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公证必须要到户籍所在地吗,新婚姻法房产加名无效但可以公证
1、婚姻公证必须要到户籍所在地吗
法律分析:不是必须要到户籍所在地。可以是经常居住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十5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2十6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第2十7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2、新婚姻法房产加名无效但可以公证
加名字上去实质上是属于1种赠与,把房产的1半所有权赠与给另1半,是有效的。《物权法》规定,物权以登记为准,1旦登记就发生效力。只要在房屋登记簿上加了名字,就发生物权效力,如果登记簿上由乙方名字变成夫妻双方名字,就变成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只不过这种情况有可能不是完全1人1半,而是法官结合结婚时间长短,双方贡献适当分割比例。《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新婚姻法的出台,对于房产分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5条的相关规定: 夫妻1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1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对于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第6条也做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8十6条的规定处理。
3、对于1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第7条中的规定如下: 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4、对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第7条第2点也做了具体规定: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对于婚前1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分割问题,可根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3、婚姻登记处可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吗
婚姻登记处不能公证。 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婚前财产协议书(当事人没写协议的公证员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代为书写),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