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所需材料有哪些呢?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1、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办婚姻状况证明必须本人去,需要个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办理婚姻证明需要以下手续:已婚:结婚证、户口本、收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工资卡流水(1年或者半年,银行不同,需求不同)、身份证、配偶的身份证、配偶的户口本、配偶的结婚证。如两人共同借款,配偶还需要出示收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工资流水。单身:单身证明(单位、街道或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的均可)、户口本、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单、身份证。根据相关的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取消了婚姻状况证明,所以在办理买房、购车、出国手续时,若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可以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照片前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4十6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1方对另1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1千04十7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2周岁,女不得早于2十周岁。第1千04十8条 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1千04十9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1千05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1千05十1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2、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所需材料有哪些呢?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格式请参照登记处公布的格式)

2、如果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同时提交本人的离婚证或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如果持法院1审判决书的,还须提供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书);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



3、无婚姻登记证明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1、本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本的各项内容不1致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为致。身份证或户口本丢失,要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2、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查档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出示委托书(委托书需写明委托事项、与委托人的关系和个人的婚姻状况声明)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亲自前往本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4、夫妻关系公证书需要什么材料

夫妻关系公证书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申请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未婚的须提供所在单位组织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未婚证明书或单身证明;

3、申请办理结婚公证的,须提供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办理离婚公证的,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书》,或《离婚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办理丧偶公证的,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书,或配偶尸体火化证明书,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介绍信;

7、申请办理结婚公证的须提供双方结婚的合影照片3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4十6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1方对另1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1千04十9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5、婚姻关系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向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轮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原始档案复印件

2、登报声明作废公告

3、户口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居委会、街道证明盖章。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7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举春机关或者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腊答哪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6、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明需要的材料:

1、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并提交详细信息,包括暂住事由、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服务处所、携带儿童、联系方式等等信息;

2、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交户主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

3、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矿山、工地、林场、船舶等场册磨所的,应当提交单位或者雇主开具的居住证明;

4、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出租人的身份咐或证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或出租房屋代理卡。办理房屋出租的需提供房屋出租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出租人房屋产权证明,出租房屋地州简斗址、面积、最大容纳人数;有代理人的还应采集出租房屋代理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2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1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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