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是否适用婚姻法第19条内容
1、美国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
1、美国离婚怎么分财产 财产分割根据双方收入 女方低男方多出 美国的情况比较特殊。它是1个两种制度并存的国家。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等9个州、波多黎各和关岛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其余41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群岛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美国婚姻的成本极高,和英国类似,离异后夫妻财产更倾向于保护女性和儿童。美国在1970年通过1部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不用任何理由即可离婚,不需另1方的同意,但必须对另1方作出高额补偿。 根据1983年美国《统1婚姻财产法》,结婚后双方获得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不可分割的1半利益。按照法律,美国男女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要根据双方的收入情况。如果女方收入低,男方要多出钱。在美国,男方如果因为婚外情离婚,在法官判决谁应保有房子时,通常会将房子判给女方。 在房子分割上,比较容易出现的现象是婚前婚后财产出现重叠。例如1名美国男子在婚前买了1幢30万美元的房子,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他付了头款6万美元。结婚后,房子仍登记在丈夫的名下,但夫妻两人却开始共同支付1个月的分期付款。在离婚时,这幢房子不能算作男方的私有财产,男方支付头款的钱可以扣除,房子余下的价值为双方共同所有,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来分割。
2、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1千08十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1千06十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千06十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离婚债务如何分割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2十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1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1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是否适用婚姻法第19条内容
第十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本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3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是这次修改婚姻法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1个重要方面。 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3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它是夫妻以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而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或所作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本条第1款即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相比较而言,其灵活性更强,更能适应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更能适应现代社会丰富多样的生活方式,也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个性化的需要。目前世界各国都愈来愈重视约定财产制的意义和作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士和俄罗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采用某种财产制来支配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瑞士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前或者结婚后,缔结夫妻财产契约。”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42条规定:“夫妻双方有权以婚姻合同变更法律规定的财产共有制,有权对夫妻的全部财产、财产的个别类型或者夫妻各方的财产确定共有、按份所有或者分别所有制度。无论是对夫妻现有的财产,还是对夫妻将来的财产均可订立婚姻合同。
3、房产增值部分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推荐阅读: 新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大体看来,婚姻房产可能基于人为因素和市场因素两种原因增值。就第1种而言,最主要的人为因素有两个:1是婚后装修,2是婚后出租。在房产装修的情况下,如果房产为甲男所有,则装修行为性质依物权法理论应为添附。根据从物随主物的原则,添附之物应随房产属于甲男所有。如果这种添附为甲男乙女共同出资,装修增值部分中属于乙女应得的份额,离婚时由甲男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折价补偿给乙女,但乙女很难主张基于添附所产生的房产增值。在房产出租的情况下,依物权法理论所收取的租金应为法定孳息。如甲男乙女对租金收益分配无约定,依物权法理论应归所有权人甲男所有。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如乙女对房产装修和租赁耗费了人力物力,则依照物权法理论推导出的结果将对乙女明显不公。另1种是房产基于市场的原因而增值,情况则更为复杂,笔者不赘述。有1种观点认为: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2)》已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1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妥当。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如果将房产看作是与股票类似的投资,似乎这种增值应当为共同财产。但在实现生活中,大多数普通居民如购买1套房产只为居住使用,非为投资盈利。如果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将上例中增值的5万元归为共同财产要求甲男支付2.5万元,甲男若并不打算离婚当时卖出房产,则房产很可能在离婚后经过若干年由于市场行情等原因贬值,此种处理办法对甲男也明显不公。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于房产增值部分无论是绝对作为1方个人财产还是绝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都不公正。 英国的法律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英国婚姻诉讼和婚姻财产法》第3十7条规定:如果男方或女方以货币或货币的价值的方式对不动产或动产的增加作出了贡献,而且1方或双方对于此种或出卖此种财产的收益有使用权,那么如果这种贡献不是微不足道的,双方又无相反的书面的或默契的协议,作出此种贡献的男方或女方就应根据自己的贡献和双方的协议占有财产使用权的1定份额或增加所占有的份额。我国香港地区法律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其婚姻家庭立法也确认:夫妻1方以金钱或物资改变了不动产或动产的1部或大部权益,份额的划分可由双方协商决定,无协议时,由法庭视情况决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英国和香港地区在实行分别财产制时,有限地承认无所有权的夫妻1方可以取得对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但唯1的条件就是用金钱和物资去改变那份财产。 英国当代最为著名的法官丹宁勋爵曾经在《阿普尔顿诉阿普尔顿》案中处理过这类问题。在该案中的丈夫花了不少力气修整了所有权属于妻子的房产。后来他们分居了,问题是丈夫是否有权得到报酬呢?丹宁勋爵指出夫妻双方在结婚之时完全没有想到今后要分居,对于房产的修缮没有任何约定,那么就应当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丈夫理应得到他为房产所增加的那部分价值,即他在修整工作所创造的价值和他提供的材料价值。这样1个处理方案显然更加符合公平观念。 无独有偶。我国台湾地区2002年修订的民法第1千01十7条规定:夫或妻婚前财产,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之孳息,视为婚后财产。王鉴泽称其立法目的为为保障他方配偶之协力,及日后剩余财产之分配(王鉴泽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百5十2页)。究其实质,确立婚前财产的婚后孳息为共同财产,实为考虑到配偶1方对孳息之生成贡献了心力。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出租而未通过共同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等,认定为1方个人的财产比较适宜。(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百1十页) 从目前城区基层法院审理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可以看到,夫妻1方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产出租,租金收益因离婚时的分配而产生的纠纷比较普遍。笔者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对1方所有房产的租金收益分配无约定时,可以确认非产权方可以取得对方房产出租的收益权;当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首先应考虑到大多数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分工可能有所不同,但都在为共同的家庭生活作贡献这1公认的基本事实。通过以上法理对比分析,并结合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笔者认为,公正处理该类纠纷的思路是: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其承担了房产出租的全部经营管理工作,就应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为共同财产;非产权方举证证明其对房产出租承担了全部经营管理工作,应根据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出租贡献力的大小决定租金收益在离婚时的分配比例,但不宜判决非产权方获得全部租金收益;产权方举证证明房产出租经营管理完全由己方实施的,与对方无关,租金收益就应归己方所有。 我国部分法院的处理办法与上述思路不谋而合。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2)若干问题的解答》就认为: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1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1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1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种处理办法应为个人所有的房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分配的正解。
4、英国夫妻财产分割婚前财产父母给子女买房有影响吗?
结婚前父母给子女购买的房产,结婚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的话,该房产不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8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5、英国婚姻法财产分割
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根本区别是财产取得的时间。如果取得时间是在结婚登记之前 ,即属于婚前财产;如果取得时间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则属于婚后财产。 《婚姻法》第十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6、美国加州婚姻法对离婚财产?
财产分割根据双方收入 女方低男方多出 美国的情况比较特殊。它是1个两种制度并存的国家。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等9个州、波多黎各和关岛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其余41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群岛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美国婚姻的成本极高,和英国类似,离异后夫妻财产更倾向于保护女性和儿童。美国在1970年通过1部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不用任何理由即可离婚,不需另1方的同意,但必须对另1方作出高额补偿。 根据1983年美国《统1婚姻财产法》,结婚后双方获得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不可分割的1半利益。按照法律,美国男女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要根据双方的收入情况。如果女方收入低,男方要多出钱。在美国,男方如果因为婚外情离婚,在法官判决谁应保有房子时,通常会将房子判给女方。在房子分割上,比较容易出现的现象是婚前婚后财产出现重叠。例如1名美国男子在婚前买了1幢30万美元的房子,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他付了头款6万美元。结婚后,房子仍登记在丈夫的名下,但夫妻两人却开始共同支付ÿ个月的分期付款。在离婚时,这幢房子不能算作男方的私有财产,男方支付头款的钱可以扣除,房子余下的价值为双方共同所有,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