚姻当事人,也有可能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对于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在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方面并无不同。只是在涉及宣告婚姻无效后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问题上,鉴于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的身份性及亲历性,当事人的近亲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导致的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仍然应由无效婚姻当事人举证,并予以证明。技巧提示无效婚姻的财产如何分割呢?依照法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1方所有,应当按照共同共有进行处理,但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时要照顾无过错的1方。——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