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婚姻法 婚前买房到底算谁的,新婚姻法到底保护的是谁?

解读新婚姻法 婚前买房到底算谁的



1、解读新婚姻法 婚前买房到底算谁的

同以往的规定不同,新婚姻法婚前买房的相关解释明确说明,婚前夫妻1方取得的财产不在作为共同财产。同时,2013新婚姻法全文中还首次出现了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属于私有财产,归1方所有。除此之外,新婚姻法婚前买房相关条例还指出,1旦双方离婚,其中1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子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参与还贷离婚时可视情况获得1定的补偿。具体为:

1、房产证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2、房子出售或拆迁后新买的房产有两种情况: 1.如果出售时房产证上只有1个人的名字,1般情况下出售所得的价款也还是他的个人财产,用这笔钱买的第2套房子当然也属于这个登记名字的个人财产。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买房子时另1方也有出资的,则出售房产所得价款双方按照购买时的出资额进行分配。因为房款全额付清,所以不存在还贷的问题。 2.如果产证上加了另1方的名字,则属于共同财产,用出售或拆迁所得价款买的第2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财产了。 3:婚姻法司法解释3有关房产的规定

1、第7条 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第十条 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

新婚姻法到底保护的是谁?



2、新婚姻法到底保护的是谁?

这个问题自从婚姻法解释(3)出台就引起了广泛的争论。现转载《中国青年报》1篇文章供参考(如有参考价值请采纳):调查:逾5成人担心婚姻法新释破坏中国家庭伦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以下简称解释3)公布,其中关于夫妻双方房产归属的规定,引发公众热烈讨论。 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搜狐新闻中心,对2305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3%的人关注解释3中关于夫妻双方房产归属的规定。具体而言,54.1%的人支持“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的规定;62.5%的人支持“父母给夫妻1方买的房,另1方没有份;双方父母买的房,夫妻各占各份”的规定。 仅2.5%的人认为婚姻法解释3有利于女性 北京某事业单位员工张峰(化名)觉得解释3很公平。因为司法解释中的措辞都是子女及1方父母,所以男女双方是平等的。“那些指责解释3对女性不公平的人,他们的出发点是婚姻中男性应该买房。可是,在房价高涨的今天,难道买房还只是男方1方的责任吗?” 张峰的朋友周琳则不同意他的说法。她认为,现在农村基本上还是男方买房。城市里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男方付首付买房,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房贷。按照解释3的规定,女方和男方1起还了房贷,却不能获得升值后房子的相应收益。离婚时男方可以满面春风坐拥豪宅,女性却因为操持家务而变成“黄脸婆”,最后只能得到和房子相比少得多的补偿,这怎么能算公平? 调查中,45.2%的人认为,解释3中关于夫妻双方房产归属的规定有利于男性,42.8%的人认为对男女双方都公平,仅2.5%的人认为有利于女性。 华中科技大学婚姻法教师蒲莉指出,解释3中关于夫妻双方房产归属的规定对已婚女性不公平。因为从现实情况来看,女性1般在哺育子女、操持家务等方面都比男性付出的更多,可是到头来她们连现在居住的房子都无法拥有,除非她们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可是在通常情况下,1旦女方提出这种要求,要么会遭到男方拒绝,要么会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这显然不符合《婚姻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52.6%的人认为婚姻法解释3会引发财产公证热潮 自从看到解释3,民意中国网网友王女士心里就有了1个疙瘩。她结婚5年了,住房是公婆的拆迁安置房,房产证上写着丈夫的名字。她提出过再买1套房作为两人的共同房产,可丈夫坚持已经有房子住了,再买没必要。现在,王女士为自己未来生活的保障而担心,“如果我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势必会引起丈夫的猜忌,这样的规定不是明摆着在制造家庭矛盾吗?” 周琳坦言,解释3的出台,会让她在将来结婚时考虑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只有把属于自己的财产证明清楚了,当婚姻出现问题时自己才有后路可走”。然而同时她也感叹:“如果婚姻真的变成了相互算计,那这样的婚姻还会有多少人向往呢?” 解释3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52.6%的人认为会引发婚前协议和财产公证热潮;50.3%的人认为不利于保护婚姻中弱势1方(多为女性)的权利;39.8%的人担心不利于婚姻稳定。其他影响还有:能扭转“无房不婚”的风气(39.4%);会减少“傍大款”现象(37.6%);“恐婚族”将增多(33.3%)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曾指出,当房产不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变成房产登记人的财产时,年轻人用共同财产购房就变成1项不明智之举。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年轻人会求助自己的父母,双方家庭各自为自己的子女买房就会成为普遍现象。这样1来,家庭对子女婚姻的发言权就会越来越大,“门当户对”就慢慢会变成父母们考虑子女婚姻的首选要素,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必然面临“再封建化”的过程。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不论过去还是现在,家庭财产制1直是中国人生活的基本方式。家是1个不可分的概念,家产属于家这个整体。而解释3赤裸裸地将资本主义个人财产原则引入我国婚姻实践中,必然会引发1系列问题。比如,婚前购房时房产证上的名字到底应该怎么写,婚后房产证上的名字要不要改、怎么改,这些都会成为家庭纠纷的导火索。 “8年条款”的司法解释值得今天的立法者借鉴 民意中国网1位“80后”网友看了解释3后,觉得再美好的爱情,1旦步入婚姻殿堂,就必须面对财产清算的残酷现实,这会让很多人在结婚之前就对婚姻失去安全感。结婚似乎变成了父母子女1起合伙开公司,人们越来越关心自己财产的投资与收益问题。 调查中,50.5%的人担心,解释3中关于房产归属的规定,会破坏中国传统婚姻家庭作为伦理共同体的本质。 蒲莉认为,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婚姻家庭法与物权法的基本规则有所区别。物权法追求的主要目标是明确财产的归属、发挥财产的效用,而婚姻家庭法追求的目标更多的是对婚姻家庭本身的保护。所以,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对婚姻财产的处理应该以尊重婚姻家庭的基本职能,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为基本原则,不能简单地用物权法原则取而代之。 赵晓力指出,试图在家庭中进行分产制的做法在实践中行不通。首先,中国人的家庭财产很难分清楚,如果把房子分给了房产登记人,那共同还贷并负责打理、维修房子的另1方该怎么办?其次,就算房子分清楚了,难道还要再公布更多的司法解释,把其他财产都11分清楚?当把所有财产都分清楚后就会发现,家庭就被拆散成孤独的个体;最后,如果按照解释3的方式生活,可能导致亲人间相互算计的局面,这样1来,破坏的就不仅是婚姻,还有人心。 对于解释3导致的“同居而不共财”的生活方式,调查中48.0%的人表示不能接受,36.7%的人表示能接受,15.3%的人表示不好说。 “婚姻中房产等大件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以前就存在,当时的法律也有比较妥当的解决方法。”赵晓力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1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赵晓力看来,这条被称为“8年条款”的司法解释,很好地处理了婚姻中房产等大件财产的分配问题。因为对于1方而言,如果1结婚就能获得对方的财产显然不合理,但是如果当1方为家庭操持了大半辈子,仍不能获得另1方的财产也显得不尽合理,所以就选取了1个时间上的中间点。这种处理方法值得今天的立法者借鉴。 记者 向楠。

2015年新婚姻法到底维护谁的权利



3、2015年新婚姻法到底维护谁的权利

1、没有新婚姻法,也没有2015年新婚姻法,只有婚姻法司法解释123。

2、婚姻法律法规,维护的是夫妻双方的利益,维护的家庭的各方的利益。

3、婚姻法司法解释3,将购房进行细分区别,避免了父母几十年的血汗钱因为子女的离婚而打水漂。

新婚姻法到底保护了谁?



4、新婚姻法到底保护了谁?

新婚姻法保护的是公民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受侵犯 并不是特定保护了谁 这就说明想获得美好的生活就要靠自己去创造 彻底粉碎了不劳而获的念头。

新婚姻法到底保护了谁的利益



5、新婚姻法到底保护了谁的利益

新婚姻法只是给离婚增加了方便,没有约束男人想离婚就可以离婚,反正他也不会损失什么,只会加大离婚率。40岁的男人照样可以找个20岁的女孩子跟着他,40岁的女人能找个20岁的男孩子陪着她吗?女性的本能是什么,是生育的主体,女性因生育和抚养孩子,会丧失升迁甚至工作机会。新解释没有顾及男女分工不同,缺少对女性的保护,也没有考虑到家庭主妇的利益。男人会说我赚钱养家压力很大的,你怀孕的时候我瞻前顾后的照顾你,这些你不应该算进去,我们也平等了,试问,有些怀孕的人不是也在工作吗?可能休息的也就是那1两个月,以后还要教育孩子,做家务,工作赚钱,那男人在做些什么呢!男女平等吗?可以平等吗?你们只是知道回家吃饭,休息,看电视。还时不时的发牢骚,说这样不好那样不好,试问你们有把这些算了酬劳吗?为什么遇见这样的问题时你不说平等了,不说要平均分配了。

新婚姻法到底保护的是谁?



6、新婚姻法到底保护的是谁?

这个问题自从婚姻法解释(3)出台就引起了广泛的争论。现转载《中国青年报》1篇文章供参考(如有参考价值请采纳):调查:逾5成人担心婚姻法新释破坏中国家庭伦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以下简称解释3)公布,其中关于夫妻双方房产归属的规定,引发公众热烈讨论。  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搜狐新闻中心,对2305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3%的人关注解释3中关于夫妻双方房产归属的规定。具体而言,54.1%的人支持“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的规定;62.5%的人支持“父母给夫妻1方买的房,另1方没有份;双方父母买的房,夫妻各占各份”的规定。  仅2.5%的人认为婚姻法解释3有利于女性  北京某事业单位员工张峰(化名)觉得解释3很公平。因为司法解释中的措辞都是子女及1方父母,所以男女双方是平等的。“那些指责解释3对女性不公平的人,他们的出发点是婚姻中男性应该买房。可是,在房价高涨的今天,难道买房还只是男方1方的责任吗?”   张峰的朋友周琳则不同意他的说法。她认为,现在农村基本上还是男方买房。城市里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男方付首付买房,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房贷。按照解释3的规定,女方和男方1起还了房贷,却不能获得升值后房子的相应收益。离婚时男方可以满面春风坐拥豪宅,女性却因为操持家务而变成“黄脸婆”,最后只能得到和房子相比少得多的补偿,这怎么能算公平?  调查中,45.2%的人认为,解释3中关于夫妻双方房产归属的规定有利于男性,42.8%的人认为对男女双方都公平,仅2.5%的人认为有利于女性。  华中科技大学婚姻法教师蒲莉指出,解释3中关于夫妻双方房产归属的规定对已婚女性不公平。因为从现实情况来看,女性1般在哺育子女、操持家务等方面都比男性付出的更多,可是到头来她们连现在居住的房子都无法拥有,除非她们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可是在通常情况下,1旦女方提出这种要求,要么会遭到男方拒绝,要么会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这显然不符合《婚姻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52.6%的人认为婚姻法解释3会引发财产公证热潮  自从看到解释3,民意中国网网友王女士心里就有了1个疙瘩。她结婚5年了,住房是公婆的拆迁安置房,房产证上写着丈夫的名字。她提出过再买1套房作为两人的共同房产,可丈夫坚持已经有房子住了,再买没必要。现在,王女士为自己未来生活的保障而担心,“如果我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势必会引起丈夫的猜忌,这样的规定不是明摆着在制造家庭矛盾吗?”  周琳坦言,解释3的出台,会让她在将来结婚时考虑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只有把属于自己的财产证明清楚了,当婚姻出现问题时自己才有后路可走”。然而同时她也感叹:“如果婚姻真的变成了相互算计,那这样的婚姻还会有多少人向往呢?”  解释3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52.6%的人认为会引发婚前协议和财产公证热潮;50.3%的人认为不利于保护婚姻中弱势1方(多为女性)的权利;39.8%的人担心不利于婚姻稳定。其他影响还有:能扭转“无房不婚”的风气(39.4%);会减少“傍大款”现象(37.6%);“恐婚族”将增多(33.3%)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曾指出,当房产不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变成房产登记人的财产时,年轻人用共同财产购房就变成1项不明智之举。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年轻人会求助自己的父母,双方家庭各自为自己的子女买房就会成为普遍现象。这样1来,家庭对子女婚姻的发言权就会越来越大,“门当户对”就慢慢会变成父母们考虑子女婚姻的首选要素,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必然面临“再封建化”的过程。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不论过去还是现在,家庭财产制1直是中国人生活的基本方式。家是1个不可分的概念,家产属于家这个整体。而解释3赤裸裸地将资本主义个人财产原则引入我国婚姻实践中,必然会引发1系列问题。比如,婚前购房时房产证上的名字到底应该怎么写,婚后房产证上的名字要不要改、怎么改,这些都会成为家庭纠纷的导火索。  “8年条款”的司法解释值得今天的立法者借鉴  民意中国网1位“80后”网友看了解释3后,觉得再美好的爱情,1旦步入婚姻殿堂,就必须面对财产清算的残酷现实,这会让很多人在结婚之前就对婚姻失去安全感。结婚似乎变成了父母子女1起合伙开公司,人们越来越关心自己财产的投资与收益问题。  调查中,50.5%的人担心,解释3中关于房产归属的规定,会破坏中国传统婚姻家庭作为伦理共同体的本质。  蒲莉认为,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婚姻家庭法与物权法的基本规则有所区别。物权法追求的主要目标是明确财产的归属、发挥财产的效用,而婚姻家庭法追求的目标更多的是对婚姻家庭本身的保护。所以,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对婚姻财产的处理应该以尊重婚姻家庭的基本职能,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为基本原则,不能简单地用物权法原则取而代之。  赵晓力指出,试图在家庭中进行分产制的做法在实践中行不通。首先,中国人的家庭财产很难分清楚,如果把房子分给了房产登记人,那共同还贷并负责打理、维修房子的另1方该怎么办?其次,就算房子分清楚了,难道还要再公布更多的司法解释,把其他财产都11分清楚?当把所有财产都分清楚后就会发现,家庭就被拆散成孤独的个体;最后,如果按照解释3的方式生活,可能导致亲人间相互算计的局面,这样1来,破坏的就不仅是婚姻,还有人心。  对于解释3导致的“同居而不共财”的生活方式,调查中48.0%的人表示不能接受,36.7%的人表示能接受,15.3%的人表示不好说。  “婚姻中房产等大件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以前就存在,当时的法律也有比较妥当的解决方法。”赵晓力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1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赵晓力看来,这条被称为“8年条款”的司法解释,很好地处理了婚姻中房产等大件财产的分配问题。因为对于1方而言,如果1结婚就能获得对方的财产显然不合理,但是如果当1方为家庭操持了大半辈子,仍不能获得另1方的财产也显得不尽合理,所以就选取了1个时间上的中间点。这种处理方法值得今天的立法者借鉴。  记者 向楠。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