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离婚程序的法律条文理解,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法律条文
1、新婚姻法离婚程序的法律条文理解
新婚姻法离婚程序的法律条文理解 诉讼外调解,是男女1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对双方的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关部门”可以是当事人所在的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诉前调解是我国婚姻法1贯坚持的原则,比如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1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的,亦准予离婚。法律规定诉讼前的调解,首先符合我国自古就存在的调解解决婚姻纠纷的传统习惯;其次,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双方的情况更为了解,有助于帮助当事人冷静考虑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与条件,帮助当事人更清楚的认识双方的分歧所在;第3,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更为方便、快捷,同时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本条值得注意的是,诉讼外调解不是解决离婚纠纷的必经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此阶段而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得以纠纷未经有关部门调解而拒绝受理案件。同样,有关部门也无权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妨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外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性的效力,而调解后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1是经过相关部门的调解,化解矛盾,双方和好;2是经过调解,双方同意离婚,达成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3是调解无效,双方未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要求离婚的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关于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由此,可以看出,离婚诉讼内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必经的诉讼程序,不经过调解程序,人民法院1般不能即行做出判决。诉讼内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我国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经验。诉讼中的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不同,它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1种方式,与审判权相结合,并且在离婚案件的整个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都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针对离婚诉讼是1种解除婚姻关系的身份诉讼的特殊性,所以《婚姻法》对调解程序进行了特别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中调解的1般做法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首先进行双方和好的调解,经过调解,如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可由原告撤诉终止离婚诉讼。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和好无望,再转而进行双方离婚的调解。人民法院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离婚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告解除。经审判实践证明,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离婚纠纷案件的有效方式。 (3)“感情确已破裂”的理解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我国《婚姻法》坚持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从两方面加以考虑,1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是调解无效。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原因,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而调解无效是程序性原因,是感情确已破裂的1种表现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部分专家主张要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破裂”,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1.感情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2.感情是1个人的主观心理态度,难以把握,司法机关难以认定;
3.结婚并不以爱情为基础,离婚当然不应以感情为标准;
4.感情破裂的离婚原则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
5.婚姻关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感情破裂概括不了离婚的全部现象;
6.将婚姻破裂作为离婚标准,符合各国离婚立法的趋势。但是以上观点和理由未被2001年修订婚姻法所采纳。
2、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法律条文
1、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解释3》第5条规定:确定了夫妻1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1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6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方将房产赠与另1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3、新婚姻法,1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规定: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1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4、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1方无权进行分割。
5、新婚姻法,婚前1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十条规定: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1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1方,另1方只能得到1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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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撤销婚姻法条如何规定的?
现在中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人们自由恋爱,自由结婚,当然也包括自由的离婚,丝毫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再也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时代。所以现在的再婚率也逐步的提高,离婚之后再结婚,对于这样的现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可撤销婚姻法条如何规定的?
1、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十1条对可撤销婚姻作了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十1条对可撤销婚姻作了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对十1条中的胁迫1词作了解释:是指行为人以给另1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1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对于胁迫婚姻,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只能是受胁迫1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十1条规定的“1年”,是不可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被撤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乙方所有的除外。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婚姻法是专门用来规范婚姻方面的问题的,包括结婚需要注意什么,结婚办理需要什么材料,结婚流程,还有离婚的房产分割,离婚办理的条件,流程等等都是婚姻法涉及的范围。
延伸阅读: 如何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2017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1 2017年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4、新婚姻法有哪些内容,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
新婚姻法的内容有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内等;法律条文的规定是:容
1.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2.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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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1年新的婚姻法条离婚规定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旧的婚姻法同步废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出了以下新规定:
1、新增居住权;
2、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3、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
4、起诉离婚后不支持,双方又分居满1年,再起诉准予离婚;
5、婚姻存续期债务判定的区别;
6、增设婚姻无效的情形;
7、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
8、关于疾病判断婚姻是否有效改为可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千07十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十日内,任何1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6、2023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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